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a04d9dccbff121dd3683c5.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经商有关方面,现就调整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灵宝直流等21个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一)灵宝直流输电价格为4.26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线损率1%。
(二)德宝直流输电价格为3.58分,线损率3%。
(三)锦苏直流输电价格为5.50分,线损率7%。
(四)高岭直流输电价格为2.50分,线损率1.7%。
(五)龙政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六)葛南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7.5%。
(七)林枫直流输电价格为4.71分,线损率7.5%。
(八)宜华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九)江城直流输电价格为4.17分,线损率7.65%。
(十)三峡送华中输电价格为4.83分,线损率0.7%。
(十一)中俄直流输电价格为3.71分,线损率1.3%。
(十二)青藏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13.7%。
(十三)呼辽直流输电价格为4.59分,线损率4.12%。
(十四)阳城送出输电价格为2.21分,线损率3%。
(十五)锦界送出输电价格为1.92分,线损率2.5%。
(十六)府谷送出输电价格为1.54分,线损率2.5%。
(十七)晋东南-南阳-荆门工程输电价格为3.32分,线损率1.5%。
(十八)溪广线输电价格为5.32分,线损率6.5%。
(十九)向上工程输电价格为6.2分,线损率7%。
(二十)宾金工程输电价格为4.95分,线损率6.5%。
(二十一)辛洹线容量电价为每千瓦每年40元。
二、按照我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规定,本次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降价形成的资金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享。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7742792cc22bcd126ff0cbe.png)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12〕15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1]附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12月7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电力企业不得自行制定约束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管理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4fd3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3.png)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e26b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03.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输电运营[1999]74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输电运营[1999]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eb07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5.png)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0月15日发输电运营[1999]74号)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1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中跨区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运营管理的跨大区电网、跨独立省区的联络线、变电站(换流站)。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接受委托负责上述工作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供电局(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
1.3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以下简称发输电部)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两级管理。
发输电部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按委托协议全面履行所辖设备的生产管理职责。
1.4同时接受不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变电站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站其它管理单位的相应规定。
1.5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包括调度管理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行管理2.1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国家电监会关于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场函[2012]129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场函[2012]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f5c7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b.png)
国家电监会关于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场函[2012]129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充分发挥大电网联网优势,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实现跨网电能交易规范化、制度化,经商国网、南网及有关电力企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网与南网电能交易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服务大局的原则,充分利用跨大区输电能力,促进电力平衡,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二、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外,建立国网与南网协商交易机制。
国网和南网应定期协商电力调剂事项,根据各自地区的电力供需情况,形成电能交易单,交易单中应明确送电来源、交易电量、购电价格及输电费用等事项。
三、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国网与南网经协商,可对交易单进行临时调整:1、送电地区电力供需发生变化,需调整送电量或送电来源;2、购电地区电力供需发生变化,需调整购电量;3、由于输电通道因素,需调整送电量或送电来源;4、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
四、电网组织发电企业跨网送电时,电厂送电价格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送电电量按照综合能耗、减排情况安排。
输电费用收取不高于国家核定标准。
交易单出现临时调整时,可适当调减输电费用,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免收输电费。
五、国网和南网应及时将交易单、交易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单等报国家电监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抄送南方电监局。
电网与发电企业签订的送电合同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结束——。
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初稿)](https://img.taocdn.com/s3/m/a3c5166b561252d380eb6e28.png)
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安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跨省电能交易是指安徽电网向华东区域电网内其他省(市)电网售电或购电的电能交易。
跨区电能交易是指安徽电网向华东区域电网外的电网售电或购电的电能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安徽省开展的对外购售电业务,以及外送电量在省内的组织、执行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交易原则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有利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坚持积极有为的原则,有利于皖电东送战略实施。
第六条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建设。
第七条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网厂协调发展。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跨区跨省交易的管理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有关交易价格的核定和价格执行情况监督工作。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负责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向交易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对外的购售电业务。
包括受托在国家、区域电力交易平台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以下简称省外平台交易),以及与华东电网各省市开展跨省双边交易。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自愿参与省电力公司组织的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包括受托交易和双边交易。
第四章交易模式第十二条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在保障省内用电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跨区跨省售电交易,努力开拓省外电力市场。
在省内电力供应紧张时,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回购已签合同或从省外购进电力,保证省内连续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省电力公司依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国家分配计划消纳省外来电,消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ef5a5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e.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709b2e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31.png)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办输电[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9]7号)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三峡总公司,各相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和谐发展,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研究决定,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2007年及2008年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电量、电价、送电方向、交易机制和规则等。
(二)《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等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及2008年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关于进一步健全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一)本次检查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由国家电监会区域电监局会同区域内的城市电监办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组成区域检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二)本次检查以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发检查工作通知和表格,各区域检查组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对表格进行完善。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五大发电集团等中央直属发电企业的总体交易情况由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负责收集汇总,区域内各相关电力企业的交易情况由各区域检查组负责收集汇总。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fd967224a7302768e99395b.png)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五省(区)内(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各类型电力交易。
第三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四条[售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并网运行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电厂以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五条[购电主体]1.第一类购电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南方区域内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2.第二类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第六条[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南方区域内售出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七条[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南方区域内购入其它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八条[输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下面简称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九条[月度协议计划]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跨省(区)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月度送受电计划。
第十条[月度市场化交易]为促进西部省区富余电能消纳,开展东西部地区余缺调剂,实现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组织东西部市场主体在月度协议计划外开展的电力交易。
根据参与交易市场主体不同,可分为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交易品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febd2433687e21ae45a911.png)
12 EPEM 2018.8政策动向Policies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2018年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直接交易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一)各地要总结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放开无议价能力用户以外的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构建多方参与的电力市场,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统筹协调好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和放开发用电计划。
