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身保险
第5章人身保险
4. 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 取决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 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 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 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5.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
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 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 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
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 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联合保险
是指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 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 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法人为投保人,一 张保险单承保一个法人单位的全部或大部 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 的人身风险的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又分为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定性(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代位 追偿等)
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可作抵押贷款、中途退 保可得到退保金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 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
第5章 人身保险
• ⑵ 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 的其他各类保险金,可通过保 险公司办事窗口或直接到理赔 部报案; • 2、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 时应提供的资料不一样
• (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之原件)。 ⑴ 死亡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 死亡给付申请, 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 益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被保险人 户口本,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 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 最后一期缴保费收据;
新华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新华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 • 投保示例: 投保示例: • 张小姐,30岁,投保额10万元, 20年交费, 年交保费:4500元 共支出:90000元 • 保障:投保20年内拥有10万元 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 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 。
寿险理赔流程
• 1、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报案 的途径不一样。 • ⑴ 所有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均需先通过营销部再传递至公 司理赔部;
• (二)特点: • 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 2、保险费率低 •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 • 4、保障他人利益
• (三)适合投保的客户 •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 未成年的家庭。
• (四)条款示例 • 险种名称: 新华定期寿险(A) 新华定期寿险( • 险种特点: •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 能, 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 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疾病与意外
• 5、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引 发了保险产品的轮番创新,在 保险实务中,纯粹意义的死亡 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难 以寻觅。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类 型险种的组合。
本节重点内容结构图
人寿保险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第5章 人身保险
(四) 按设计类型,人身保险
普通型 利差返还型 分红型 万能型 投资理财型
三、人身保险的保费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 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 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 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
2.特种疾病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 癌症、血液病、肾衰竭及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 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 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 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采取一经确诊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 金额,由于其发病概率较低,一般规定较低的甚至没有免 赔额和比例分担。 3.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 (1)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患有的疾病; (2)被保险人因自杀、自残导致的疾病; (3)核辐射所致疾病; (4)因酗酒及擅自用麻醉剂吸毒所致疾病; (5)因不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则所致疾病; (6)艾滋病。
(三)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 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1、残疾的定义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的给付 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 给付期限: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 推迟期:一般保单规定在残疾后的开始一段时间称为推迟 期,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给付金额:在完全残疾下,残疾给付一般只补偿原来实际 收入水平的75%一90%,在部分残疾下,按残疾前后收入差 额进行比例给付。 3、责任免除
保费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年龄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 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 亡,也可以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 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
保险学第五章 人身保险
2、某人投保10年期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万 、某人投保 年期的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为10万 年期的定期寿险, 保费的缴纳方式是10年限缴 投保年龄为30岁 年限缴, 元,保费的缴纳方式是 年限缴,投保年龄为 岁, 年缴保费为3300元。6年后,该被保险人死亡。保 年后, 年缴保费为 元 年后 该被保险人死亡。 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31 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 岁的人年缴保费为3500元,因此,保险人 岁,而31岁的人年缴保费为 岁的人年缴保费为 元 因此, 实际应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调整为 100000×(3300/3500)≈94286 元 × )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际年龄为29岁,而29岁的人年缴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际年龄为 岁 岁的人年缴 保费为3200元,那么实际给付的保险金调整为 保费为 元 100000 ×(3300/3200)≈103125 元 )
王先生今年30岁 拟购买该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万元, 王先生今年 岁,拟购买该保险,保险金额 万元, 打算分20年交清保费 年交清保费,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打算分 年交清保费,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从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费率表中查得,王先生每年应交的保费为14200元, 费率表中查得,王先生每年应交的保费为 元 连续缴纳20年 那么,王先生从60岁开始 岁开始, 连续缴纳 年。那么,王先生从 岁开始,每年可 领取养老金1万元 到他80岁时 万元, 岁时, 领取养老金 万元,到他 岁时,还可一次性得到 40万元。 万元。 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4、2000年10月2日,投保人林某(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 、 年 月 日 投保人林某( 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3000元,林某本人的 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 元 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 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3000元。保险有 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 元 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生效。 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生效。 三年后的10月 日 三年后的 月8日,被保险人林某因夫妻感情恶化而自杀身 受益人林某之父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亡,受益人林某之父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杀属于除 外责任),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 ),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 外责任),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做出拒付保险金的处理 决定。 决定。 受益人对此有异议 对此有异议。 受益人对此有异议。认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距合同成立 之日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 之日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五章 人身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征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导致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 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2.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点: • 大多是自愿保险 • 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较短 • 投保条件相对宽松 • 保险费率较低,而保障性较大
第五章
四.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 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 金的一种保险 1.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 • 普通医疗保险 • 住院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 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健康保险通常规定的条款 • 免赔额条款 • 比例给付条款 • 给付限额条款
• 按给付期间分
– 终身年金: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的年金,一旦其死亡,就不再 给付 – 最低保证年金
• 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 存还是死亡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 退还年金: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保险人以 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思考题
一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造成一目永久完全 失明,残废程度50%,并丧失一拇指,残 废程度20%,保险金额1万元,问应该给付 的保险金为多少?
