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
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成效如何 ,教师及学生之间互相认 可程度以及教师对教学 目的, 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 , 都可以 从考试的过程和结果中得到全面或部分体现。学校对学生 进行考核 , 不仅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测 , 也是对教学行为本身 和 教学 大 纲 的检测 , 考试 既 是质 量管 理 全过程 的一部 分 , 也 是教学效果 的监控 。科学地管理考试 ,运用合理的考试形 式, 不仅能有效地为学生 、 教师服务 , 还能有效地检测教学 效果 , 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考核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 内 容, 同时也是提高教学水平 的重要环节 。 高校考务工作的现状 本科教学实践中的考试 , 特别是结课、 期末学校组织 的 统一考试左右或重大影响着学生课程的最终成绩 ,因此, 学 校高度重视这些考试。考前会制定出详尽的监考人员规则 、
一
、
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 有些学校在统一印制的《 考场记录单》 中, 把监考职责分成了开考前 、 开考后及考试结束三个阶段 , 分别把在各阶段中主考和监考教师的职责分列出来 , 十分详 尽; 在期末统考前还要召开考务工作会议 , 一切都按照程序 进行。开考后 , 主考老师还要按规定在黑板上书写《 特别提 示》 , 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考后学 生、 教师都有不少议论 ,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 . 不公正 。 同门课程在不 同老师的教学中, 有的教师考 试 范围划 的宽, 有的教师考试范围划的窄 , 直接对课程最终 成绩造成不同影响 , 学生心理不平衡 。 2 . 因一次考试对学生课程的最终成绩能造成绝对性影 响, 故考试时难免会发生学生冒险夹带纸条 、 偷看别人卷子 等违纪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对学生和监考老师有不同的 影响。作弊没被发现的学生暗 自窃喜 , 课程成绩得到提升 ; 被发现的同学有的 自 认倒霉、 甚至心里不平衡 。 无形中吃亏 的总是没作弊的学生。 这样久而久之 , 会严重影响学风。 另 方面 , 监考人员的监考工作也困难重重 : 抓住了作弊学生
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汇总
目录考试作弊类案例 (2)【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 (2)【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 (2)【案例三】CET-4考试作弊 (3)【案例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作弊 (4)【案例五】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 (5)【案例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6)【案例七】本校学生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案例八】校外人员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案例九】以欺骗手段取得课程成绩 (8)【案例十】使用通讯设备团伙作弊 (9)【案例十一】未经许可多答试卷 (10)考试作弊类案例【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某学院同一宿舍四名同学,在2016年3月进行的《几何与代数(B)》补考考试前建立微信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试题拍照发至微信群,场外3名同学帮做题并将答案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中。
该宿舍4名同学的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违反《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以上情节和规定,宿舍4名同学2人被留校察看,2人主动申请退学。
【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案情简介李某在2012年6月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11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规定:“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2018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细则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2018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
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一)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总体领导、招生指标的分配、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审定和招生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二)学院按照学科或研究方向成立学科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科学术带头人、招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其他博士研究生导师,总数不少于5人。
二、报名条件及流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2.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
3.其他报名基本条件及要求参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其他说明:
1.在读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人员不得以应届生身份报名,须获得硕士学位后方可报名。
2.境外所获得的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网上报名
申请人应参照当年北京交通大学招生专业目录选择报考的专业、研究方向和导师,在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3月5日在北京交
1。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方式1.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部分开卷或完全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论文等。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
2.以理论基础教学为主的课程,总评成绩按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要在课程考试前给出,在教学评估结束后向学生公布(前八周结课的课程由教学科在教学评估结束后向学生公布)。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平时测验、实验报告、实习总结或答辩和课程设计报告等给出期末成绩。
4.毕业设计(论文)采用评审和答辩形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资格和成绩评定1.学生经过选课,所有选中的课程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后自动取得参加考核的资格;未选或选课未中的课程,没有参加考核的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2.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有权根据课堂考核情况、作业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等取消学生的考核资格。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同时失去对该课程任课教师评价的资格。
3.对于有考核资格而又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该课程按“缺考”记,参与测评时按零分计算。
对于确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教学院长审批后,该课程按“缓考”记,不参与成绩测评。
4.已办理免听手续并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应教学环节(包括作业、实验、交流讨论等)的同学,有参加考核的资格。
免听手续的办理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实施办法》。
5.根据跨校修读课程的有关政策,学生选修有关学校的课程,如联合办学学校的课程、中关村地区联合体各校的课程等,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6.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无效”或“作弊,无效”,在成绩测评时按零分计算。
7.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的课程,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安排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
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
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
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
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
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
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考试的方式与命题第九条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
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仍不能入学的学生可再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可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两次后仍不能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在学校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当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有关初步审查的具体办法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北京交通大学人力资源管理自考本科简章
