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早产儿营养评价与支持早产儿具有体温调节中枢发育不全、胃动力不成熟、免疫力低下、并发症多等特点,是一个极度未成熟的群体。

人类和动物研究均表明,在妊娠晚期和生后早期敏感阶段的营养不良将会对远期的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表现为大脑重量降低、脑细胞数减少、运动协调能力降低,另外也有足够证据表明,在关键时期的营养不良可造成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鉴于早产儿特殊的生理特点,营养支持对早产儿的生长发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早产儿保健指南》,对早产儿营养评价与支持做出具体要求,现将指南整理如下: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范本(2篇)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范本(2篇)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儿童保健工作,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2. 所有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

二、儿童健康管理1. 儿童健康管理目标(1)通过定期体检和健康评估,提早发现和干预儿童的健康问题。

(2)建立健康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儿童的身体健康信息。

(3)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健康意识。

(4)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活动,监测儿童的健康状况。

2. 儿童健康管理措施(1)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包括生长发育评估、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

(2)制定健康评估指标,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性别进行评价。

(3)加强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儿童接种必需的疫苗。

(4)开展儿童常见病和慢性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5)组织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

(6)建立健康档案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健康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儿童营养管理1. 儿童营养管理目标(1)确保儿童获得充足的营养,促进身体和智力的健康发展。

(2)合理安排儿童的饮食结构,预防和控制营养不良和健康问题。

(3)开展儿童饮食指导,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2. 儿童营养管理措施(1)制定儿童饮食指南,明确儿童各个年龄段的营养需求。

(2)开展营养监测,及时了解儿童的营养状况。

(3)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营养管理工作,提供健康的膳食。

(4)加强家庭和社区的营养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的营养意识。

(5)建立营养评估和干预制度,对营养不良的儿童进行专业的干预和治疗。

四、儿童心理健康管理1. 儿童心理健康管理目标(1)保护儿童的心理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心理健康问题。

(2)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服务,提高儿童的心理韧性。

(3)加强家庭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儿童的心理成长。

2. 儿童心理健康管理措施(1)建立心理健康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干预儿童的心理问题。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一)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

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

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

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doc

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doc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1.宫内转诊: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2)转运中: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3)转运后: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一)护理及发育促进1.保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婴儿培养箱保暖,根据早产儿胎龄、日龄、体重和病情调节暖箱的温度及湿度,维持恒定的中性温度。

2.生命体征监测: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

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

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

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早产儿(高危儿)专案管理工作汇报(完整版)

早产儿(高危儿)专案管理工作汇报(完整版)

早产儿(高危儿)专案管理工作汇报早产儿(高危儿)专案管理工作汇报受宝鸡市妇保院周科长的委托,我就我县早产儿(高危儿)管理工作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古有雍州、西府之称,地处关中平原西部,现辖12镇,233个村,版图面积1179平方公里,总人口51万。

承担母婴保健职能的县、乡医疗卫生单位24所,其中县直医疗卫生单位3所,乡镇卫生院19所,驻凤单位职工医院2所。

县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72人,乡级卫生院妇幼专干19名。

全县村级卫生室261所,配备女性妇幼保健人员185人,男性妇幼保健人员48人,承担着约占23人口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市妇保院的精心指导下,在开展常规保健工作的基础上,我县于201X年7月17日、201X 年4月29日、201X年9月28日、201X年4月29日先后启动实施了待孕妇女增补小剂量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降消、0-6岁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等项目工作。

我们以抓产科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以规范产科建设为中心,强基固本,项目带动,通过全县妇幼人员的不懈努力和扎实工作,各项目工作呈现出健康有序地发展局面,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县早产儿(高危儿)专案管理情况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做一汇报。

二、主要做法1、全县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的创建成功,为早产儿(高危儿)的系统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为了规范运行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工作,提高0-6岁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各个医疗保健机构要求筹建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这也是项目启动以来妇幼卫生工作的核心任务。

围绕这个工作重点,大部分单位热情高、高起点、能早规划、早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建设。

县项目办多次抽调专业人员,采取下乡督促检查、包片包点进行技术指导等方式,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了所有卫生院的建设任务,顺利迎接了市卫生局组织的儿保门诊达标验收,使我县的建设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ﻫ(一)早产儿就是指胎龄<37周出生得新生儿,就是新生儿死亡发生得重点人群,也就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得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得早产儿. ﻫ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得早产儿。

