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全国优质创新资源与我市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研,强化“从0到1”原始创新。
辽宁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辽宁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发布时间:2014-06-06 15:33:38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我要评论()
摘要:
沈阳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沈阳市高科技创业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沈阳软件出口基地有限公司
沈阳动漫研发与软件与外包孵化器
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天河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双D港创业孵化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
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市理想光电技术孵化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大连光洋工控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大连九龙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基地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福斯特轴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
丹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阜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
大连博科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沈科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沈科发〔2019〕30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高新区火炬办,沈阳自创区各片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5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我市2019年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三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市科技局负责总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按流程进行备案,并对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审查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
沈阳高新区、沈阳自创区各片区直接对接省科技厅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将推荐至省科技厅的单位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
二、相关标准(一)新型研发机构1.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它是由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设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沈阳市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沈阳市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 申报时间
每年3月
• 备案原则
采取备案制,达标一批,备案一批。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向科技部推荐备案
•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
省科技厅及市科技局二次公示,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 规范统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动态管理
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资格
•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
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 需在一个月内向市主管科技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级审核 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 加大处罚力度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取消其省级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融资
主体资质
02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二年,且至 少一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运营时间
06 知识产权
(1)≥35%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2)≥2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 识产权
(1)综合孵化器≥3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2)专业孵化器≥2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05
在孵企业
服务团队 孵化场地
02 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 根据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发展 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规划、用 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04 加强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 创业导师队伍
按照产业领 域界定专业 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提供 研究开发、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的 孵化器
08
(1)综合孵化器≥10家 (2)专业孵化器≥10家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全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方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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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融青生态农业星创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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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立新农业星创天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实施《 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
第七条
地级 以上 ( 地级 ) 含 城市 建立
术发 展 规 划纲 要 (0 6 2 2 年 ) ( 发 2 0 - 00 》 国 [ 0 ]4 . 2 5 4 号 以下简称《 划纲 要》 , 0 规 )营造 激 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加快 科技成 果转化 , 培 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 高新技 术产业 , 规 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 理 , 促进其健康
维普资讯
科技企业孵化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的 认定 与 管理
20 0 万元 ;六 )企业租用 创业 中心孵化场 地 (
面 积 低 于 10 平 方 米 ; 七 ) 企业 从 事 研 究 、 00 (
第一条
达 5 0 元 以 上 , 有 10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0万 且 0万
术创 业服务 中心 , 以下 简称创业 中心 ) 以 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培 业家为宗 旨的科技 创业服 务机构 。 创业中心 是国家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是区域创
新体系的重要核心 内容。
第十 三条 国 务院科技 行政 主管部 门
每年将 对国家高 新技 术创业服 务 中心进行 考核 ,对连续2 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 业服务中心 , 将取 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 策 与措 施
第 五条
创 业 中 要建 立适应 社会 主
社会提供50 0 个以上的就业机 会) ( 创业 ; 八)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 术企业 ;
要 (0 6 2 2 年 ) 2 0 - 0 0 )的若干配 套政 策的通 知》 国发[0 6 6 , ( 2 0 ) 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 化器( 也称高新技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体系化发展,孵化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生态,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孵化器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和管理,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
请在邮件或信件上注明主题“孵化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附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0月31日。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精神,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第六条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八条申请认定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化企业应达2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第九条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沈科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沈科发〔2019〕4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2019年)附件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2019年)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2019年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扶持政策(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18〕19号)。
(二)扶持标准对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及孵化成效等情况,按照建设经费的50%择优给予2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建设经费40万元以下的不予支持)。
(三)扶持对象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新建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四)补贴年度本次落实政策补贴年度为2018年。
二、组织实施按照申报单位网络申报,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向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落实政策资金的流程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具体条件见《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附件1)。
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大事记
◎ 1 9 8 8 年 8 月 。经 国 务 院批 准 .火 炬 计 划 正 式 实 施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工 作 被 列 为 火 炬 计 划 重 要 内容 之 一 。
1 9 8 9 年 1 1 月 沈 阳市 第一 家科 技 企 业 孵化器— — 诜 阳市 高科技创 业 服 务 中心 成立 。
◎ 2 0 0 5 年 7 月 .沈 阳 高新 技术 企 业 孵化 器体 系 建设 试 点项 目通 过科 技部验 收 。
◎ 2 0 0 6 年 4 月 .全市科技大会上 。将科技企业 孵化器 建设 确定为沈 阳市科技创新工 作 六 大突破 之 一 。 同
年 1 2 月 出 台 了 <沈 阳 市促 进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发 展 的 实 施 细 则 >。
◎ 2 0 0 6 年 1 0 月 .沈 阳 工 业 大 学科技 园被认 定 为 国家级大 学科 技 园 .也 是 我市 第二 家国 家级 大 学科 技 园 。
◎ 2 0 0 6 年 1 1 月 。 东大 科技企 业 孵 化器 有 限公 司 被批准 为 国 家级 科技 企 业 孵化 器 。
◎ 2 0 0 7 年 1 月 , 我 市 重 新 修 订 出 台 了 <沈 阳 市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认 定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 19 9 0 年 1 月 。东北大学科技 园成立 。
◎ 1 9 9 8 年 3 月 。沈 阳 高新 区 高新 技 术创 业 服 务 中心 成 立 。
.
