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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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

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

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作者:马立顺来源:《理论导刊》2014年第08期摘要:目前行政执法和解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执法和解立法上规制的缺失、执法观念上转变的长期性、具体程序设计上的技术要求较高等。

行政执法和解必须以秩序、效率、正义为价值导向,遵循合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相对人权利保护原则。

和解的制度设计涉及行政执法和解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适用前提、具体运行设计及程序保障等,静态层面上,是要在整体上系统地建立执法和解制度,动态上是提出——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执法全过程。

在具体制度建构中,应该注意如何保证和解协议效力与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警惕执法和解适用错误倾向以及执法和解监督机制完善问题。

关键词: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价值导向;基本原则;程序设计;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99-04作者简介:马立顺(1986-),男,山东临沂人,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治政府建设。

传统的“命令—服从”单向度下的执法模式,形成了“行政就是管理、行政就是强制”的错误执法观念,产生了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错误关系模式,降低了执法效率、影响了执法效果,行政职责难以落实,行政目标难以实现。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执法模式的存在与现代行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行政法治的发展,服务型政府建设举步维艰。

和解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执法和解以深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为依托,在国外许多国家具体实践中都已有所体现,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高度。

国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以及走在前列的行政赔偿等有关和解的具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有效探索,已为确立行政执法和解提供了广阔思路和有利借鉴。

通过和解改变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矛盾凸显现状,降低执法成本、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具有现实意义。

行政执法讲义讲解

行政执法讲义讲解

六、行政执法监督
重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 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 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内 部对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评判、督促和制约。 特征: 1.主体实施者:上级行政机关; 2.对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受委托组织及 其行政执法人员; 3.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法律关系:基于行政层级关系; 5.核心: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案例)徐某与唐某系夫妻,婚后徐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 民政局准予离婚。徐某哥哥认为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 予离婚行为违法,提出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徐某 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徐某哥哥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某民政局准予离婚;B.县民政局提交了鉴定结论 C.徐某哥哥申请法 院重新进行鉴定 D 徐某与唐某提出离婚
第二讲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篇 (第4-6章)
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执法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监督 七、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优先:法律优先于行政,即“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2. 法律保留:Βιβλιοθήκη 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即“法未授
(判断)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

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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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
案情摘要: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题:
该案中有哪些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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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案情摘要:
2003年7月8日晚22时,某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小区某歌舞厅存在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活动。接到举报后,该局民警迅速前往查处,发现有十名妇女从事营利性陪侍,并现场抓获卖淫妇女一人,嫖客一人,遂当场依法对该歌舞厅的法定负责人李某进行了传唤讯问。李某承认在歌舞厅有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活动,据此情况,?2003年8月26日,公安局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对该歌舞厅负责人李某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治安罚款5000元。?

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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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市纪委:
根据市委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XXX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局各单位及民警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全局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切实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滥用公权、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有效的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启动,全员参与,营造规范执法氛围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XXX 任组长,市局纪委副书记、法制支队支队长、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政治部副主任等为副组长,相关各支队办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XXX兼任。

全市公安机关把专项整治活动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使每项整治任务都有班子成员牵头负责,都有专门工作力量具体抓落实。

各部门间加强统筹协调,把专项整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全局各单位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为民执法的原则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浅谈公安行政执法时如何遵循比例原则

浅谈公安行政执法时如何遵循比例原则

【法学与法律适用】2018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18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浅谈公安行政执法时如何遵循比例原则彭 杨(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北京 100006)摘 要:比例原则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已为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广为采用。

但我国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对比例原则考虑不多,导致行政执法裁量不当,执法不公。

公安机关既是刑事司法机关,又是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执法权。

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做到行政行为适当、必要与法益相称。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8)01-0025-04DOI:10.16478/ki.jbjpc.20180109.001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决定了其面对的突发性、非常规性事件非常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快速地进行处理,故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加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宽、数量大,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并且往往具有强制性,若其行政自由裁量权违法或不当行使,极易给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损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人民警察形象,更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相违背。

因此,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掌握好量罚尺度,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与英美的合理原则、法国的均衡原则有相同的理论基础,是限制、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部门法中的“帝王条款”。

