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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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总则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采砂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配合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没有取得采砂证或未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数量进行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浅议黄(沁)河下游河道采砂规划

浅议黄(沁)河下游河道采砂规划
水 政 执 法 工作 。
及防洪1程安全, _ = 也关系着采砂者 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法》、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防洪 法》、河南 省河道 管理 《 《
条例》 等法律法 规已明确规定 : 道内采砂不得 影响行洪 , 在河 并
须经河道主管单位批 准。河道 内的采砂往往 在河道工程附近 , 如丁坝坝裆 、 坝前头等部位 , 这些 部位砂量 丰富 , 大质优 。但 量 在这些部位开采 , 极易导致水流 冲刷 坝体 , 引起坝体险情 发生 , 危 及坝体 及堤 身安 全。
文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0 l7 ( 0 6 l- 04 0 10 3 9 2 0 ) 1 1- 2 0
黄河 以水少沙多和 =级悬河著称于世 , 泥沙使 得黄河善徙
善决 , 给两 岸人 民带来沉 重灾难 。引用 便利 的水 沙资源却为 两
2 1 黄 ( ) 防汛 安全 的 需要 . 沁 河
曹金 刚 , 张文林 。卢 伟 ,
(. 1 焦作黄河河务局 , 河南 焦作 4 4 0 ; . 5 0 1 2 河南黄 河河务局, 南 郑州 4 0 0 ) 河 50 3

要: 由于缺乏 系统 采砂规划 , ( 河下游河道 内进行砂石资 源开 采 已对 防汛 、 黄 沁) 河道整 治 、 水行政 管理等造 成影响 。
在论证黄( 河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必要性的同时, 沁) 提出采砂规划的关键环节: ①立足防汛, 把握重点; ②严格遵循河道
整治规划 ; ③制订采砂规划 内容 ; 分期 分区开采 ; ④ ⑤加大执法力度等 。
关 键 词 :河道采砂 ;河道 整治 ;沁河下游 ;黄河下游
中图分类号 :T 8 ; V 8 . V 5T 82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黄河采砂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黄河采砂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采砂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河流域从事采砂作业的所有采砂船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采砂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船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采砂船安全作业。

第二章采砂船安全条件第五条采砂船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条件:(一)采砂船的建造、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和维修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二)采砂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自救和互救。

(三)采砂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水手等,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采砂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等。

(五)采砂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设备,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采砂船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设备证书等应当齐全有效。

第三章采砂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采砂作业前,采砂船应当进行以下安全检查:(一)检查船舶的船体、船舱、锚链、缆绳等是否完好。

(二)检查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是否正常。

(三)检查船员身体状况,确保其具备安全作业能力。

(四)检查环保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第八条采砂作业期间,采砂船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船长应当对采砂作业进行统一指挥,确保作业安全。

(二)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酒后作业。

(三)采砂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船体稳定,防止倾覆。

(四)采砂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船体清洁,防止泥沙堵塞排水系统。

(五)采砂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专业资料.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银2003年4月23日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汛和通航安全,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的采砂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以下简称市区黄河河道)是指:黄河新城大桥以东、桑园峡黄河铁路大桥以西的黄河兰州段河道。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监督工作。

市区黄河河道沿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黄河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采砂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航道疏浚和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

采砂不得损坏河道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和影响河道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黄河流域所有排洪道内,禁止采砂洗砂。

第五条在市区黄河河道采砂,应当取得采砂权,采砂权应当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但市区黄河航道疏浚中的采砂作业,可以采取议标的方式,由具备条件的航道疏浚养护专业队伍承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
淘铁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安委[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豫安委〔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人民身体伤害,保证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管辖黄河河道内,全年度禁止采淘铁砂;出现采淘铁砂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止。

二、成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牵头,安监、水利、河务、海事、工商、公安、环保、节能减排、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指挥部,负责统一开展全年禁止河道内非
法采淘铁砂。

《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延川县境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发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黄河大北干流晋陕河段采砂管理规划总体方案》(黄水政﹝2018﹞335号)、《延川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川县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三条 黄河河道的管理范围以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沙洲、滩地、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 县境内河道采砂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负总责。

