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二章孕产妇健康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产检计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关爱,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孕产妇度过孕期和分娩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并发症的预防和诊治,提高孕产妇的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

第三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医疗需求,提供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医疗保健服务。

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设备设施建设,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效果。

第四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权益,保护孕产妇的隐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确保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宣传,提高孕产妇的医疗保健知识水平。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内容1.孕期保健管理孕期保健管理是指对孕妇进行全面、规范的护理和管理,包括健康宣教、体格检查、营养指导、心理疏导等。

通过定期的体检和检查,及时发现孕期并发症的早期症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保障孕妇的身体健康。

2.产前保健管理产前保健管理是指在分娩前对孕妇进行护理和管理,包括分娩准备、产前检查、分娩方式选择等。

通过及时的产前检查,确保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没有严重的并发症,安全度过分娩期。

3.产后保健管理产后保健管理是指对产妇进行护理和管理,包括产后护理、康复指导、婴儿护理等。

通过规范的产后护理,帮助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提供正确的喂养和护理指导,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

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能够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预防并发症的发生,降低孕产妇的病死率和残疾率,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促进胎儿的健康成长3.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1.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制定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并组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能够正确执行。

2.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考核,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保健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3.加强技术支持提供先进的医疗设备,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4.加强协作与合作加强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协作与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四、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1.定期评估定期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了解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孕期和产后的妇女制定的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孕产妇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记录妇女的个人和家族病史、孕产期检查结果等信息,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保健建议和处理。

2. 孕妇产前检查:提供定期的孕妇产前检查服务,包括体格检查、血液检查、超声波检查等,以及必要的疫苗接种、心理健康评估等。

3. 孕妇体重管理:制定针对孕期的体重管理指导,合理控制孕妇的体重增加,防止孕期过度肥胖或营养不良。

4. 孕妇营养与膳食补充:提供孕妇营养指导,包括合理的膳食结构、膳食摄入的营养素要求,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剂的使用。

5. 孕妇运动与休息管理:指导孕妇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和休息,促进身体健康和心理舒缓。

6. 孕期妇女常见疾病筛查和治疗:定期进行孕妇常见疾病的筛查,如孕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及时诊断和治疗,以确保妇女的健康。

7. 分娩和产后护理:提供安全和人性化的分娩和产后护理服务,包括助产、产后复查、乳房护理、心理疏导等。

8. 产后康复:为新妈妈提供产后康复指导,恢复身体健康和减轻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还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医疗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细化和实施。

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一、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

二、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居住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三、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健康管理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3周内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妇在妊娠37周以上要进行自然分娩及母乳喂养等知识的健康宣传,促进自然分娩。

产妇出院后1周内访视1次,产后42 天健康检查1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版)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服务项目。

四、每次产前检查时均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登记,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制定年度孕妇学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涵盖孕前、孕期、分娩期、产后、母乳喂养、孕期心理与营养、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
等内容,安排高年资、临床保健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授课,每周至少开办一期。

六、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孕期和产期的妇女,制定的一系列保健管理政策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降低孕产妇的疾病和死亡风险,促进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生存率。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健康咨询和宣教:为孕产妇提供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包括生理变化、饮食营养、体力活动、心理调整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妇女了解并适应孕期和产期的变化。

2. 孕期产检:定期进行孕期产检,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和糖耐量等检查,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3. 起居调理:根据妇女的身体状况和需要,提供针对性的起居调理指导,包括休息、睡眠、饮食、洗浴等方面的建议。

4. 营养指导:提供孕妇饮食营养的指导,保证孕妇摄入平衡、丰富的营养物质,维持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5. 妇女心理健康支持:关注孕产妇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妇女处理孕育家庭的压力和情绪调节。

6. 产前分娩准备:提供分娩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帮助妇女准备分娩过程,促进顺利和安全的分娩。

7. 产后康复护理:关注产后康复,提供产后护理和指导,包括乳房护理、恢复期体力锻炼、情绪调节等方面的指导。

通过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孕产妇的全面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的疾病发生,促进母婴健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产妇保健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妇身心健康,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产妇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产妇保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妇幼保健科,负责产妇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妇幼保健科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确保产妇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产妇保健工作。