北京交通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自考本科
招生简章
学校简介
北京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是全国具有研究生院的56所高校之一,1997年、2006年被评为全国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学校,2005年被确定为教育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项目学校之一。
一、课程设置
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段)
2、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3、英语2
免考条件:(1、2)计算机等级1级B
(3)公共英语3级
二、考试时间与学制
1、2012年4、10月(全国统一自学考试时间);5、11月(证书课考试时间)
2、在毕业前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学历者或高中起点本科1-1.5年可申请毕业。
3、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学历的高中起点学员同时套考专科段学历2-2.5年可申请毕业。
考试地点:廊坊市
三、办理毕业证
每年6、12月底统一办理
1、本科考试通过者颁发由河北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北京交通大学共同验证的毕业证书
2、达到要求者由北京交通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教育部网站查询()
4、可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等
四、报名事项
1、本人蓝底二寸彩照6张及电子版1张(240*180)
2、身份证复印件2张(正背面)及电子版
3、最高学历复印件2张及电子版
4、填写报名表,缴纳各项费用
五、收费标准
1、专升本13800元,包含本科段科报名费、考试费、重点资料费、辅导费以及证书费。
2、高升本22800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为指导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合理安排学习进度,规范选课秩 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学分”指按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可以计 算在内的有效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多修的课程不计算学分。
第二条 学生根据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按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合理顺序 制定学习方案并安排学习进度,在学院的指导下选修课程,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 养方案要求的总学分和各模块规定的学分。学校依据培养方案审核学生修读的课 程和取得的学分,毕业资格审核时以确定其毕业资格。
累计学分数
0
9
6
09 132
2
9
5
第五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量一般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申请 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放宽修读学分的上限至合 理范围。
第六条 学生前四个学期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量一般不得少于 16 学分, 否则需向学院提交申请说明情况,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选课前学生应在已制定的学习计划基础上,查看课程简介、主讲 教师介绍、选课限制说明等,在充分了解课程内容、先修课程等要求后慎重选课。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学期后半学期发布选课的具体日程安排及相关说明,学 生应认真阅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因休学未完成的课程学校将统一进行退课处理。 第十四条 复学的学生无法参加完整的选课阶段,应在办理复学手续的同时 提交补选课程申请,学校根据选课情况准予补选。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参 加已选中课程的考核;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参加未选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擅 自参加的,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单独考试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6〕6号)的精神,2017年我校招收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25人。
二、单独考试招生专业2017年我校仅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硕士类别招收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具体专业领域有:三、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四)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须考生所在单位专家),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2015年8月31日之前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须考生所在单位专家),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四、报名程序(一)网上报名:2016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网报前须登陆研究生院招生专题网站(/cms/zszt/)查看《2017年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报考点网报公告》和《报考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网报公告》。
考生填报、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二)现场确认:2016年11月10日—11月12日,地点:北京交通大学主校区机械工程楼一层多功能厅(具体时间关注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招生专题/cms/zszt/的相关通知)。
现场确认须提交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位专家的推荐书(见附件)、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考生为单位业务骨干并同意报考我校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已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未通过网上学历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大学生常见违法行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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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相关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熊猫烧香”案
2008年,仙桃市龙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办理 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所用 的计算机已中毒,即使杀了毒,随后也会恢复 原貌紧接着,该局部分办公计算机,也因中了 熊猫烧香病毒而瘫痪。
与此同时,该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仙桃 市江汉热线信息中心报案称,该网站的中心服 务器大面积中了熊猫烧香病毒。
2
与钱财有关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偷书1500本,不知道是犯罪
重庆某大学学生刘某3年偷书1500多本价值3万多元。在渝中区法院审判时,称以偷书 是不良行为,不知道是犯罪,被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2
与钱财有关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嫉妒、侥幸心理酿成大错
2011 年 某 校 一 男 生 , 家 境 贫 寒 , 同寝室以为男生家里却很有钱,心生 嫉妒,想劫富济贫。在得知寝室同学 银行卡密码后,趁同学不在寝室之时, 将银行卡盗窃。知道取款机有摄像头, 于是戴上帽子和大口罩,蒙面取款 1500 元 。 仅 两 天 , 警 方 就 将 其 作 为 重大嫌疑,拘留逮捕。并送交检察院 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
来势凶猛的计算机病毒,在该市还是首次 出现,这引起了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高度重视 有关数据显示,自去年12月以来,被熊猫烧香 病毒感染中毒的电脑,有50万台以上,数百万 网民深受其害。李俊因“熊猫烧香”计算机病 毒一案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四年。
5
与网络相关的违法行为
2
与钱财有关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
2015年4月28日晚,宁夏大学学生张某在 西夏区某小区入室盗窃现金3327元。法院经审 理认为,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 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 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北京交通大学XXXX年《学生手册》相关修订情况介绍
个 6、《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重点修改)
7、《北京交通大学校内申诉管理办法》(重点修改)
8、《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一般修改)
9、《北京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重点修改)
10、《北京交通大学国防生日常管理办法》(一般修改) 11、《北京交通大学国防生违约淘汰处理的相关规定》(一般修改) 12、《北京交通大学国家保密学院学生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新增) 13、《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一般修改) 14、《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一般修改)的;ຫໍສະໝຸດ 3.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 《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订的基本情况
