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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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9个锦囊」

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9个锦囊」

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9个锦囊」“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

但无法避免的是有些证据是当事人无法取得的。

此时,律师调查取证就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执业过程中,就调查取证也遇到过各种疑难杂症与困惑。

本文以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例,结合自身经验,就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经验做简单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何祥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锦囊一: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相信不少当事人找到律师准备起诉被告,结果却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

此时律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司通〔2021〕165号文即《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查询人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执业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也可以在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

查询户籍信息手续包括:1. 律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有格式要求);2. 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有格式要求);3.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

如果被查询人户籍不在陕西省的,可以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但不一定能查到。

此时,需要根据被查询人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准备。

其他省份的列举如下:《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关于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服务的通知》(川公基础〔2022〕31号)《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闵公综〔2020〕86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2018〕254号)《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贵州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公通〔2019〕13号)《山西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20〕65号)……经验漫谈:不知道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详细出生年月日时,怎么查询呢?此时原则上派出所户籍室是不会给你查询的,因为不符合查询条件。

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

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

[你的姓名][你的地址][你的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法官][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日期]尊敬的[法官姓名]:我是[案件编号]号案件的申请人[你的姓名],我在此向贵院提出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请求。

由于我在一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希望通过贵院的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和一审判决结果]二、申请调查取证的事实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鉴于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请求贵院调查以下事实:(1)[具体调查事项1];(2)[具体调查事项2];(3)[具体调查事项3];3. 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承诺,调查取证结果将用于本案的审理,且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进行审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四、结论为了确保本案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

我相信,贵院将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公正审理本案奠定基础。

请贵院予以审查,并尽快作出回复。

此致敬礼![你的签名]。

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性.doc

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性.doc

从一案例看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之必要性-林青王爱瑞一、案情2002 年1 月14 日,李某持一张4 万元的借条(以下称新借条)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对亡夫陈某顺生前欠李某4 万元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并由新借条上的担保人陈某金(陈某顺的胞兄)承担连带责任。

新借条是在陈某顺于1995 年12 月8 日向郭某借款4 万元出具的借条(以下称原借条)上由陈某金执笔进行删改形成的,原借条的内容是:“今因急用,向郭某借人民币肆万元正,待半年后还清,现以买厝合同抵押到期付还,特立此据。

担保人林某云;借款人陈某顺;1995 年12 月8 日。

”新借条这样删改:l 、将“郭某”改成“李某”;2、撕去签署借款时间“95年12 月8 日”的借条下半部分;3、在原借条“特立此据”后添加“此借条是李某借给陈某顺与郭某无关”字样;4、在原借条“借款人陈某顺”之下添加“担保人:陈某顺兄陈某金1999 年8 月20 日”字样。

但未将原借条中“担保人林某云”字样划去。

陈某顺于2001 年2 月14 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江某辩称,新借条被他人多处添加和删改,其形式上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担保人陈某金因欠李某的巨额债务,有可能和李某合伙骗取陈某顺的财产。

陈某金对原告李某的主张没有异议,并称陈某顺向李某借款4 万元是事实,陈某顺由于文化程度低,所以将郭某还给他的借条由其代笔修改后作为借贷凭证交给原告,与原担保人林某云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陈某顺向原告李某借款4 万元人民币并由被告陈某金担保的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被告陈某金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将旧借条改动后作为新借贷关系的凭据问题,虽不尽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单凭这一点就否定原告与陈某顺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因此判决江某在其继承死者陈某顺的遗产实际价值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4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陈某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民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一、庭前审查与准备(一)案件接收与审查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1、审阅上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求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无误。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

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检查是否与原本进行了核对。

5、在接收案件五日内督促书记员制作《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送达联和附卷联,并予送达。

《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签名盖章,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经审查发现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

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庭前准备1、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上诉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和一审的裁判情况,整理归纳争议焦点。

同时核对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上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不完备等),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补充。

2、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公民代理的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做好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工作。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有何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要讲究证据的,证据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进⾏诉讼活动,维护⾃⼰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着⾮常重要的作⽤。