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河道管理站负责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公布禁采期、确定采砂场采砂范围、出砂点;核定采砂企业采砂船数量;督促采砂企业编制弃料处理方案和度汛方案;落实禁采期采砂船的封存及防护;对全景固定监控系统、电子计量设备进行日常监管检查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办理。

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环境治安管理工作。

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拉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监督管理。

县航运站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采砂企业办理《采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采砂员作业人员《船员驾驶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认采砂场用地类型,并监督采砂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运砂车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延川分局,负责采砂场日常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督促纳税人做好财务制度备案、电子财务报表报送和财务档案保管,依法征纳各项税费。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6)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6)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12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0号
•【施行日期】2006.10.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1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
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的主管职责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严格管理责任。

二、在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行政管理部门中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三、在《规定》中增加群众对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非法、违法采砂行为的举报奖励内容。

四、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修改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批准。

五、结合市区黄河风情线管理实际和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禁止采砂范围。

六、对违反相关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相关条、款、项的顺序、内容进行适当归并和调整,对有关文字表述进一步予以规范。

八、《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2.22•【文号】水河湖〔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含湖泊,下同)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要求,现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全国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崩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桥梁、涵闸、码头等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防洪、航运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态环境。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黄河采砂分级管理制度

黄河采砂分级管理制度

黄河采砂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黄河采砂活动的监管,保护黄河生态环境,促进黄河采砂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河流域内的采砂活动,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采砂资源开发和管理等方面,对黄河流域内的采砂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黄河采砂分级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差异化措施、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制定不同级别的管理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采砂分级管理范围和标准第四条黄河采砂分级管理范围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采砂活动,分为三级管理,即严格管控区、限制开采区和适度开发区。

第五条严格管控区是指黄河水资源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这些地区对采砂活动实行禁止或者严格限制。

第六条限制开采区是指黄河流域内除了严格管控区之外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采砂活动实行限制,具体管理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适度开发区是指黄河流域内除了严格管控区和限制开采区之外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采砂活动实行适度开发,但需要满足相关的环保要求和管理标准。

第三章严格管控区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对于严格管控区内的采砂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严格禁止,并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发现一律予以取缔,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

第九条对于在严格管控区内发现的违法采砂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违法信息,以警示他人。

第十条严格管控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合理措施,全面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四章限制开采区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对于限制开采区内的采砂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标准,对采砂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限制开采区内的采砂活动,应当实行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审批,未经许可的采砂活动一律禁止。

第十三条对于限制开采区内的采砂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采砂活动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 利 部 、财 政 部 、 国家 物 价 局 颁 布 了 河 道 采 砂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其 中第 三 条 指 出 , “ 河 道 采 砂 必 须服 从 河 道整 治规 划 。…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由 省 级 水 利 部 门 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 ,没 有 明确 流 域 机 构 如 何 制 作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国务

管 理 现 状 及 存在 问题
黄 河 下 游 河 道 是 由水 利 部 派 出 的 流 域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 国 务 院批 准 的 黄 委 “ 三 定 ” 方 案 中 对 直 管 河 段 及 授 权 河 段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进 行 了 界 定 。但 在 具体 采 砂 管 理 上 并 没 有 上 位 法 的 支 持 , 无论 是 法 律 法 规 ,还 是 水 利 部 授 权 ,实 际 操 作 性 都 比 较 差 。在 国 家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法 尚未 出 台 的情 况 下 , 黄 委 直 接 管 理 的黄 河 下 游 河 段 , 山东 、 河 南 河 务 局 通 过 地 方 法 规 和 规 章 , 明确 了各 级 黄 河 河 务 局 为 本 行 政 区域 的
河 道 采 砂 规 划 是 河 道 管 理 科 学化 、 规 范 化 的基 础 ,是 实 施 河道 采 砂 管 理 的 技 术 支 撑 。 目前 ,黄 河 下 游 仅 部 分 省 局 按 照 黄委 要 求 编 制 了河 段 河 道 采 砂 取 土 规 划 ,规 划 年 开 采 总 量 2 , 0 4 1 . 8 5万 m。 ,_ 规划 7 6 个 开 采 点 ; 已批 准 的 规 划 长 度 占 该 局河 道 长 度 的 3 3 % 。已编 制 规 划 并 批准 实施 的河 段 ,依 照

