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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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

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慈禧太后于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海外的立宪派也积极响应。清政府于1908年8月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14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陟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11月,溥仪继位。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谘议局。12月,16省谘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3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9年改为5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13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4名,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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