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近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街《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1、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及市建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建字[2006]39号)文件精神,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出具);②《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③建设、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④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⑥中标人的商务标(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⑦其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⑧建设、施工、勘察设计、中介等廉洁协议书(原件);⑨立面效果图(电子文档)。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建管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施工合同的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
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做到合同条款填写内容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严谨,尽量减少合同纠纷。
5、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用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6、备案时按此表程序审核、签章完毕后,由备案受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7、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备案机关各执一份(申请单位持此备案表到建管处政务大厅办理其它建管手续)。
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编号: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制谢谢。
鄂价工服规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总页数】4页(P15-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J], ;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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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以下省略)(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以下省略)(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
三、检查内容抽查企业2个及以上2019年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以国有投资项目为主)的存档资料,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
主要内容为:(一)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二)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三)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四)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五)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定额
规定及说明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
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盒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窖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窖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窖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
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玻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版〉
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1、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13] 66号)2、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组成3、一般性规定及说明4、费率标准5、工程量清单计价6、定额计价7、湖北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管理办法8、湖北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办法9、文件汇编9.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9.2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9.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9.4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9.5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9.6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5号9.8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额价工服规[2012]149号◎ 1、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13 ] 66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工程预结算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 2013版定额”),现予发布,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应执行2013版定额,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招投标开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定额的版本。
鄂建办[2011]83号
鄂建办[2011]83号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含暂定乙级)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
二、检查依据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4、《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09〕4号);5、《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试行)》(鄂建〔2009〕111号)。
三、检查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10年5月—2011年5月,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
主要内容为: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试行)》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标准与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检查项目评分表(见附表1)判定。
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1、良好:检查分值在80分以上。
2、合格:检查分值在60-80分。
3、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
五、检查人员和检查方式各市(州)组织成立由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省直检查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建。
1、检查组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并配备两名以上专业检查人员;2、专业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3、执业质量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调阅受检企业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履约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履约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武建[2008]261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履约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建〔2008〕26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市建管有关站(办):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岁末年初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元月10日前,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4]1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清文[2004]6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加强建设工程款支付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3]172号)。
二、组织领导市建委成立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履约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王立主任任组长,彭浩、金志宏副主任任副组长,夏平、武兴治、岑琳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建管办牵头,市建筑市场站、市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三、检查范围和分工检查范围为:全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建设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市建委派督查组对各区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市政公用工程由市建委组织检查。
建筑工程第一督查组由郭炎乐同志带队,负责江岸、江汉、桥口、东西湖、蔡甸、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督查;第二督查组由熊彦琼同志带队,负责武昌、洪山、青山、汉阳、江夏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督查。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精品.pdf
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名称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办理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即时办理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收费依据无办理机构武汉市民之家二楼竣工验收备案窗口和各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65770874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地址和电话市民之家窗口办理市管及中心城区项目各新城区及开发区项目报建,请到对应属区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联系电话市建管办(办理市管项目及中心城区项目) 65770876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及竣工验收证书、有关质量检测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3、施工单位(总包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14、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5、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16、市、区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17、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18、外墙、屋面、楼地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报告;19、外门、外窗的进场复验报告;20、墙体材料密度、抗压强度等进场复验报告;21、外墙、屋面、楼地面保温材料备案证,门窗型材、组装企业备案证,墙体材料备案证;22、武汉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核准通知单;23、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凭证或结算单(合同双方盖公章);24、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盖公章);25、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鄂价工服规
鄂价工服规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协助市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审核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日期:2007-11-16执行日期:2008-1-1生效日期:1900-1-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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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
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
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