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关于铝合金电缆的应用
关于铝合金电缆的应用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6.4.1 住宅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故:住宅套内均应选用铜线,不能选用铝合金电缆。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13.10.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
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故:楼内消防负荷(消防风机、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等消防负荷)均应选用铜线,不能选用铝合金电缆。
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 / 3 ,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 / 2 。
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 5 mm ;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 0 m m故:从电表箱至户内配电箱间导线若换成铝合金电缆则需要铝合金电线2*16+E16需穿SC32管(外径40mm),一般住宅标准层板厚为100mm,且还有消防、弱电管线的交叉,换成铝合金电线后,结构专业不允许SC32管在板内敷设,即使允许敷设,也会致使外护层厚度小于15mm,会造成结构板裂缝。
不建议换。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7.4.1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电线可选用铜芯或铝芯,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1)易燃、易爆场所;(变配电室不能换)2)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3)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有腐蚀的场所;(换热站水泵房不能换)4)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活动中心、商业属于人员聚集较多场所不能换)5)重要的资料室、计算机房、重要的库房;(小区消防控制室、弱电总机房、监控室不能换)6)移动设备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发电机房不能换)7)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综上所述:1、 电业负荷(住户用电)室外部分及楼内预分支电缆,在当地电力局允许且满足载流量及易于敷设的条件下,可换成铝合金电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424-2011勘误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424-2011勘误1、第3页,表3.2.1增加序号,序号2“建筑规模”里“且”改为“或”。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2、【原文】第10页,第6.4.7条:“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勘误】“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3、【原文】第45页,条文说明第3.2.1条第3款:“……,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
”【勘误】“……。
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表3.2.1序号1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按表3.2.1序号2执行。
”4、第48页,条文说明表1里倒数第2、3行里的数据“75~300”、“375~600”,改为“75~372”、“375~777”。
5、第49页,条文说明第3.4.1条第3款:【原文】一台1600kV A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A1=Pjs4 /Pjs1 = 856.8 /0.9 = 952×3 =2856(户)A2=Pjs4 /Pjs2 = 856.8 /1.04 = 823×3 =2469(户)A3=Pjs4 /Pjs3 = 856.8 /1.56 = 549×3 =1647(户)【勘误】A1=Pjs4 /Pjs1 = 856.8 /0.9 = 952(户)A2=Pjs4 /Pjs2 = 856.8 /1.04 = 823(户)A3=Pjs4 /Pjs3 = 856.8 /1.56 = 549(户)6、第66页,条文说明第10.1.1条表3里“建筑高度为50m ~100m且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改为“建筑高度为50m ~100m或19 层~34层的住宅建筑”。
住宅紧急按钮 规范
住宅紧急按钮规范要求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其中该表中明确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紧急求助报警按钮属于“应设置”。
表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14.3.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5条纹说明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安装在起居室(厅)、主卧室或书房。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3紧急按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紧急按钮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 紧急按钮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为0.15m~0.20m;3 相同型号并列安装高度宜一致,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按钮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
某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某住宅小区电气设计1. 设计依据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2. 设计原则1.确保供电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环保。
2.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工作、娱乐等用电需求。
3.电气设计应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3. 设计内容3.1 电源及变电所设计1.电源:小区电源采用10kV进线,经变压器降压至0.4kV供用户使用。
2.变电所: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方便各栋楼房供电。
变电所内配置有开关设备、保护设备、监控设备等。
3.2 配电系统设计1.采用放射式与环网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2.每栋楼设置一台配电箱,配电箱内配置有开关设备、保护设备、监控设备等。
3.居民户内配电: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区域设置独立开关,实现分路控制。
3.3 照明系统设计1.公共区域照明:道路、广场、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区域设置合理照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节能控制。
2.户内照明:根据居民需求,设置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区域照明。
3.4 接地与防雷设计1.接地系统:采用联合接地方式,确保设备、建筑物、人体安全。
2.防雷系统:设置一级、二级、三级防雷保护,防止雷电对建筑物及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3.5 电气设备选择1.开关设备:选择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等电气设备,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2.电缆:根据负载需求,选择合适的电缆类型、截面。
3.监控设备:设置电气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电气设备运行状态,实现故障预警与处理。
4. 施工与验收1.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5. 运行与维护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设备使用寿命。
住宅电气施工设计十大要点[经验总结]
结合最新国家标准《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镇普通住宅的电气设计施工中,总结出十项需要注意的事情。
1、照明灯具采用非节能产品和非节能敷设措施问题按照GB 50411-2007和JGJ16-2008的规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不能做竣工验收。
镇流器自身功耗不大于光源标称功率的15%,谐波含量不大于20%;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
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住宅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的人工照明均应安装节能型灯具或设带指示灯的双控延时开关。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
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
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低于 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2、进户电源开关只控制相线问题工程实践中常见的配电控制方式是在相线上装设控制开关。
近年来实行的住宅配电改造和住宅设计、施工中,普遍采用单相自动空气断路器(DZ型)作为入户电源控制。
按照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要求,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非保护线),以保证在停电状态下住宅与电源之间电气的完全隔离。
进基本户(一套住房)的断路器也应该保证在断电时的隔离作用,即城镇普通住宅采用两极断路器作为基本户进户控制。