规范涉河工程用砂管理制度

规范涉河工程用砂管理制度

规范涉河工程用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河工程用砂管理,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涉河工程用砂的管理,包括砂石的开采、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涉河工程用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环境友好、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河工程用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各涉河工程用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砂石开采管理第六条进行涉河工程用砂的开采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开采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时间、数量等条件进行开采。

第七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开采计划,合理规划开采区域,保证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及时申请相关手续。

第八条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区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严格遵守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防止砂石资源的滥采滥用。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加强对开采现场的监测,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矿山治理,确保开采活动不对水资源造成影响。

第十条开采活动中,严禁采用爆破等危险作业,确保开采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砂石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涉河工程用砂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规定,采取合法、安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砂石运输管理制度,安排专业司机进行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对砂石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设施完好,保障运输效率。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对砂石运输路线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对河流和周边环境产生破坏,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确保砂石的数量、质量等信息真实可靠,与采购单位进行实时传递。

第四章砂石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涉河工程用砂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计划,合理规划砂石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砂石使用管理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对砂石进行管理,确保使用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除害兴利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沿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黄河采沙管理制度

黄河采沙管理制度

黄河采沙管理制度黄河采沙是指人们通过人工或机械方式从河床或河岸上采取沙石等材料,用于建筑、工程及农业等方面。

虽然采沙可以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建材,但不合理的采沙行为也会对生态环境和河流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因此,合理管理黄河采沙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黄河采沙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河流资源和生态环境。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黄河采沙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政府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采沙行为。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采沙企业的监管,规范采沙行为,保证采沙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黄河采沙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对采沙设备和技术的监管。

应该加强对采沙设备的质量检查和技术培训,确保采沙活动不会对河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采沙过程中的排污和废弃物处理的监管,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另外,为了保护黄河的生态环境,采沙管理制度还应该注重生态保护。

政府应当加强对采沙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区和保护措施,保护采沙地区的植被和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黄河采沙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黄河保护的意识。

政府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采沙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黄河采沙管理工作,并共同保护河流资源和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黄河采沙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加强对采沙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公众宣传,才能保护好黄河这条母亲河,为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环境和未来。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和实施健全的制度,保护好黄河这条母亲河,让它永远流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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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试行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许可按采砂量实行省、市、县黄河河务部门分级管理,具体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所辖河道实际确定。

在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应由所在地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征得对岸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十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采砂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采砂地点和范围;(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五)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七)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八)采砂种类;(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十)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采砂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

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一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所在地县级河务部门意见。

属于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下级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不予许可:(一)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砂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三)申请开采地点可能改变河势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四)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五)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跨堤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六)没有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以及救生衣、打捞器具等救生器材配备措施的;(七)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八)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九)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采砂许可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在已许可的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或采砂机具型号、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采砂人应在采砂船或采砂机具的醒目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

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支持海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

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

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一)采砂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二)采砂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三)采砂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采砂弃料;(四)采砂人是否随时清除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五)进入河道内的运砂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六)采砂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性标志,是否明确并落实负责采砂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七)采砂人是否自觉接受黄河河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八)采砂人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九)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巡查、监督是否落实到位;(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三)对非法采砂是否及时查处;(四)现场巡查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五)月、季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当河道采砂有碍防汛抢险时,黄河河务部门应要求采砂人在指定时间内停止生产、拆除采砂设备,并清除因河道采砂造成的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黄河河务部门强行清除或由黄河河务部门制订清障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对采砂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或者在河道内堆积弃料的,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责令采砂人限期清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或者不清理的,由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组织补救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黄河河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审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监管不力,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河道采砂应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依据《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和河南省、山东省有关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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