[1]由于该原则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选择余地缩小到最低限度,且该原则内容明确、具体,在实践中易于为执法者把握,现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为采用。

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

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

目录1 绪论 (3)1.1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7)2 相关概念及理论 (8)2.1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 (8)2.2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理论 (8)3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 (9)3.1 执法目的不清晰 (9)3.2 执法手段不科学 (12)3.3 执法监督不完善 (13)4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路径选择 (14)4.1明确执法目的的核心地位 (14)4.2重视执法手段的框架作用 (16)4.3强化执法监督的保障能力 (17)5 结论 (20)参考文献 (20)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内容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助力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

尽管诸多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指导意见为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方向提供了思路,但是在公安执法的目的、手段和监督的发展方向上仍存一定偏差。

全方位构建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体系,应当以执法目的为核心、执法手段为框架、执法监督为保障,肃清规范路径的障碍,保证规范执法成常态。

【关键词】公关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1绪论1.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逐步加快,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日益完善。

在立法层面,国家机关先后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以及2016年底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层面,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

如公安部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2008年《意见》),2009年发布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下称2009年《安排》),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下称2016年《意见》),对构建完备的公安行政执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公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局职工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

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局职工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

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局职工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4、举止文明,作风正派,着装整齐,讲究仪表,树立良好形象,维护集体荣誉。

5、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

6、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行政执法局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行政执法局人员的管理,建立正常、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日常考勤管理1、行政执法局的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不民主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局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活动、亦纳入考勤。

3、执行早、晚签到制度,早8:00分之前,晚5:00之后(冬季4:30)为签到时间。

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到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3、有事假、病假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离开工作离位的,应当事前向主管局长请假,因急事不能当面或者事先请假的,亦需向主管局长电话说明,事后被办有关请假手续。

一天向主管局长请假,超过一天向局长请假,并填请假审批表,由局长签字,报办公室登记,否则按旷勤处理。

4、如因公事本人无法签到,可与办公室人员联系代替签到,注明情况。

5、每月2日将上个月考勤情况张榜公布,并上报开发区人事局。

二、加班考勤管理1、加班日应遵守签到制度,按时进行签到。

2、按加班当天实际签到情况进行统计,加班当天一次未签到者视为半天,一天未签到者视为未加班,加班当天请事假、病假者,视为未加班,但不累计到考勤天数里,每月1日前将加班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底评比:1、对迟到、早退或旷工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扣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或旷工一天,扣100元,在年度奖金中执行。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徐星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而公安机关的双重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既担负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又具有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因此明确行政法在公安执法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通过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探讨其对于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性意义,更好地提高公安执法水平。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公安行政执法作者简介:徐星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本科生。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行政执法意味着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权,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公安行政执法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其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二、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理念上,传统公安执法存在一定误区。

其观念中所谓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来达到公安执法的目的,以法律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工具。

因此,在此观念主导下,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会偏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甚至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违法。

由此,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带来了一定困扰,主要有: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监督;重职权,轻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比例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规定了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国家或法律授予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因此行政法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界定,是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公安机关是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

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才能成为公安执法的主体。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公安执法的执法依据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据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

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

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公通字[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立法和制度建设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第五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九章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过程。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依据和方式方法等。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所有行政对象一视同仁。

3. 公众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开公示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

4. 限制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且力求尽量减少对行政对象的干扰和限制。

5. 防治滥权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1. 许可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特定活动进行行政管理时,可以要求行政对象先办理许可证。

2. 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合法。

3.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对行政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暂扣等处罚措施。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对象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四、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1. 移送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 协助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与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其他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合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3. 自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对象自愿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愿行政处罚程序。

4. 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包括强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方式。

五、行政执法的责任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职权。

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

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

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摘要:公安是我国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其担负的职责,享有的职权以及行使取权的程序。

其在根据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进行。

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其是依法治国的贯彻和执行,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是由主客观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不规范的执法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使公安执法在社会的形象受到影响,威信也在大大减退。

而公安规范化执法即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高公安执法效率的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出现的公安执法不规范的现象,笔者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进行了论述。