◎ 19 9 8 年 8 月 , 沈 阳科技创 业 城万 米孵化场 地启 用 .沈 阳市高科技创 业 中心 被批 准 认 定 为 国 家级创 业
服 务 中心 。是我市 第一 家 国家级孵化器 。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认定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等为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认定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等为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辽科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认定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等为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辽科发〔2008〕8号)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辽科发[2007]20号),经审核,现认定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等21家单位(详见附件)为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营造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有利环境,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认定的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认定的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1.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2.沈阳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3.沈阳软件出口孵化器有限公司4.沈阳科隆塑编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5.沈阳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辉山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6.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沈阳市企业信息化专业孵化器)7.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交通工程机械技术专业孵化器)8.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沈阳IC装备产业孵化园)9.沈阳东大自动化有限公司(东大自动化产业园孵化器)10.大连光洋国际工控产品·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11.大连市西岗区高科技发展中心12.大连北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13.大连旅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有限公司1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动漫游产业管理办公室(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动漫游产业孵化器)15.鞍山市铁东区科技创业中心16.丹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中心17.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8.阜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9.辽阳科技创业服务中心20.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1.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
沈阳市高科技创业中心:加速推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化发展
自主 研 发 及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4 3 项 , 组 织 技 术 培 训 和 讲 座 9 次 , 累计 培 训 2 7 2 人 次 。 孵 化 企 业 研 发 的 “ 机 床 六 轴 联 动 数 控 系统 和 伺 服 驱 动 系 统 ” “ 开 放 式 结 构 机 床 数 控 系统 ” “ 基 于 嵌 入 式 芯 片 和 蓝 牙技 术 的 无 线
功 能部件 销 售 于一 体 的 国 际 化 专业 园 区 。 在沈 阳 形 成 以 机 床 集 团的 “ 高、 大 、 精 ” 通 用 数 控 机床 与 专用 数 控 机床 企 业 集群 的 “ 专、 特 、 稀 ” 专
用数控机床共赢发展 的格局 。 口
聚 力 , 而 且 使 创 业 中心 的 孵 化 服 务得 到 有效 延 伸 。 以 技 术 平 台和 共 享
资 源 为 依 托 , 创 业 中心 联 合 专 用 数 控 机 床 生 产 企 业 及 相 关 科研 院 所
组 建沈 阳特种 专 用数 控 机床 生产制造联 合体 。 开展 新产品 研 发 、 关键
沈 阳 市 高科 技 创 业 中心 成 立 于 1989 年 1 1 月 , 隶属沈 阳 市 科技 局 是 , 全 国 成 立 最 早 的 创 业 中心 (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 之 一 , 也 是 沈 阳 市 第一 个 国 家级 高新技
术 创 业 服 务 中心 。 1 9 9 8 年 被 国 家科 技 部 认 定 为 国 家级 创 业 服 务 中
共性 技 术攻 关 、 生 产协 作和 协 同开拓 市场等项 工 作 ,推动 专用数 控 机
床 产 业 集群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 目 前 联 , 合 体 正 与 沈 阳 胡 台新 城 合 作 打 造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9.04
•【字号】辽科发〔2023〕45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有关要求,经初审、复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现认定“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详见附件)。
各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加大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及时总结孵化经验并复制推广。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和新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培育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附件2023年度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
2023年度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创新驱动专项行动有关部署,紧扣“创新沈阳”主题,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的科技工作要求,依据《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现将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专项本次启动申报的专项详见附件。
二、统一要求(一)申报条件除符合各专项申报指南要求外,项目申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应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申报单位应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在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报单位、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前3名)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
(二)申报限制1.同一项目或内容雷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专项;2.同一项目或内容雷同的项目已获得市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3.国家和省已立项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4.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
以上限制条款中政策性奖励项目除外。
相关专项特定申报要求,按照各专项申报指南或要求执行。
三、申报时间各专项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时至2023年7月24日17时,需要各初审单位(有关区、县市,有关医疗机构)出具推荐文件、市科技局审查及申报单位修改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
沈阳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范本模板】
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沈阳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英文名: SHENYANG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BIA)。
第二条本会由沈阳市各企业孵化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及从事科技孵化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个人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各企业孵化器之间及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科技孵化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个人等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渠道,整和孵化资源,实现社会共享.并通过举办各种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协调各方面的行业自律管理与认证评价等手段,增强沈阳各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使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孵育创业者和孵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行业孵化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接受沈阳市科技局和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94号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一)加强企业孵化机构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孵化;(二)通过举办年会、论坛、沙龙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各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三)举办各种针对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和科技创业者的培训活动;(四)组织专家学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与个案辅导;(五)组织对全市新建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协助市科技局评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为各成员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孵化器理论研究,把握产业发展状况,适时提出政策建议,编撰出版研究成果;(八)组织开展在孵中小科技企业产品推介活动;(九)其它业务。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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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申报材料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目录
申报书 (3)
附件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6)
附件2 管理服务人员情况表 (7)
附件3 孵化场地情况表 (8)
附件4 合作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9)
附件5 提供服务统计表 (10)
附件6 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11)
附件7 孵化资金情况表 (12)
附件8 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13)
附件9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4)
申报书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一、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管理服务人员情况表
须附:管理服务人员从事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行业相关资质证明或参加创业服务相关培训证明
孵化场地情况表
须附: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注: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合作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须附: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
提供服务统计表
注:指孵化器运营以来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服务项目列入表内,并附其中1-3次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照片视频等)
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一、孵化器财务、入孵标准、退出条件等管理制度复印件
孵化资金情况表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附件8
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专业化孵化器必填)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并附照片注:专业技术服务包括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
附件9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须附: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