三、服务内容1. 产后访视:产妇出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的身体状况、母乳喂养情况、新生儿健康状况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 产后健康检查:产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健康检查,以确定产后身体是否已经恢复正常。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3. 母乳喂养指导: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母乳喂养的成功。

4. 产后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产妇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形体恢复、心理康复等,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5. 性保健和避孕指导:为产妇提供性保健和避孕的知识和指导,帮助产妇保持良好的性健康,避免不必要的怀孕。

6. 健康教育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产妇及其家庭对妇幼卫生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服务流程1. 产妇出院前,由主治医师对产妇进行出院指导,告知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等相关事项。

2. 产妇出院后,妇幼保健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产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健康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并处理。

4. 妇幼保健科应当定期组织产后康复医师对产妇进行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提供形体恢复等方面的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孕产妇安全维护和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维护和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维护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及其家属。

二、孕产妇安全管理
1. 孕产妇健康管理
1.1 孕产妇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检查项目。

1.2 孕产妇应按照医生的指导,合理饮食,适当运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1.3 孕产妇应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农药、化学药品等。

2. 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
2.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孕产
妇医疗安全。

2.2 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机制,确保孕产妇在紧急
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三、孕产妇安全维护
1. 家庭支持
1.1 家庭成员应给予孕产妇足够的关心和支持,为孕产妇创造
良好的家庭环境。

1.2 家庭成员应协助孕产妇进行日常生活中的自我护理,如沐浴、如厕等。

2. 社会支持
2.1 政府应加大对孕产妇健康保障的投入,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水平。

2.2 社会各界应关注孕产妇的健康问题,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解释。

{content}。

孕产妇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

孕产妇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

孕产妇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孕产妇的权益,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确保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旨在为孕产妇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二、保障措施1. 健康检查与孕期管理- 孕早期: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进行全面的孕前检查,了解孕产妇的基础健康状况,为孕期管理提供依据。

- 孕中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血压、血糖、超声波检查等,监测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状况。

- 孕晚期:加强产前检查,评估孕产妇及胎儿的风险,为分娩做好准备。

2. 医疗救治与转运- 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完善的孕产妇急救设施和药品,确保孕产妇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 建立孕产妇急救转运体系,确保孕产妇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安全地转运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3. 生育保险与福利- 依法为孕产妇提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孕产妇的休息和生育权益,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劳动合同。

4. 心理健康与关爱- 提供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孕产妇应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心理压力。

- 建立家庭、社会、医疗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孕产妇关爱体系,为孕产妇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三、管理规定1.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孕产妇医疗安全。

- 医疗机构应加强孕产妇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 政府部门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孕产妇保障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孕产妇提供政策保障。

-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孕产妇保障资金的投入,确保孕产妇保障措施的落实。

3. 社会管理- 加强对孕产妇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孕产妇权益的认识和尊重。

- 加强对孕产妇歧视行为的打击,维护孕产妇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孕产妇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旨在为孕产妇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确保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安全。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健康权益,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孕产妇保健服务活动,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以提高孕产妇生命质量为目的,全面实施孕产妇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孕产妇保健服务第五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健康指导、生育咨询、遗传病筛查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产前筛查、孕期保健指导、孕期健康管理等服务。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产后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第六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遵循自愿、知情、同意的原则,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孕产妇保健管理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组织孕产妇保健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孕产妇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进行访视,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提供相应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保健计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孕产妇保健服务人员第十二条孕产妇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二)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

(三)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四)协同合作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孕产妇安全。

第四条管理内容(一)孕前保健1.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前保健意识。

2. 提倡合理婚配,避免近亲结婚。

3. 开展孕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应及时治疗。

(二)孕期保健1. 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记录孕期保健情况。

2. 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3. 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孕产妇正确应对孕期不适。

4. 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实行五合一管理模式:发现、登记、报告、管理、救治。

5. 推广孕产妇营养干预,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三)分娩期保健1. 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确保母婴安全。

2. 加强对分娩期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降低分娩期死亡率。

3. 做好新生儿急救和转运工作,确保新生儿安全。

(四)产后保健1. 开展产后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

2. 指导产后康复,预防产后并发症。

3. 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提高母乳喂养率。

4. 加强对产后抑郁的预防和干预,关注孕产妇心理健康。

第五条管理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工作计划。

2. 负责对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3. 负责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源的配置和保障。

