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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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试题答案D试题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解析】A项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该原则是指,义务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应当大致相当,彼此一致,享有权利一般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同时应当要享有权利。
本题中,薛某承担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并非是对该原则的违反。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不当得利。
交警大队只是暂时保管该6万元,其和薛某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此该6万元并非交警部门所获得的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关系。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是其和薛某商定之结果,并非行使行政职权,仍是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只是交警大队因其特殊的行政职权而获得代收的资格,并非由其他主体来代收,但并不改变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故D项正确。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
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诉部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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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一、单选题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3.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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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考点】公平正义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寻衅滋事罪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考点】刑法解释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考点】构成要件要素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完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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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5、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11、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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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备考愉快、顺利通过考试!86.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
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
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
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B. 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C. 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D. 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以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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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2、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01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精讲: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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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构成要件 1.⾏为对象是他⼈。
伤害⾃⼰⾝体的,不成⽴本罪,但当⾃伤⾏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伤罪。
2.⾏为⽅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为⽅式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形的。
前者如:使⽤暴⼒殴打、⾏凶等⽅法致⼈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为等⽅式使他⼈染上严重性病、欺骗他⼈服⽤毒药⽽造成⽣理机能严重损伤、以胁迫的⽅法致使被害⼈精神严重失常等。
3.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为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
其中,轻伤是本罪的成⽴条件,⽽重伤、死亡则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1.甲对⼄实施伤害⾏为,虽然没有发⽣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的⾏为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为,进⽽导致丙死亡的。
此时,甲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2.甲本欲对⼄实施伤害⾏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事实上对丙实施伤害⾏为,进⽽导致丙死亡的。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
3.出于重伤的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4.出于重伤的意图但仅造成了轻伤的结果的——故意伤害罪(轻伤)。
5.过失⾏为当场致⼈重伤,但因抢救⽆效⽽死亡的——过失致⼈死亡罪。
6.转化犯:⾮法拘禁使⽤暴⼒致⼈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取证致⼈伤残、虐待被监管⼈员致⼈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伤残、聚众⽃殴致⼈重伤、⾮法组织或强迫他⼈出卖⾎液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其中,前三种情形在量刑上都应当从重处罚。
7.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的区分——不要以为只要造成了死亡结果,就⼀律成⽴故意杀⼈罪,⽽应该根据案件的各种事实,进⾏综合分析。
例如:⾏为⼈使⽤的犯罪⼯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犯罪⾏为是否有节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为⼈对被害⼈是否实施了抢救、⾏为⼈有⽆犯罪预谋、⾏为⼈与被害⼈平时的关系怎样等等。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完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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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12、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10、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6、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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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我国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 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C 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D 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刑法第7条。
第2题甲与他人勾搭成奸,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丈夫乙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乙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
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
甲的行为:( )A 属于故意犯罪B 属于事实认识错误C 不构成犯罪D 属于意外事件【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
第3题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种提法是错误的? ( )A 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B 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C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D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C项是错的,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
他这种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一般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
加入黑社会,打拼一番成为老大更不能说是身份犯。
第4题关于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必须适用我国刑法B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C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D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A项错误在于还有除外情况如外交豁免;B项无但书情况;D项将犯罪结果地和发生地择一误认为是普遍管辖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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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21=21)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量刑原则。
关于A项。
公平和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源自因果报应观念,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它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从这一点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具体体现在个案之中,是能够被人们察觉到和感受到的。
在此意义上说,具体的个案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载体。
而任何个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其所受刑罚的轻重。
至于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以及刑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
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具体的个案中,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灵活掌握.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即是不同的刑罚裁量方法.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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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2、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3、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A.污染环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4、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5、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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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多项选择题部分。
51.下列哪些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
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解析】A项正确。
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
因此,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而造成其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B项错误。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整理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整理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整理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C项正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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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解析】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种情形必须一案一报、由下级法院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刑罚,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项,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是适应人们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B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D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公平正义需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需要兼顾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相互吻合、并不矛盾。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考点】寻衅滋事罪;禁止令【解析】D项,《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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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真题进行解析,包括答案和详细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考试内容和解题思路。
一、刑法题解析1. 题目:某公司有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妇联突如其来袭击,当时该员工身上正拿着一把刀。
妇联试图抢劫该员工,并在搏斗中妇联不慎被该员工刺死。
根据我国刑法,此案应如何定性?答案:此案属于正当防卫,该员工在被妇联袭击时采取了合理的防卫行为,刺死妇联是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发生的。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正当防卫不能以过当防卫的方式进行,而该员工在搏斗中将妇联刺死是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2. 题目:甲因醉酒后骑摩托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甲犯下的罪名应为何种罪名?答案:甲犯下的罪名应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醉酒后驾驶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
由于甲酒后骑摩托车,且造成了人员死亡,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二、民法题解析1. 题目:某物业公司在购买土地时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土地只可用于商业开发,不得做其他任何用途。