修订条款
原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原始条款无,为新增
第五条 违反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 理规定》,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的, 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 1.修订原则
修订内容
原始条款
修订后条款
③奋进奖学金 奖励金额:500元/人•学年。 奖励金额:800元/人•学年。
④学习进步奖学金 奖励金额:500元/人•学年。 奖励金额:800元/人•学年。
修订内容
原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奖励金额: 200元/人•学年 ⑤社会实践 优秀奖学金 参评人数: 1%。
1.在军训中表现突出,获得本年度“军训优秀学生 干部”或“军训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军训优秀 学生干部”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3%评选,“军训优 秀个人”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8%评选,奖励金额 300元/人•学年。 2.以成员或个人身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寒暑假社 会实践,表现突出的学生,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 评选,奖励金额300元/人•学年;参加第一课堂教 学实践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论文在正式刊物发表或 调查报告有参考价值的学生,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 5%评选,奖励金额300元/人•学年。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如下: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3、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需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
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7、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退场,不得强行进入其他考场和考试工作区。
北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安排
北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安排
北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考试的安排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安排:
1. 报名时间:一般在考试前两个月左右开始报名。
具体报名时间会在北交所官方网站上发布。
2. 考试时间:通常在报名截止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将在报名截止后通过邮件或短信通知考生。
3. 考试科目:独立董事资格考试一般包括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财务知识等多个科目。
4. 考试方式:一般采取笔试形式进行,包括选择题、问答题等不同类型的题目。
5. 考试内容和参考书目:北交所将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考生可以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备考。
6. 考试评估:考试结束后,北交所将对考生的答卷进行评估和打分,通过率一般在50%左右。
7. 考试结果和证书颁发:考试结果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合格考生将获得北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北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考试的安排,具体安排
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北交所官方网站上的公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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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对本科生、研究生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考试。
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网络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方式。
第三条我校学生参加国家、北京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如发生违纪违规现象,除按照国家、北京市等相关考试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还要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须有考试资格,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私自参加考试。
本科生的考试资格根据本科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研究生的考试资格根据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在考试期间按规定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查验。
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带照片的证明,证件不全又无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两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考生须事先向其中一门课程的开课学院办理连续考试手续(考生所在学院开设课程尽量后考)。
第六条确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
本科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科办理缓考手续,研究生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办理缓考手续。
学院将缓考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不得干扰其他考生考试;开考
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前应该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原则上开考后考生不允许离开考场(包括上卫生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每次同时只允许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第九条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讲台等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关闭电子设备。
第十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确保横向隔列对齐,合理利用教室空间,使相邻考生间的距离最大化。
第十一条考生就座后应对座位及周边进行检查,除考试允许携带的证件、文具等材料外,如发现其他任何物品或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均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十三条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得继续答题。
第十五条考生只能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考场要保持肃静,学生不得在考场内外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给他人提供作弊机会。
第十九条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
第二十条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禁止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均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不得协助考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提前开始答题或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的;
6.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他人手
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11.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主动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查看考试前存储在设备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相关内容的;
8.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0.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考试作弊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1.涉及团伙作弊的;
2.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络、发送题目或答案、接收题目或答案、上网查看答案的;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学生有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认定为代考);
2.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参加校外考试、考核,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平时作业及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或其他教学环节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平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由他人代替参加或替他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欺骗手段获取平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