(二)医疗保健机构1. 负责孕产妇的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

2. 负责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孕产妇的生存质量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确保孕产妇及其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二、服务对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适用于怀孕的孕妇和分娩后的产妇。

三、服务内容1. 孕产妇健康评估- 进行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年龄、孕周、孕次、产次等;- 进行孕产妇的身体检查,包括血压、体重、腹围等;- 进行孕产妇的疾病筛查,包括乙肝、艾滋病、梅毒等。

2. 孕产妇营养指导- 根据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和孕周,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 提供孕产妇所需的膳食营养素信息,包括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 指导孕产妇合理摄入孕期补充剂,如叶酸、铁剂等。

3. 孕产妇体检和监测- 定期进行孕产妇的体格检查,包括心率、呼吸、皮肤黏膜等;- 监测孕产妇的血压、血糖、血脂等生理指标;- 检测孕产妇的尿液、血液和其他生化指标。

4. 孕产妇健康教育- 提供孕产妇关于孕期保健的相关知识,包括孕期运动、心理调适等;- 教育孕产妇有关分娩的知识,包括分娩方式、分娩准备、分娩疼痛处理等;- 提供孕产妇哺乳和新生儿护理的指导。

5. 孕产妇心理支持- 关注孕产妇的心理状态,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 帮助孕产妇应对孕期和分娩过程中的不适和焦虑;- 提供孕产妇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6. 孕产妇家庭支持- 指导孕产妇家庭成员提供良好的家庭支持和照顾;- 提供孕产妇家庭的社会资源和援助信息;- 协调孕产妇家庭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

四、服务流程1. 孕产妇健康评估:孕妇在孕早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身体检查;2. 孕产妇营养指导:根据孕周和身体状况,制定饮食计划和补充剂方案;3. 孕产妇体检和监测: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理指标监测;4. 孕产妇健康教育:提供孕期保健、分娩和护理的相关知识;5. 孕产妇心理支持:关注心理状态,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6. 孕产妇家庭支持:指导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和照顾,提供社会资源和援助信息。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孕产妇规范管理制度

孕产妇规范管理制度

孕产妇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制度,明确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医疗保健科(室),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分娩操作规程,提高分娩安全水平。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产后恢复期的管理,提供科学的产后康复服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第十一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提供温馨、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孕妇的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孕产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建立合理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孕产期保健管理(一)孕妇个人保健1. 合理饮食:孕妇应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均衡饮食。

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适度摄入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2. 维持适量活动:适度的运动可以提高孕妇的身体素质,促进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遵循医生的指导。

3. 充足休息:孕妇应确保充分的睡眠和休息,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减轻腰椎和腿部的压力。

4. 避免有害物质:避免接触尼古丁、酒精、放射线、化学物质等对胎儿有害的物质。

(二)孕产期定期检查1. 孕妇应按时前往医院进行产前定期检查,包括妊娠高血压疾病筛查、糖尿病筛查、产前超声、产前检验等项目。

2. 定期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和干预高风险妊娠,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3. 孕妇应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建议,定期进行产检,以及进行孕期防御接种。

(三)孕妇心理疏导1. 建立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2. 孕妇应定期参加心理疏导课程,学会应对孕产期的情绪波动和压力。

3. 孕期应尽量避免大的心理冲突和生理紧张,营造轻松愉快的环境。

三、工作规范(一)孕妇工作安排1. 孕妇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

2. 孕妇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时间站立、剧烈运动等工作应特别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二)工作环境保障1. 孕妇工作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孕妇需求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办公设施和座椅。

(三)产假安排1. 孕产期产假的安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假政策和机制,帮助孕妇顺利产假,减少产前和产后的工作压力。

四、总结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饮食、定期的孕期检查、心理疏导等都能够提高孕妇的健康水平,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孕产妇安全守则和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守则和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守则和管理规定一、安全守则1.1 孕前准备- 妇女在怀孕前应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各项指标正常。

- 怀孕前应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化学药品、辐射等。

- 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如规律作息、健康饮食、适当运动等。

1.2 孕期保健- 定期进行产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 遵循医生的建议,合理调整饮食和生活习惯。