然而,在土地规划调整后,该公司决定将该土地进行居民区开发。
根据我国民法,该行为是否违法?答案:该行为违法。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该物业公司在购买土地时明示约定只能用于商业开发,故不得违反约定将土地进行居民区开发。
2. 题目:由于一家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企业主考虑申请破产。
根据我国民法,企业申请破产后,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答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申请破产后,员工的工资优先受偿。
即使企业破产,员工的工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障,作为破产清算的一部分,员工工资应当优先得到支付。
三、行政法题解析1. 题目:某市政府出台一项政策,规定所有汽车必须购买该市政府指定的电动车产品,否则将无法在该市行驶。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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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2、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4、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
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B【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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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车间主任甲与副⼚长⼄(均为国家⼯作⼈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时,利⽤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负责⼈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寄出供货单、发票⽽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收到化⼯⼚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的个⼈账户。
丙为使五⾦⼚能长期向化⼯⼚供货,便提前将五⾦⼚的26万元现⾦汇⾄⼄的个⼈账户。
⼄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丁去银⾏取出26万元现⾦,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会计准备按照⼄的指⽰将26万元汇给五⾦⼚时,因有⼈举报⽽未汇出。
甲、⼄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的其他犯罪事实:⼄利⽤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的妻⼦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丁均知情),虽未进⾏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
问题:请分析甲、⼄、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利⽤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的财产,没有给化⼯⼚造成实际损失;甲、⼄也不可能贪污五⾦⼚的财物,所以,对甲、⼄的贪污⾏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犯贪污罪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为亲友⾮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长期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损失近300万元的⾏为构成为亲友⾮法牟利罪。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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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正确答案】:B,C
26、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 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B. 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 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正确答案】:B,C
13、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 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9、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A. 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 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 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 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正确答案】:D
2、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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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试题答案D试题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解析】A项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该原则是指,义务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应当大致相当,彼此一致,享有权利一般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同时应当要享有权利。
本题中,薛某承担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并非是对该原则的违反。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不当得利。
交警大队只是暂时保管该6万元,其和薛某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此该6万元并非交警部门所获得的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关系。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是其和薛某商定之结果,并非行使行政职权,仍是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只是交警大队因其特殊的行政职权而获得代收的资格,并非由其他主体来代收,但并不改变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故D项正确。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
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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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法13.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
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
"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B. 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C. 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D. 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
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
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 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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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21=21)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量刑原则。
关于A项。
公平和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
罪刑相适应,源自因果报应观念,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它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从这一点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具体体现在个案之中,是能够被人们察觉到和感受到的。
在此意义上说,具体的个案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载体。
而任何个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其所受刑罚的轻重。
至于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以及刑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
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具体的个案中,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灵活掌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即是不同的刑罚裁量方法。
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见,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的决定权,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而非其他任何下级人民法院。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情形,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严肃和统一。
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
公平正义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同的个案、不同的语境,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即使是同一个案件,由于评价主体的各种差异,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情理和法理的冲突不可避免,甚至无处不在,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妥善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
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完全可以统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内,并不矛盾。
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寻衅滋事罪、禁止令【解析】关于A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
涉医违法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对这类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有助于保护民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甲的行为虽属起哄闹事,但毕竟“事出有因”,如果不考虑后果、情节,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导致矫枉过正,难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本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成立本罪。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
如前所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至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此外,“加害——被害”双方的过错程度,也是应予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
因此,C 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即为禁止令。
但请注意,禁止令的内容必须要具有可行性。
换言之,即使在有必要作出禁止令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本案中,如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虽然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医院,但绝不能以维护医疗秩序为由,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
毕竟,这已限制和干扰了甲的正常治疗活动,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
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理解【解析】关于A项。
“买卖”是刑法分则中一个常见词语,其字面含义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在一些罪名中,单纯地购买或者单纯地卖出,也可解释为“买卖”。
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买卖”,其含义即为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只要实施购买或者出售二行为之一,即属于上述“买卖”。
此外,《刑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中的“买卖”,也均指购买或者卖出的行为。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
例如,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就指出,“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同类解释规则,是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的必然要求,后者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要做好体系解释,就必须要遵从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例如,《刑法》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中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对这里的“等”,应解释为与“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一样的引起他人作伪证的方法。
再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对这里的“其他”,应解释为与“暴力、胁迫”的方法相类似的抢劫公私财物的方法。
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
诽谤罪的成立条件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予以散布,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其中,捏造是本罪的预备行为,诽谤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根据201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可见,该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成立条件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了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
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
骨灰不是尸体,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
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考点】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此即构成要件要素。
对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
后者是指需要法官进行规范判断、价值判断才可确定的要素;(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后者则是指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后者则是指虽然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外在方面的要素,后者则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内在方面的要素。
关于A项。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需要通过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能加以确定,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同时,其又是客观存在的,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客观外在的行为方式,只需进行感性认识即可作出判断,系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同时,其又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积极的正面的描述,系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