ﻫ (二)早产儿保健就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得医疗保健服务.(三)早产儿专案管理就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与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得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ﻫ(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ﻫ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与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ﻫ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ﻫ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得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得收集、上报工作.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ﻫ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得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ﻫ3、负责指导与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得健康教育材料。

ﻫ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得管理工作。

ﻫ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与能力相适应得早产儿保健服务。

ﻫ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得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儿童系统保健对象为 0-6 岁儿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散居儿童、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条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 、定期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流程第五条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等方面的指导,避免或者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在知情自愿的原则上,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第六条新生儿保健1. 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 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 次(含满月访),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首次访视应在出院 7 天之内进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儿童保健医生或者乡村医生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法》的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第七条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1. 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册(表、卡):新生儿满月或者出生后 42 天,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或者母亲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在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册,并进行随访;重点问询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及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1.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 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 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 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 龄时结案。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五、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 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 量控制结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 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七、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 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 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 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 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 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
充相应的营养素。
• 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 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
膜病(ROP)筛查等。
• 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 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
• 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 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 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相关概念:
• 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 服务。
• 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 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 及相关内容。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工作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树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展开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展开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诲工作,制订健康教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联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展开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为加强儿童保健科的规范管理,提高对患者的儿童保健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了儿童保健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科主任和科室内部业务骨干组成。

职责如下:1.强调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科室内部的标准操作规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2.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小组活动,总结当月存在的质量问题,通报亟需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3.逐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的安全、预防交叉感染,完善制度落实。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学习,分享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组织实施医护人员的技术和技能考试,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定期征集患者及家属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加强与病人的沟通,为病人服务提供更优质、安全的服务。

二、人员岗位职责(一)科主任职责1、在院长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科保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宣传及行政管理工作。

2、拟定本科工作计划,经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订本科各项工作常规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对本科职工进行医德教育,关心群众生活。

4、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考绩,并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安排科内进修、实习人员。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和专科门诊工作,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6、组织本科教学,审定本科科研课题设计,组织开展新技术及科学研究,提高工作质量。

(二)儿童保健科主任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处理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

2、负责指导制订科研设计方案,业务技术工作计划,书写调查报告、专题总结、统计资料、学术论文。

3、指导下级儿童保健人员,处理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每年有一定时间参加临床工作,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

4、深入下级单位进行医疗保健业务技术工作,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儿童保健业务技术状况、经验及问题,定期介绍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指导下级单位工作。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大余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编2019 年目录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儿童高铅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6月龄婴儿母乳喂养指南7-24 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儿童缺铁和缺铁性贫血防治建议维生素 D缺乏及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防治建议儿童微量营养素缺乏防治建议儿童期单纯肥胖症防治常规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建议婴幼儿食物过敏诊治建议中国婴幼儿牛奶蛋白过敏诊治循证建议中枢性性早熟的诊断与治疗共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1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早产儿保健管理PPT课件

早产儿保健管理PPT课件
早产儿保健管理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儿童保健科 吴晶
内容
1
前言
2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3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4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实施意见
前言
发生 率
全球:>10% 我国:7%左右 我市: 2%左右
新增早产儿1500万/年;
早产儿
死亡 率
全球每年死亡早产儿110万,占 新生儿死亡率36%; 我国——婴儿死亡的首位死因;
其他医疗机构 (登记、汇总、上报)
定义范围
信息统计
工作职责
指标
工作
规范
信息管理
早产儿保
健管理 质量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 严格执行。
建立自查制度,定期自查
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质量检查
妇幼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住院前管理 住院期间管理 出院后管理
定义范围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
定义范围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 保健
1
是指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为早产儿提供 的医疗保健服务
早产儿 专案管理
2
是指按照本规范要 求定期对早产儿进 行生长发育监测和 指导等综合管理。
一般情况下, 评价生长发育时 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 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 ,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 月龄。
早产儿 出院后
特殊检查:早产儿视
网膜病(ROP)筛查、 视力检查、听力检查, 及其他必要辅助检查
喂养、护理、疾 病预防及早期发
展促进指导
异常情况早期识别 和处理
早产儿保健管理——出院后管理
转诊
• 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 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
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
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

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及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5)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6)异常情况的早期识别和处理。

4.转诊: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5.结案: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

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

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五、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的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信息主要包括: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和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
为分子。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同期本机构活产数)×1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