- 避免参加高风险活动,如剧烈运动、旅行等。

- 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的紧张和焦虑。

1.3 分娩期管理- 遵循医生的建议,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和时间。

- 在分娩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生的指导和安排。

- 产后及时进行身体检查,确保母婴健康。

二、管理规定2.1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确保孕产妇的安全。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孕产妇保健档案,记录产检、分娩等相关信息。

-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2 政府部门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孕产妇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

-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急救体系,确保母婴安全。

2.3 家庭管理- 家庭成员应关注孕产妇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 家庭成员应学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高自我护理能力。

- 家庭成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为孕产妇提供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总结孕产妇安全是关乎母婴健康的重要问题,需要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和家庭共同努力。

通过遵守安全守则和管理规定,我们可以降低孕产妇的风险,确保母婴安全。

希望每一位孕产妇都能度过一个顺利的孕期,健康分娩。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 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容:一、孕期保健(一)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 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 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 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 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 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 ASF,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 B超。

(2)建议检查:ABO 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 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 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 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全面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经费,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

第四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人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孕产妇的权益,为其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妇保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面、个体化的保健服务。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保健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九条孕前检查应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甲状腺功能、梅毒、艾滋病等疾病筛查。

第十条孕期检查应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胎儿监护、孕期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等。

第十一条分娩期保健应包括:分娩计划、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监护、产后出血的预防和治疗、新生儿急救等。

第十二条产后恢复应包括:产后子宫复旧、产后乳腺按摩、产后心理辅导、产后营养指导等。

第十三条新生儿保健应包括:新生儿体检、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疫苗接种、新生儿营养和护理等。

第十四条保健服务流程: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新生儿保健。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定期对保健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服务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及穗府(94)51号文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原《*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修正案。

第二条驻区内省、市、部队、企业的医院及区妇幼保健院、区属各医院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孕产妇保健的总体目标是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将我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3%,农村达到85%以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

第四条区卫生局是本区妇幼卫生工作是主管机关,负责本区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实施。

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的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

区成立的由驻区省、市、部队、企业的医院及区属各医院产、儿科专家组成的围产协作组,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区内围产保健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以及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工作。

区产科抢救组作为对市产科急救中心的补充,主要用以提高我区产科急救能力。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施行医疗保健机构三级网络分工负责。

在统一的管理下,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形成自下而上的村、镇、区三级网。

村级为卫生站、妇幼保健员和女乡村医生,镇级为镇医院,区级为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级医院。

第六条村(居)委级职责:1、有专人分管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掌握本村(居)辖内(含流动人口,以下同)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本,掌握本村(居)辖区内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并定期向镇(街)医院妇幼保健医生汇报本村辖区内孕产妇情况。

2、动员本村(居)辖区内早孕妇到镇(街)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并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使早孕建卡率>90%,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3%,农村达到85%以上。

3、动员本村(居)辖区内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掌握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保证本村(居)辖区内不出现地下接生。

4、负责做好产后访视工作。

5、定期参加镇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汇报本辖区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

6、开展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七条镇(街)医院职责:1、积极主动地做好妇幼保健工作,掌握全镇孕产妇管理基本情况,承担本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本镇(街)高危妊娠的管理,做到专册登记,专案管理。

落实转诊制度,转诊时必须要有详细的转诊记录,病情严重者有医生护送。

做好高危妊娠的访视工作。

3、负责本镇范围内《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建立、回收、统计,定期总结全镇孕产妇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4、妇产科门诊、病房要求基本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完善产科临床业务管理,开展住院接生工作,严格执行产科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

严禁进行任何违反医疗技术常规的诊疗措施。

5、接受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考评。

6、有计划的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定期派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7、定期召开村妇幼保健员工作例会,布置、督促、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在区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培训及考核村级妇幼保健员。

8、利用各种时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孕产妇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科学接生及住院分娩等方面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八条区妇幼保健院职责: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制定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检查评比,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负责本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发放、管理工作。

2、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经常定时或不定时的对全区的妇幼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或督导,指导、培训及考核全区妇幼保健人员。

3、掌握全区妇幼人员队伍技术素质情况,制定不同层次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保健和临床人员的进修。

4、定期召开全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技术学习,培训人员,提高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协助解决镇、村级孕产妇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资料的统计、分析、质控工作,定期向区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抓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的死因监测工作。