思考题
某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 为1万元,保险期限是06年4月29日到07年4月28 日。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责任期 间为180天。07年4月25日,该单位一职工上班时 使用机床不慎铁屑嵌入右眼内,即送医院治疗。 同年10月22日,责任期间结束时,尚不能确诊右 眼是否为永久完全失明。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一 目永久完全失明确定残废程度为50%,给付50% 的残废保险金5000元。若以后被保险人的视力恢 复或者恶化,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第五章
保险期限内 除一次性领取外,清 对保险期间事故负责, 涵 期满合同终止 偿期以被保险生存为 条件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
(一)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个人年金/联合年金 (二)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趸缴年金/分歧缴付 年金 (三)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即期年金/延期 年金 (四)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 1. 保证给付次数终生年金 2. 分期偿还年金 3. 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五)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定额年金/变 额年金
第二篇人身保险的产品
第五章人寿保险
第一节普通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在其产生 初期仅以死亡作为赔付条件,即当被保险人因 遭受合同约定的事故死亡时,保险人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及其特点 1. 定义:定期寿险又叫定期死亡保险,是以被保 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及其特点 2. 特点: ① 费率较低廉 ② 期限较短 ③ 可以更新或扩展期 (二)定期寿险的作用 1. 能减少忧虑,提高工 作效率; 2. 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 可保资格; 3. 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 保险的补充; 4. 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一、定期寿险
(三)定期寿险的种类: 1. 固定保额定期保险——又叫平准式定期 寿险,是指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保 持不变,即不随保险期间的经过年数而 改变的保险。见P87《中国人寿祥和定 期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2. 保额递减定期寿险
四、常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
(一)退休年金:P11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 寿松鹤养老年金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二)灵活保费延期年金 (三)变额年金 (四)遗嘱年金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 之日起,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内死亡,保险人 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生存到100 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一)终身寿险特点 1. 给付的必然性 2. 年均衡保险的费率较低,适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3. 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退保时需支付退保金 4. 保单的灵活性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人身保险 PPT课件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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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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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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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2、合同主体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也可以为两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 法人(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被保险人只能是自 然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还须指定受益人。并 且,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伤害必须发生在被 保险人身上,即被保险人是有可能遭受意外伤害而 得到保险保障的人。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 是自然人,且无须指定受益人。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的被保险人是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人,即可 能成为致害人的人。
2、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只有几天、 几小时甚至更短时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 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意 外伤害保险等.3、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3.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意外伤害 保险。
(二)保险条件
学生团体平安险是由学校替学生向保险公司集体 办理投保手续。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是学校的在校学生;
2、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 生活。
(三)保险责任
学生团体平安险的保险责任有三项:
•1、死亡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由 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废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以致残废,由 保险公司给付残废保险金。 •3、医疗费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 由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采用补偿方式,即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
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一)保险的功能与特点 学生团体平安险是以在校的学生为保险对象,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PPT课件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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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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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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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学作业习题 第五章 人身保险答辩
第五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健体保险弱体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自杀条款复效条款现金价值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观望期二、单项选择1. 纯保障性,无储蓄性的险种是(A.定期寿险B.终身寿险C.生存保险D.两全保险2. 两全保险是既可以保障生存又可以保障死亡的险种,若重点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的两全保险是( A.普通两全保险B.期满双赔两全保险C.养老附加定期保险D.联合两全保险3.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
A. 2年B.3年C. 4年D. 5年4.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D. 也包括已死亡的人5.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6.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确定的A.年龄B.职业C.性别D.收入7.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终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8.健康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内,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责任。