对于其他类型采用三相电源的住宅(如大于12kW用电量的别墅型住宅)采用三极断路器。
3、剩余电流动作值设置不当问题剩余电流保护可以避免电气设备漏电造成人身伤害,在住宅建设中普遍运用,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剩余电流动作值设置不合理;剩余电流的动作值见表1。
4、电度表容量小,配置不到位国标推荐了相应类别住宅的最低标准,国标还规定每户进户铜线为10mm2。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明装箱底距地宜为;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施工及检验,对应用电气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规范。
2、本规范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标识及合格检验证明文件。
3、在本规范所述的施工、检验工序,配合及管理等体系中,必须安装卫生监察专用电气产品,尽善尽美地完成工程。
4、在电气技术、管理安全等技术要求中,根据主材材料,所有电气设备尤其是防触电装置应符合国家规范。
二、设计规范1、住宅电气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后,设计工作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环境探测,确定系统安装的方法和部位。
2、普通住宅楼房的电气系统分四大类:一、建筑配电系统;二、室内配电系统;三、建筑照明系统;四、照明系统控制。
3、电气安装的设备设施、线路需设计好控制系统安装存在住宅内外,用以照明、输电及安全措施,设计者须提供技术方案、安装说明书等资料,使通用产品安装工程满足主管部门规范要求和技术要求。
4、采用引入外网配电系统设计,其电压降至额定值以下,线路应做到各个处穿越不得小于卷绕绝缘要求,断路器装置必须设置有防触电特性。
三、施工规范1、在电气施工中应注意并完成无毒易耗材料的系统连接,主要是接地线的绝缘,不能损坏电路绕组等。
2、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要检查清洁、无杂质,确保施工墙体表面无污染、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说明进行安装。
3、在安装和绑定电缆时应小心计算布线数量、长度,并要注意有正确考虑毗邻管道,确保电缆装箱无误。
4、施工时需要定期检查、检测电气控制网络路转接情况,防止存在的短路,漏电等缺陷。
四、检验规范1、检验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按照电气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新建住宅建筑电气设备性能检验,过程中要保证实验仪器仪表在检验之前有准备。
2、检验过程中,为保证试验无因素影响,需要安装实验仪器,以防止室外电场或非人为因素对新建住宅建筑电气系统有负面影响。
3、检验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防触电性能,其应准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及要求,因而,在检验过程中,必须密切控制各处触电电压,防止发生触电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目录Contents1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2 术语Terms3 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3.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3.2 负荷分级Load Classification3.3 电能计量Electrical Energy Measurement 3.4 负荷计算Load Calculation4 配变电所Distribution Substations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4.2 所址选择Substations Location Selection4.3 变压器选择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Selection5 自备电源Private Standby Power Supply6 低压配电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6.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6.2 低压配电系统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Protection of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Line6.4 导体及线缆选择Conductor and Cable Selection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ing System7.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7.2 导管布线Wiring by Conduits7.3 电缆布线Wiring of Cables7.4 电气竖井布线Wiring in Electrical Vertical Shaft 7.5 室外布线Outdoor Wiring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Electrical Device for Common Equipment8.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8.2 电梯Elevator 8. 3 电动门Automatic Door8. 4 家居配电箱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8.5 其他Others9 电气照明Electrical Lighting9.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9.2 公共照明Public Lighting9.3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9.4 套内照明Dwelling Unit Lighting9.5 照明节能Energy Efficiency of Electrical Lighting10 防雷与接地Lightning Protection &. Earthing10.1 防雷Lightning Protection 10.2 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 Bonding 10.3 接地Earthing11 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nfrastructure11.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1. 2 有线电视系统Cable Television System11. 3 电话系统Telephone System 11. 4 信息网络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11. 5 公共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 System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Guidance and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11. 7 家居配线箱House Tele-distributor 11. 8 家居控制器House Controller12 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Property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12.2 信息服务系统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IC Card Application System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12.5 家居管理系统House Management System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13.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Energy Measurement 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14 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1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ecurity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14.4 应急联动系统Emergency Linkage System15 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15.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5.2 控制室Control Room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Intelligent Device Room &. Vertical Shaft for Intelligent Device15.4 电信间Telecommunications Room本规范用词说明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引用标准名录List of Quoted Standards附:条文说明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 总则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
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 (建标 [2007J 125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
住宅小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和住宅楼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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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和住宅楼的距离
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和上海地区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变电站和住宅楼的距离有以下规
范可依:
1、按国标防火要求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据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2条,10KV及以下的箱式