那么民事诉讼⼆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有何规定⼆审证据提交的时间:当事⼈在⼆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审证据提交的标准:《民事诉讼法》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再审理由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民事诉讼⼆审中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只能提交⼀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不开庭审理,那就要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刑事案件不服二审判决书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不服二审判决书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不服⼆审判决书怎么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审进⾏判决后,当事⼈对⼆审判决结果还是不服的,有什么救济措施?那么刑事案件不服⼆审判决书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不服⼆审判决书怎么处理对最终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法律规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判决、裁决的执⾏。

根据上述规定,申诉⼈的范围是指:(1)当事⼈,包括⾃诉⼈、被害⼈、被告⼈,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2)当事⼈的法定代理⼈。

(3)当事⼈的近亲属,包括当事⼈的配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

申诉⼈的申诉内容,可以是对第⼀审⼈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进⾏申诉,也可以对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申诉。

⼈民法院或⼈民检察院应当接受申诉⼈提出的申诉,并按诉讼程序进⾏审查处理。

对审查处理的结果,应⽤书⾯形式通知申诉⼈。

刑事申诉要提交什么材料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第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其他新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需要⼈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具体资料副本数量可咨询当地受理法院。

刑事上诉会加重处罚吗第⼆审法院审理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诉⼈提出上诉的,不受前述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实⾏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附加刑⽽没有适⽤的案件,不得撤销第⼀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适⽤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发回第⼀审⼈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举证通知书

二审举证通知书

⼆审举证通知书有时候,为了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依法维护双⽅当事⼈的合法权益,当事⼈需要写明举证通知书通知当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此需要举证通知书。

在⼆审期间,也会有需要举证通知书的时候,所以会有⼆审举证通知书。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法院举证通知书范⽂篇⼀(××××)×××字第××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当事⼈应当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向⼈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民法院核对⽆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当事⼈⼈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申请证⼈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当事⼈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与对⽅当事⼈未能协商⼀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应当于××××年××⽉××⽇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三⼗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四⼗三条第⼆款、第四⼗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放弃举证权利。

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流程

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流程

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流程
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流程一般如下:
1. 准备申请文件:个人需要准备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包括调查的目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被调查对象及相关证据、申请调查的理由等内容。

2. 提交申请文件: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法院。

个人可到法院窗口或邮寄给法院。

3. 支付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需要支付调查取证的费用。

费用可以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同支付。

4. 等待法院审理: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审查通过后,法院会安排调查取证工作。

5. 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会派员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方式和具体方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包括走访调查、查阅相关文件、录取证供等。

6. 终结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法院会出具相应的调查取证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定进行。

具体流程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建议个人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新】民事诉讼一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

【新】民事诉讼一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一、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188条)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195条)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民法典192条)二、财产保全(一)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104条)(二)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103条)(三)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111条)三、一审(一)立案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2条)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民事起诉在7日内、执行异议在15日内。

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8条)(二)送达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新民诉128条)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境内30天,涉外3个月)、其它方式(新民诉87-95条、274条)(三)答辩期1、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128条)2、涉外案件(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30日。

(民事诉讼法275条)(四)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二审调查证据是怎样规定的?

二审调查证据是怎样规定的?

二审调查证据是怎样规定的?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时候,案件则会进入到二审阶段。

在当事人经过调查后,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时,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开始前与法院提出。

该如何在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后认定二审调查证据呢?下面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希望大家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二审调查证据在什么时候提出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调查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如何认定二审新证据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关于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尊敬的二审法院:您好!我方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针对本案一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向您申请调取证据。

敬请二审法院予以审查和支持。

一、申请调取证据的基本情况1.证据名称:XXX证据2.证据来源:XXX3.证据内容:简要描述证据的主要内容4.证据必要性:说明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申请调取证据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通知上诉人、被上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

我方认为,本案中存在以下情形,需要二审法院调取证据:1.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调取相关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我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该证据,故向法院申请调取。

3.该证据涉及本案的关键事实,对案件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调取该证据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具体事项1.请调取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名称:XXX2.请调取证据的地址:XXX3.请调取证据的内容:详细描述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4.请调取证据的方式:说明调取证据的具体方式,如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等四、联系方式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地址:XXX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请二审法院予以审查,并尽快通知我方关于调取证据的结果。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

二审调查证据申请书模板

二审调查证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案由:关于对(案件名称)的一审判决提出二审调查证据申请申请人因(案件名称),不服(一审法院名称)作出的(一审判决书编号)民事判决/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