本文采取论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线索展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内容,是全文的基础和展开讨论的前提,这部分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外国相关理论,论述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内涵、特点、必要性,为下文展开铺垫。

第二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介绍了其规范执法是优化执法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是公民权利的内在逻辑,从相关的理论上分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第三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及成因,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公安执法遇到的困境,以及形成这些困境的成因,从深层次了解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遇到的障碍。

第四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对策,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就上文提出的问题和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从六个方面来论述了如何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

本文“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就是在相关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讨论如何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发展。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现实困境对策Abstract:public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Chinesegovernment, China's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powers and enjoy exercise weighting procedures. In accordance witlawsandregulations, within its mandate to conduct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socials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all sectors of society, which i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is a part of the essential.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in the process of non-standard behavior also occurs, it is caused by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not the standard law enforc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may constitute a crime,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is affected in the social image, prestige is greatly diminished. The public security standardization law is the requirem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also related to national policy requirement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the law enforcement community appear not standard phenomenon, the author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research are discuss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ound, tak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lue,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basic content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the foundation and prerequisite for discussion, this part combines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compares foreign related theory,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characteristics, necessity, which paves the way for the following development. The second part,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the standard law enforcement is to optimize the key link of law enforcement,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herent logic of civil rights, analysi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from the related theory;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causes of the third part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the key and the difficulty of this article, combined with our judicial practice analysis of China's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difficulties, and the causes of formation of these troubles, from the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barriers. The fourth part, countermeasures of standardizing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s this article key point and the difficult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n the problems mentioned above, the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discussed from six aspects. In this paper,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research" is in the related theoretical analysis foundation, discuss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development.Keyword s: standardizing police law enforcement dilemma Countermeasures目录引言 (1)(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三)文章的研究方法 (4)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内容 (6)(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内涵 (6)(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特征 (9)(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必要性 (10)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 (13)(一)公安执法规范化是优化执法的关键环节 (13)(二)公安执法规范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14)(三)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民权利的内在逻辑 (15)(四)公安执法规范化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路径 (17)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19)(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 (20)(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现实困境的成因 (24)四、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对策 (28)(一)树立规范化的意识 (28)(二)加强公安内部规范化 (29)(三)加强上级政府领导规范化 (30)(四)加强公安执法保障规范化 (30)(五)加强公安执法监督规范化 (31)(六)建立健全民意吸纳机制 (32)结论 (33)参考文献 (34)引言(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1、研究目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尤其是涉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稳步提升,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公安基础知识》大纲的要点含内容

《公安基础知识》大纲的要点含内容

警察的含义。

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政⼒量。

警察的产⽣的条件。

第⼀,⽣产⼒的发展、私有制的产⽣,是警察产⽣的经济条件。

第⼆,阶级⽭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的政治条件。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点区别:第⼀,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第⼆,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的专政⼯具之⼀,⾏使专门职权。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警察的本质。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的、强制的、特殊的⼿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政⼒量。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鲜明的阶级性。

第⼆,⼿段的多样性。

第三,任务的⼴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是⼈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民民主专政⼯具这⼀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敌对分⼦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进⾏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全意为⼈民服务。

公安机关是⼈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具,是国家治安⾏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民的重要职责。

⼈民是国家的主⼈,国家的⼀切权利属于⼈民。

公安机关是⼈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民赋予的,它执⾏⼈民的意志,维护⼈民的利益。

因此,全⼼全意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定的⽬标所进⾏的⼯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合法财产;五、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制度一、行政执法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维护秩序的一整套制度。

它关系到国家的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机关的作为能力、行政部门的效率、行政监管和行政管理的科学性。

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国家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执法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国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涉及行政执法的举措和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定的授权,且不能违法。

依法行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政权良好运行的基本要求。

2.公平正义原则。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公正,不得擅权滥用,不得歧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也必须承担行使执法权力带来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依法授权,就不得擅自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5.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关执法程序要公开公正,相关执法行为要运行公开透明。

6.合理适当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力必须合理、适当、切实可行,不能任意、武断、滥用权力。

7.监督约束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不同的职能划分可以分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项行政执法机关。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负责全市、全行业的行政执法,例如市公安局、工商局等。