A.免赔额B.推迟期C.观察期D.责任期9.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
A.保险人确定B.被保险人确定C.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D.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10.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A.被保险人的生命B.投保人的生命C.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D.被保险人的身体11.人寿保险采用(,即保险人在各年度均收取数额相等的保险费把被保险人应在若干年负担的保险费的总和,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均分摊于各个年度。
A.自然保险费B.均衡保险费C.纯保险费D.总保险费12.按照(,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第五章 人身保险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 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 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 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 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创造了一 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9月24日到10 月24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11月24日。被保险人 于11月10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 责任。 • 保险公司辩称: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 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合同效力的 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缴费期 间仍然应该是9月4日到10月4日,宽限期截止到11月4日。 被保险人死于11月10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四)复效条款
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 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 效力。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 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领取退保金 将原保单改为交清保险 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均衡保费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 终身寿险的缴费方式: • 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如5年、10 年、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 龄) • 趸缴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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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计
保额
US$1,000
台湾
美国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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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如果发生于契约签订2年 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除非 合同中有相反的条款”
主要寿险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
• • • 产生于现金价值 投保人不可剥夺的资产权利 主要选择: -合同约定的退保金 -展期定期 -减额交清 保单内的缺省规定-自动垫交/展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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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寿险条款
◆ 宽限期:
• • • • 续期保费可适当推延而不影响保单效力 的期限 载明交费日次日起算60天(《保险法》 58条)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为30天 给投保人更大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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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寿险条款
◆ 宽限期的具体规定:
● • • ● • • 宽限期内 保单有效 给付金额需扣除续期保费 宽限期外 保单效力中止(失效),不付保险金/分 红险停息 失效2年后!合同解除/效力终止
例:某终身保单价值利益表
(34岁男/保额10万/年保费1277)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减额交清保额 展期定期 金额 金额 (年+天) 1 0 0 0 2 541 2300 1/359 3 1626 6500 5/117 10 10047 32000 16/187 20 24738 5840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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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的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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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缴、季缴、月缴等。
三、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概述
●年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系列、等额收付的款项。一定时期可以 是一年、半年、一个季度或一个月。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金额和方式,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 通过年金保险,都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到一笔保险金,获得因 长寿所致的收入损失保障,达到年金保险养老的目的。因此,年金 保险又称为养老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划分:
●个人年金保险→又称为单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独立的一人, 以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 在约定的给付开始日,至少有一个生存即给付保险年金,直至最后一 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只要其中 一个死亡则保险金给付终止的年金保险。它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 保险人同时生存为给付条件。 ●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
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
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
事故导致伤害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者因疾病、意外伤害丧 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 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储蓄性。
(三)按有无利益分配分类
1.分红人寿保险 又称为利益分配寿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 现金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受益人的一种人寿保险。 2.不分红人寿保险 又称无利益分配寿险,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没有营 业盈余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意伤险:期限则较短,最多3年或5年,一般不超过一年,短
的甚至只有几十分钟。保险费不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化。
(5)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依据不同。
●寿险: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 保险人年龄、已保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 ●意伤险: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 一定百分比(比如40%、50%)计算。
(二)按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自动生效、不管被保险人 是否愿意投保或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得依法成立的保险