6、执行《广州市孕产妇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及时进行孕期、产时、产后危险因素的筛查和处理,并诊治、抢救下级医疗保健单位转诊的高危妊娠病人。

抓好高危妊娠监护及专案管理工作,落实以高危妊娠管理为重点的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制度。

7、落实院内妇幼保健业务的管理工作。

承担部分地段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任务;开设优生优育遗传咨询门诊,建立遗传实验室,开展各种遗传病的实验室检查。

8、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孕产妇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科学接生及住院分娩等方面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9、针对本区内危害孕产妇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优生优育、遗传病防转自治等方面,开展科研项目。

10、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九条二级医院妇产科职责:1、严格执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提高对高危妊娠的监护手段,开设高危门诊,高危病房,负责对高危妊娠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基层转送高危孕妇待产,必要时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会诊或转送上级医院治疗。

2、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监督、指导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业务管理和质量提高。

3、协助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全区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接受辖内下级医疗保健单位产科临床人员的进修。

4、承担划定地段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任务,抓好院内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的业务质量,努力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

5、对来本院产检、分娩的孕产妇,要认真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填写工作,出院时通知产妇家人将《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交所在地段的访视单位。

第十条区围产协作组的主要任务:1、协调三级妇幼保健网,加强医疗保健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配合。

2、定期召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检查工作质量,找出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学术交流。

3、制定本区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有关业务操作常规和制度。

4、编写、审定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知识的宣传资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区卫生局是本区妇幼卫生工作是主管机关,负责下达年度妇幼卫生工作任务,掌握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有关标准及制度,负责本办法的全面监督和实施。

第十二条区妇幼保健院必须以保健为中心、临床为基础、指导基层为重点,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考评,直接对镇(街)医院进行业务指导,直接进行检查及督导,并将检查或督导有关情况报告区卫生局。

第十三条镇(街)医院以自身职责为依托,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接受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及考核,直接对村(居)委妇幼保健员进行工作指导及监督,从根本上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严禁地下接生。

全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村(居)委妇幼保健人员均应做好对地下接生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1、村(居)委妇幼保健员能全面掌握本村(居)辖内孕产妇情况,本村(居)辖区内孕妇早孕建卡率>90%,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标,无非住院分娩及地下接生发生,由镇(街)医院给予50-100元/月的经济奖励,镇(街)政府给予年终奖励。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能掌握分管辖区内孕产妇情况,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标,无孕产妇死亡发生,区卫生局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5分,给予5000元奖励,同时建议区或镇(街)政府给予奖励。

3、区妇幼保健院在组织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考评过程中,能定期对镇(街)医院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及督导,全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标,全年全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区卫生局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5分,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建议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处罚:1、凡村(居)委辖区内发生1例本地户口非住院分娩产妇的,扣发村妇幼保健员经济奖励20元,凡出现1例非住院分娩产妇死亡的,停发村(居)委妇幼保健人员一个季度的经济补助;凡出现1例地下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停发村(居)委妇幼保健人员半年的经济补助,同时在全镇(街)妇幼例会上通报批评。

2、凡镇(街)医院辖区内出现1例非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年终考核扣该院5分;凡镇(街)医院辖区内出现1例地下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年终考核扣该院5分,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凡镇(街)医院辖区内出现2例以上(含2例)地下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除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外,年终考核扣该院10分。

3、区妇幼保健院不能做好对镇(街)医院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及督导,致使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超标,年终不予评优评先,严重者,由区卫生局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如出现因违反《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及三级转诊制度的情况,盲目截留病人,造成孕产妇严重后果甚至出现院内可避免死亡的,区卫生局将追究院、科、个人三级的责任,当事人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当事科室科主任扣发当月奖金;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扣发当月奖金,并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检讨,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向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当年的“完成任务奖”;全院要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分清责任,吸取教训。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如出现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情况,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医院领导责任。

因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或其他原因造成孕产妇出现院内可避免死亡的,区卫生局将追究院、科、个人三级的责任,当事人降级处理,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当事科室科主任扣发2个月奖金,全体医务人员扣发当月奖金;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扣发当月奖金,并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检讨,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向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当年的“完成任务奖”;全院要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分清责任,吸取教训。

如有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所涉及金额部分,当事人应承担50%。

参考资料: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