专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特定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局等。

第二章警察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警察行政法基本原则

• 例如:甲和乙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调查后认 为两个人的责任相当,但是由于甲是公安机关的 领导的家属,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 对以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做到对 甲和乙的公平对待,就属于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
行政行为内容有点合乎情理、符合自然 规律
• 例如: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是 分歧缴纳罚款时,经当事人申请和公安机关的批 准,可以暂缓或者是分期缴纳。
•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 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 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 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 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 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 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
•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 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 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 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 具体表现:
• (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
•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 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 选择。
• 警察行为的形式性程序包括:警察行为依据的法 律规范和政策的公布、情报信息的公开等内容 。
• 由于警察行政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程序 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控制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程序法定原则规定警察行政行为尤为必要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试想一想,一个20多岁的英俊青年为了澄清自己的清白打了二十多年官司,当他变成白发苍苍的老头时,法院的一纸公正的判决对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同样,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在10日内完成的行政事项,如果通常情况下2天能办毕,但实际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相对人觉得行政效能不高;第三,做服务机关。即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例如,对于以申请而启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能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绝不能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补资料;第四,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如果申请人不能书写,复议机关就应当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并作好笔录。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创造条件,接受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三)程序正当原则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摘要:我国在适用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行为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仍存在许多不足。

通过分析在适用比例原则规范执法行为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适用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1.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1.比例原则的概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行政行为的时候,应该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权衡,采取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行为,并使造成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保持均衡性。

”[1]它最早是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用以限制警察权力,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整个行政法领域,颇受学界欢迎。

2.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比例原则的多重理论中还是“三阶理论”最适合表现比例原则应有的含义。

“三阶理论”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便是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须,结果和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二是必要性原则,也称损害最小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得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三便是通说的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均衡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与手段所追究目的合乎比例。

“均衡性”属于利益衡量的范畴,其对手段所追求的目的与手段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在手段已满足前两项基准的条件下,后果还必须与目的保持均衡。

”[2](二)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比例原则最早是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用以规制警察权力。

随后由于其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被逐步引入了行政法领域,并且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仍然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警察行政执法方面,首先是正义性,警察行政执法运用比例原则可以保证执法的正义,因为“比例原则侧重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合比例关系,强调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警察应根据比例原则进行权衡、判断,以达限制对个案裁量权滥用的目的,从而保护不同个案中相对人的权益,以谋求个案正义的实现。

探讨警察法中的比例原则

探讨警察法中的比例原则

探讨警察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能够有效地对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成为警察法中的基本原则,在警察立法、执法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加以适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规范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完善。

笔者将在警察法的范围内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阐释比例原则对于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权;自由裁量一、引言比例原则被称为行政法的“黄金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探讨和研究一直以来都集中于行政法学领域,但随着近年来对警察法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开始寻求将比例原则引入警察法以规范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因而比例原则开始在警察法领域逐渐引起关注。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现阶段,学界对于比例原则的内涵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即包括以下三个子原则:首先,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指警察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实现执法目的或者至少对于实现警察执法目的、目标是有利的。

也就是要求警察在个案中选取行政执法手段时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做一个适度的考量。

其次,必要性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警察选取行政执法手段在符合了适当性原则的基础上,应该选择对当事人权益侵害最小但又不影响追求行政执法目的效果的手段。

最后,相称性原则。

指的是警察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不得大于行政目的实现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实现行政目的所带来的利益应该大于或者等于由于行政行为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否则将违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三个子原则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并形成一个依次递进的关系,对于规制警察的行政行为有根本的作用。

三、我国警察法中比例原则的引入(一)警察法中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1.能够有效地规制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发生滥用。

比例原则为警察行政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个无形的框架,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适当、必要、相称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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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王龙天,刘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摘要】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公安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准则。

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效率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等等。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依法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主要分公安行政执法的本质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为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部分。

公安刑事执法主要公正,从而最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然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来调整。

由于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行政的问题屡禁不止,出现应付性执法、封杀性执的原则、规范、程序、手段、措施规范的相对比较法和违法性执法的问题, [ 1 ]偏离了执法的目的和系统、严密、细致,研究的人也比较多,研究的历本意。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关键是执法人员没有史也比较长,相对比较成熟。