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设计发用电计划改革路径。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发用电侧放开节奏,做好供需总量平衡,进一步明确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明确放开比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首先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中国民族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中国民族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a1312acdd3383c4bb4cd271.png)
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为基础,实行合同的刚性与交易的灵活性相结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统筹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行为,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长期合约交易及灵活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职责第五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售电方、购电方和输电方。
其中,售电方为组织本省(区)发电企业集中外送的省级电网企业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送电的发电企业;购电方为省级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第六条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
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购电方负责落实电能消纳市场。
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通。
第三章长期合约交易第七条长期合约交易方式包括: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长期合约交易。
其中,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长期合约交易及省(区)电网企业间协商确定的长期合约交易。
“西电东送”交易适用于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第八条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购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及输电方协商一致,于每年11月份前签订下一年度的年度合同(以下称年度合同),约定每月交易电力电量、96点送受电特性曲线等。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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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
包括: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
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
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
包括:1、送出电量。
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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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请示》(财预[2007]471号)中明确的有关原则,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处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原则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
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二、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以下税收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按照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
(一)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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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电监会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电监会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3417a6f27d3240c8447ef3a.png)
查 原 明 因
I 项 础 据自 统 各 基 数 动 计
中队单机核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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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 队安 装 G S导航 系统 计划 的实施 , P 中 队将 进一 步完 善数 字 信 息 化核 算 系统 , 将 其 同 并
第2 9卷总第 14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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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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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使用情况及运转情况。不仅如此, 系统还能 够自 动加载每 日核算数据并进行累加 , 并保存到 月核算总表中, 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机务组在月底
础数 据 的合理 性 , 而将 当 日整 个机务 组情况 进 从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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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 (9 4), , 宁葫芦 岛人 , 18 . 男 辽 助理 工程师 , 士, 事机械 学 从 自动化工作 ;
昕 ( 9 0) 女 , 17 一 , 四川 泸 州 人 , 级 工 程 师 , 士 , 事 水 电 工 高 学 从
率 , 中队机务组 的机械装备管理核心作用得到 使
全面发 挥 。
作者简介 :
中队核算统计软件 中, 中队核算统计 软件在网上
邻 居共享 了各个 基 础数 据 的数 据库 , 来 接 收基 用 础数 据 , 中队核算 统 计 软 件在 收 取各 项 基 础 资料 后 自动处理 数据 , 成各个 汇总 表 , 能够判 断基 形 并
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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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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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值 统
料 消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https://img.taocdn.com/s3/m/b1cecfdbeff9aef8951e06d3.png)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x〕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2x〕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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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
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文号:办市场〔2012〕151号
发布日期:2012-12-7
执行日期:2013-1-1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第十条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
能交易。
根据各地电能交易组织的具体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委托和代理双方一般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省级电网企业,在申报外购电需求时,应充分考虑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实际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省内发电企业和电力监管机构通报外购电量测算方案。
省电网公司通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购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
(通报格式参见附表1)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进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单个机组为单位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申报。
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集中申报。
发电企业申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售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机组容量、供电煤耗、上网电价、脱硫脱硝设施投运情况、冷却方式等。
(申报格式参见附表2)
第十三条购售电主体应保证所注册信息及交易参数真实、准确。
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对申(通)报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原则上应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区域内优先平衡;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应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
第十五条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一)集中撮合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通过跨省跨区交易平台直接进行购售需求申报,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定的排序原则进行交易匹配,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双边协商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当购电主体主要为省级电网企业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集中撮合方式为主,双边协商方式为辅。
第十七条集中撮合方式组织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交易排序和匹配:
(一)售电侧,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排序,原则上先清洁能源机组后火电机组;对于火电机组,结合机组申报的售电量、供电煤耗、脱硫脱硝效率、上网电价等权重因素,计算售电量分
配序列。
同一价区内,高效环保机组优先。
(二)购电侧,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的原则进行排序,结合申报购电量、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权重因素,计算购电量分配序列。
(三)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平衡时,按照分配序列依次进行购、售主体匹配;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不平衡时,按照序列中的权重比例在购、售电主体间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有约束交易排序成交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
(格式参见附表3、4)
第十九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方应公平开放输电网,并向相关市场主体、电力监管机构披露输电环节相关收费信息(见附表5)。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应当签订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明确结算方式、输电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月内完成的临时交易,应在事后补充签订合同。
当实际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供需发生变化,需对交易合同进行调整时,合同调整的次序与上述相反。
第二十三条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分月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进行滚动调整。
确有需要调整的,调整情况应事先向市场主体发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当实际需求与合同电量出现偏差时,经交易相关主体(含输电方)协商一致,可自愿选择合同转让或合同回购等方式进行调整;协商不一致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一)合同转让,是指在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自身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由购电方将已生效的原购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不影响送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如因发电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将合同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不影响购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二)合同回购,是指在售电省或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或因售电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经合同有关各方同意,可由售电方将已生效的原售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从原购电方购回。
第二十五条月内短期或临时交易合同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和回购,交易无法完成时,执行约定的违约条款。
第二十七条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售电主体,应按照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承担必要的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义务。
第二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中的上网侧电价及输电环节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形成市场化的价费形成机制。
第二十九条输电费用按照实际物理输送电量收取,电能计量关口的设置应向市场主体公布。
同一断面输电费用应按一定周期内物理输送电量互抵后的净值收取。
输电断面划分及互抵周期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条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
由于潮流穿越而引起的省级电网输电损耗,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核定的,可按前三年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平均输电损耗水平执行,应向市场主体通报,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