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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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也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鼓励校企合一、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良性循环职业教育模式。”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而在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与企业合作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模式,日本的职业教育被称为“企业眼中的教育”,德国的职业教育被称为“企业手中的教育”,这些国家的经验证明: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人才的培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发达国家之所以取得校企合作的成功在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校企合作的政策,笔者所在的常州近期也由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确立财政专项经费奖励和扶持优秀的校企合作项目,并提出要实现校企合作的“五共”模式,即:共同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共同参与职教办学、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开展技术研发。但是,目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实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实施策略,将形成校企之间“合作双赢”的局面。

一、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政策实施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院校对扶持政策学习宣传不够

一些职业院校领导对有关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不了解,学习、宣传工

作做得还很不够,没有认识到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上应当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只有职业院校先动起来,校企合作才能达到新的高度。

(二)校企合作深度不够

许多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仅仅停留在解决部分学生就业或实习这种浅层次的合作,没有把校企深度合作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三)职业院校自身的瓶颈

一些职业院校存在管理水平落后、办学模式普教化、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脱节等问题,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的生产实际脱节,学校也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失去了吸引企业的魅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要求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上的变革。没有学校的变革,为校企合作做好准备,有效的合作机制是不可能形成的。

(四)企业顾虑较多

目前,我国企业对校企深度合作积极性不高,认为劳动力现在是供大于求,不愿意承担义务,没有看到合作能够给企业带来重要的和长期的人才和技术上的支持。一些企业对合作不热心,有的对优惠政策不了解,还有一些企业担心合作培养的人才不能为自己所用。“以就业为导向,满足企业需要”是校企合作深层推进的基本原则,只有让企业尝到合作的甜头,校企合作才能实现“整体联动动、深度运作”。

二、对我国现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解读

美国政策学之父拉斯韦尔认为,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校企合作扶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特别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办学起着重要的影响。校企双方掌握和运用校企合作扶持政策,将有助于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水平,促进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转变和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

(一)对企业的优惠与奖励

国外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大部分是一些雄厚实力的大企业、大公司或跨国集团,他们生产力水平较高,在激烈竞争中迫切需要新的技术人才,而且发达国家经历了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过渡,科技发展带来社会生产部门对大量的专门人才需求,因此他们愿意与学校合作,在共同培养专门人才的同时,研发新产品。他们能够提供较雄厚的资金参与校企合作,为校企合作提供坚实保障。在校企合作的收益中,他们注重校企合作的成果可转化为生产力的收益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我国大部分企业为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普遍较低,承担技术转化失败风险的能力不强。但我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例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其中涉及到七方面十九条对企业优惠政策;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第十五条指出“: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付职业院校学

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执行;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校企合作的成本,并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企业通过合作将得到人才、技术、资金三方面的支持。职业院校应当向企业宣传这些政策,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得到实惠。

(二)对学校优惠

政策不仅对企业有优惠奖励政策,对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也有许多优惠: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文件都有相关规定;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重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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