而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很好把握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实现公安行政管理的目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公安行政执法全实施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活动。

它主要过程中、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由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公安行政根本性准则。

它是指导和规制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以执法的原则、程序、手段、措施、处罚等散见于这及指导、规制公安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相比较来说,不太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公安行政执法的具体规系统、完整、细致、周密。

因此公安行政执法中较范之中,同时又高于公安行政执法具体规范,体现容易出现违法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公安行政执法的基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将更加完本原则是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准则,它善,执法环境将更加优化,这为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安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准确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社会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否。

尤其是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研究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际惯例将逐步成为公安行政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强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执法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准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警察的执法意识、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公再一次明确并确认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安行政执法质量,减少公安机关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因此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研究,无疑具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作者简介】王龙天,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副主任、刑法学硕士。

刘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

・51・2003年第2期No12 2003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π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总第102期Sum102王龙天刘冰: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52・价值观念和执法实践,参照国际惯例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等内容。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包括对政府的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内容;也包括对公民的要求:人人知法,人人守法。

依法行政原则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要求。

这种要求随时代的变化其内容会有所不同。

目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及中国加入WTO的现状,公安行政执法中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有法必依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执行。

二是只有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有关公安行政政策。

三是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

有法必依的反面是有法不依,主要表现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随意执法,甚至执法情绪化。

执法必严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

具体说,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条件、步骤、时限、形式等进行执法活动。

它的反面是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的表现有: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办事,超越职权;不按法定时限办事,无故拖延;不按法定的条件、情节、幅度、标准办事,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的形式办事,随意制作执法文书;不按法定的步骤办事,先决定后调查取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违法必究的反面是违法不究。

违法必究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实施违法行为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无一例外,不得放纵或放任违法行为。

这里有两层意思必须强调:对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偏袒一些人或放纵一些人,这隐含公平、公正的内容。

在执法实践中,上级的口头指示、批条或政策性文件代替了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

流行的“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 , “红头”不如“白头”(批条) ,“白头”不如“口头”(口头指示)的现象是不依法办事、人治干预公安行政执法的思想根源。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江总书记给济南交警的题词,实际上也是对整个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总的原则性要求。

严格执法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公私分明,端正执法思想,克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等错误思想。

热情服务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要文明执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在严格执法的同时, 树立群众观念、人权意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耐心细致地做好公安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严格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公正执法的保证。

严格执法主要体现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这是执法活动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文明执法的基础;文明是严格、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能够表现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控制自由裁量权自由载量权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时在法定的执法幅度内,自由决定执法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方式、幅度等的权力。

控制自由栽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事务日益繁杂,一国法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均不可能对所有政府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等都作出规定,法律为大量的政府行为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此外,政府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政府需要每日每时处理不断出现和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障政府具有适应新情况和灵活作出反映的能力,法律亦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其职权时以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自由裁量权也最易被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

一般来说,对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公安机关某一项自由载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王龙天刘冰: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虽然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但自由裁量权相对于羁束裁量权来说,毕竟是一种有很大自由度的权力,公安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有选择其行为的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幅度等广泛自由,这种自由在实体上不能严格限制,否则就不能称为“自由裁量权”,但在程序上却完全可能而且应该进一步加以控制。

例如, 公安机关依自由载量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或给予相对人一定制裁时,行政处罚法就明确要求其事前给予当事人通知,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不同意见;公安机关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如当事人要求,应为当事人举行正式听证,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如仍不服,应允许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这些程序并要求公安机关严格遵循,无疑有利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和防止其滥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除特别规定外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前控制的措施。

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

行政复议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司法审查则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它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专制政府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其需要法,只是用来治理老百姓,它本身并不需要(或者说并不必须)遵守法,其行为违法越权,损害相对人权益,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政府行为的侵害,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治政府则不同,它因为是人民代表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其产生,受其监督, 因此,它必须遵守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其行为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否则,政府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法治是与政府对其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相联系的;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不负法律责任,则是与专制相联系的。

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警务督察条例》、《错案责任追究制》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因此,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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