现就本案提出二审调查证据申请,请予以审查。

一、申请事项1. 请求贵院调取被申请人收入状况的证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稿费、投资收益等,以证实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2. 请求贵院调取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债券、基金等,以证实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3. 请求贵院调取被申请人债务状况的证据,包括借款、担保、信用卡透支等,以证实被申请人的债务状况。

4. 请求贵院调取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以证实被申请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5. 请求贵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以核实案件事实。

二、申请理由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利申请调查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上述证据,为维护公平公正,特向贵院提出调查证据申请。

2. 被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声称其经济状况困难,然而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行为。

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贵院调取相关证据。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为核实案件事实,申请人请求贵院调查取证。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贵院调取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有助于核实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审判。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本案中,与本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可能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

二审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

二审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

二审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XX,性别:男/女,年龄:XX岁,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 路XX号,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性别:男/女,年龄:XX岁,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

案件来源: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财产分割纠纷,已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申请人XX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此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调查以下事实:1. 被申请人XX在起诉前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2. 被申请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等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3. 被申请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4. 被申请人XX的工资、奖金、津贴、股票、债券、投资收益等收入情况;5. 被申请人XX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状况;6. 被申请人XX是否有其他应当依法分割的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诉讼中有权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本案中,被申请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且可能涉及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等行为。

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具体理由如下:1. 被申请人XX在起诉前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XX在起诉前将共同财产的房产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未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因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XX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

2. 被申请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等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子女。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理由要求贵院对此进行调查。

二审律师的法律规定(3篇)

二审律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二审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案件二审程序的律师。

二审律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是对二审律师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二审律师的资格与权利1. 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二审律师作为律师的一种,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2. 权利(1)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4)依法申请鉴定、评估、审计;(5)参加庭审、辩论和调解;(6)依法上诉、申诉;(7)依法代理当事人参加执行程序;(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二审律师的义务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2.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5. 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6.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7.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二审律师的执业规范1.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尊重法庭,依法行使辩论权;4.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5.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时,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代理策略;7.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二审新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在生活中,当人民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判决结果,是可以提起上诉,并启动二审的程序,但是,法律走上对二审中需要的证据是有规定的。

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规定,希...在生活中,当人民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判决结果,是可以提起上诉,并启动二审的程序,但是,法律走上对二审中需要的证据是有规定的。

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规定(一)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逾期证据予以放宽,不必然发生证据逾期的失权后果,其实质上是扩大了新证据的范围。

逾期的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得出结论。

《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对逾期证据进行审查及有关程序上的要求,但审查的内容隐含在新的证据如何让判断的条文之中。

二审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证据理由能够成立的,则转化为二审新的证据。

二审后的处理结果(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对民事案件的二审不服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诉案件流转管理制度

上诉案件流转管理制度

上诉案件流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上诉案件的审理流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诉案件的种类1. 刑事案件的上诉2. 民事案件的上诉3. 行政案件的上诉三、上诉案件的流转管理程序1. 上诉登记当事人上诉的时间为一审法院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申请后立即登记,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受理编号。

2. 材料审查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完整。

在审查期间,如发现严重缺陷或者显然无理由,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3. 调查取证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调查取证的材料,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

在调查取证期间,二审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收集充分的证据后,应当安排庭审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

庭审过程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辩论权利。

5. 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裁定。

裁定应当明确判决结果,必要时应当附带理由。

6. 送达通知二审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上诉案件的结果。

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四、上诉案件的特殊处理1. 有关单位上诉案件加急审理对于具有特殊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加急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及时解决。

2. 紧急案件的处理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设立紧急处理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3. 多元化解纷方式二审法院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采取多元化解纷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缩短上诉案件的审理时间。

五、上诉案件管理的监督1. 监督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上诉案件的监督机制,对二审法院的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院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2. 质量评估法院应当定期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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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
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
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
新发现的证据。

篇二: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
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
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
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
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

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
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
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篇三: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法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证据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

其中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又专门列举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除此以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
年3月31日公布的《若干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制订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当事人举证告知、诉讼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等。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中裁判。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核心问题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一、当事人举证
1、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定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加以证明的责任。

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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