关系。
●自愿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基础上,通过订立 契约而形成的保险关系,人身险中绝大部分业务是自愿保险。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一 个被保险人或一个家庭成员的人身保险,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
(二)按保险事故分类
1.死亡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死亡,由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可分为:
●定期死亡保险 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一次性给
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也称定期寿险。
●终身死亡保险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投保 之后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注意:生命表中所假设终身寿险的极限年龄为的105岁。
2.生存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 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两全保险 ●又称生死合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 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保险金给付的保险。是定期死 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的结合,
●具有三个特点:承保责任最全面、保险费率较高、具有
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 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由于人寿保险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 故其基本上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
二、人寿保险的业务分类
(一)按保险性质分类
1.普通人寿保险 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它保障人的生、死等基本危险。 有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两全保险之分。 2.特种人寿保险 指那些从普通寿险发展而来,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或某几方 面做出特殊规定而形成的新险种,有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险和次标准体保险等。
●意伤险:死亡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额的一
定比例进行支付,且合同也不一定终止。
(3)费率确定不同。 ●寿险:纯保费厘定的基础是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 ●意伤险:费率厘定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 验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等进 行分类而进行统计计算的,尤其注重职业危险。 (4)保险期限不同。 ●寿险:期限一般较长,超过一年;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第五节 人身保险的常用条款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含下列的含义: 1.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
2.由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构成。
3.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 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二)特征
1.保额的确定依据具有特殊性
●保额的确定:被保人的保障需要、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2.保险期限具有特殊性 ●大多属于长期性业务,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
4.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定额年金保险→其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固定的,不因为市场的通货 膨胀的存在而变化。类似于银行储蓄。 ●变额年金保险→属于创新型寿险产品,具有投资分离帐户,变额 年金的保险年金给付额随投资分离帐户的资产受益不同而不同。通 过投资,此类保险解决了通货膨胀对年金领取者生活状况的不利影 响问题。变额年金因与投资收益相连接而具有投资性质。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
并因此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的要素:
▽外来性→伤害系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 ▽突发性→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
几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
●也有个别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如旅 客意外伤害险和高空滑车保险等。
3.可保利益的特殊性 ●可保利益不能用货币估算。 ●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而不要求在发生事故时具有可保利益。 4.保险费计算的特殊性 ●人身险保费厘定的基础:各年龄段的死亡率或生存率。 ●自然保费:根据各年龄段的死亡率计算逐年更新的保险费。 ●均衡保费:是指在约定缴费期限内,每次缴费金额始终不变 的保费。均衡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
2.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 (1)保险标的不同。
●意伤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伤害责任险: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保障对象不同。 ●意伤险:保障对象为在意外伤害中的受害人,与施害人无关。 ●人身伤害责任险:保障对象既包括作为施害人的被保险人, 也包括受害人(第三方)。
(3)合同主体不同。 ●意伤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
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而被保险人只
能是自然人,合同需要指定受益人;所承保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发 生在被保险人身上的。 ●人身伤害责任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主体,可以 是法人或自然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无需指定受益 人。
(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
●健康体保险→又称标准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 于正常标准范围,或被保险人的身体、职业和道德等方面没有明 显缺陷,保险人可以按照所订立的标准或者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 人身保险。
●次健体保险→又次标准体保险或弱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
含有的风险程度超过了标准体的风险程度,不能按标准或者正常 费率来承保,但可以附加特别条件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
▽非本意→意外事故的发生非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得到,或者意
外事故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课堂讨论:以下哪些事故属于意外伤害? ①王先生在非工作时间突发阑尾炎被送进医院。
②某士兵在执行紧急军事任务时被不明物体砸伤。
③从事高楼表面清洁工作的工人在工作时,吊索突然断裂从高 空坠落。 ④周女士出现放射病症状。经查明是接触了潜在的放射源,且 隔离装臵突然失效。 ⑤某人在烈日下行走忽然中暑。
额、限制保险金给付等来承保的人身保险。
(五)按有无分红分类
●分红保险→是投保人参加寿险公司的利润分红,即保 险人将其经营成果的一部分每隔一定时期以一定方式分配给
保单持有人。其费Βιβλιοθήκη 一般高于不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缴付保险费后不参加保险 人利润分配的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要而承保的。是寿险经营中最常见业务。
●团体保险→是以一张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个企业、事业或 机关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一般为总人数的75%)的人身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或社团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成员。 ●联合保险→是以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人视作被保 险人,如以夫妻或者合伙人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 人身保险。它既不同于个人保险,也不同于团体保险。
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只要有人生存,年金照常给付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