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2、按最新行业标准住宅电气设计规范对防噪声、防辐射的要求不宜小于20m。
据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条文解释中第4.2.3条的解
释。
3、按上海地方标准离有窗户的墙体的距离不小于8m。
参见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10kv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范》(DGJ08-99-2003)
4、按上海环保局的要求小区内变电站和箱变主变方向与住宅楼间距应大于12米,次
变方向与住宅楼间距应大于8米。
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
上海环保部门对每个住宅小区环保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上都
会有以上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问题及注意事项探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问题及注意事项探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问题及注意事项探究摘要: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而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目前,在民用建筑设计过程中经常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引起了设计师们的关注和首要解决的任务。
因此,文章结合工作实践和总结,主要就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从中提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注意事项。
关键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问题;注意事项中图分类号:F4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引言近些年来,民用建筑电气安装较混乱,设计不满足规范,很多住宅的电气设计未考虑电器快速发展的趋势,这不仅制约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减少社会效益,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随着家用电器的普及,规范住宅的电气设计成为首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就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存在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了注意事项。
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问题分析近几年来,发现很多建筑的电气设计者对一些规范条文理解的差异,导致设计上不尽合理,导致过于浪费,过高消耗投资,还有一些会带来居民在电气上不安全及使用不方便等问题。
依笔者的经验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和不足:(1)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94 第2.0.1条七:变配电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房,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在纯住宅楼设计时往往考虑设在一层,楼上卫生间位置局部设置夹层,但是往往屏蔽、降噪等措施做的不到位,导致楼上住户频频投诉。
根据最新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2011,4.2.2条: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已比较明确要求住宅楼住户楼下不能设置变配电房,故纯住宅楼变配电房还是室外独立设置或贴邻底层架空比较好。
(2)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008第13.9.12条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明装箱底距地宜为;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什么是住宅建筑?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实际设计中,哪些工程需执行本规范?1、纯住宅建筑(住宅、老年人住宅、别墅、酒店式公寓)2、多功能组合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含有住宅的多功能建筑,该如何定性?电气消防设计该怎么考虑?1、住宅部分执行本规范,其他部分按使用功能执行对应的相关规范。
2、电气消防设计参见防火规范5.4.10条3款内容。
一、负荷分级与电能计量1、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5、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6、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二、负荷计量1、方案阶段户用电量指标法,面积容量指标法计算步骤:•确定变压器容量指标(VA/m2)•根据经验值预划分区域(经验值指一个变电所能负荷面积的)•按划分的区域计算变压器需求容量•是否有一、二级负荷,确定变电室是单台还是双台布置。
•选择变压器,并校验实际变压器安装指标•计算变电室的面积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需要系数法:三、变电所和自备电源1、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解读:各地规定不一样,大部分地区要求变电所的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1000kVA,有些地区要求箱变的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630kVA。
JGJ 242—2011学习笔记
(一)负荷分级提出了层数的要求其中规范3.2.2 条: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条建筑高度为1OO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2.3条对之前对消防负荷备用电源已要求设柴油发电机。
(二)对变配电室的设置位置提出更为严格要求: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三)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四)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对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送往哪里?(五)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此条规定的是否有此类产品?(六)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此条规定不分具体敷设条件,对穿管暗敷的线缆,个人觉得没必要提出低烟无卤要求。
(七)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
小户型住宅,照明回路现有条件允许使用1.5 mm2 导线。
(八)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
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此条增加对光源采用AC220V供电时加防护罩要求(九)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其中条文说明:疏散通道上的电动门包括住宅建筑的出入口处、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处等。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1193 -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3.2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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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
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house controller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house management system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4 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5 自备电源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6 低压配电6.1 一般规定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 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8.1 一般规定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 电气照明9.1 一般规定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10 防雷与接地10.1 防雷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 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 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1 信息设施系统11.1 一般规定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3.1 一般规定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的有关规定。
14 公共安全系统14.1 一般规定14.1.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14. 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15.1 一般规定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242—2011条文说明制定说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以第1001号公告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