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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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在保障设备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设备工程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分类与等级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人均工作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10 年以上设备监理工作经历,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从事设备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5、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6、近三年内完成至少 5 项设备工程监理项目,且项目投资额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人均工作面积不少于 8 平方米。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8 年以上设备监理工作经历,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从事设备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5、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6、近三年内完成至少 3 项设备工程监理项目,且项目投资额累计不少于 1500 万元。

三、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一)申请设备监理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工作场所证明、人员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业绩证明等。

(二)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设备监理(咨询)服务和市场需求,推动设备监理(咨询)服务标准化,规范设备监理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组织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由协会组织审查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和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标准审定由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参与设备监理(咨询)服务标准化活动,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二)基于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的需要及发展提出团体标准的制定项目,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优先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行业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三)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与管理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四)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积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1-(五)诚信、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六)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七)不产生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设备监理(咨询)领域服务,且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检验(测)、工程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能等级。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依供货合同而签定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二章设备监理活动第六条(监理招标)委托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设备监理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合同)设备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文件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文件

秀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评选工作(以下简称“评优工作”),特制
定本办法。
每年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年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奖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
评选,报设备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公示通过后正式公布,
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评选名额: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奖原则上不超过
30 名,每年具体名额在年度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为注册设备监理师,并是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赢得业主和工程承包商的信 任,无不良记录; 2.遵守协会章程,遵守有关注册设备监理师管理规定,积 极参加协会活动。
-3-
3.规范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效果突出,成绩卓 越,未发生过任何监理责任事故;
主题词:设备监理 评优 通知 抄送: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录入:韩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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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4 日
2019 年 7 月 4 日印发 校对:张瑞杰
附件 1
全国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
中设协通字〔200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范,不断提高设备工程监理服
务水平,推动设备工程监理行业的持续发展,规范开展全国优
-4-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 证书,报设备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公示中如有异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将进行核 查,处理意见视核查结果确定。
第十条 获奖人员如在一年内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受到 处罚或其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将取消获奖资 格。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人员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行贿送礼,违者给予批评,并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 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并取消其评委 会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评优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我局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2014年6月10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设备监理协会章程

设备监理协会章程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2014年6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 NTS(缩写:CAPEC)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设备监理的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及设备监理人员,设备相关的设计、研究、制造、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设备监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行业发展动向,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设备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等制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协助开展设备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理行业调查研究和综合统计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

制订设备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执业单位和执业人员服务规范、行为规范,建立执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单位和人员执业情况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开展注册设备监理师和各类设备监理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五)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设备监理国家标准工作。

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六)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收集、发布相关信息,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设备监理》杂志、设备监理信息和书籍等;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优秀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和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评选活动。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行业发展需要,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决定组织制定并发布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

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针对特定设备、检验检测方法和相关质量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技术指南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四条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发展需求;(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三)相关方协商一致;(四)广泛参与、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五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团体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标准管理部”)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

依据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组织制定及相关管理。

1、开展国内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质量管理等相关标准体系的收集、比较、研究工作,建立团体标准体系和框架;2、对团体标准工作进行战略规划,确定优先实施的工作内容,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3、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报批、公布、复审、修订等工作;4、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宣贯、培训、研讨、技术咨询活动,提高协会会员与社会公众对团体标准的认同感和执行力;5、适时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国际沟通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直接相关的知名标准化组织的交流活动。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最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方法》全文根据xx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局部规章的决定》修订,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方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假设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局部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十条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章程;(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五) 设施和设备情况;(六) 质量管理手册;(七)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xxxx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2015年11月4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从事设备监理服务的企业,承诺遵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登记审核、信息公示和自律检查等规范要求,可自愿申请成为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以下简称设备监理单位)。

在设备监理活动中,设备监理单位可使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CAPEC)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标识,对外进行符合规范条件的宣传。

第三条设备监理服务是指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等,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建设项目中,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专业化监督和管理服务。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为顾客提供设备监理、项目前期咨询、设备采购咨询、设备项目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同业主单位、设备监理单位、相关行业及地方协会组成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规范管理。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范条件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规范条件包括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行为规范五部分。

按照人员条件、业绩条件,设备监理单位划分为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专业划分见《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附件1),未列入的专项设备,不设甲级,按照乙级条件执行。

(一)基本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

(二)管理条件1.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2.制订了覆盖所从事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

(三)人员条件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从事设备监理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号系统监理技术要求》标准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号系统监理技术要求》标准解读

©PEG法规标准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号系统监理技术要求》标准解读赵振1朱培坤2张文燕3(1•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71)(2.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201319)(3.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北京100029)摘要:T/CAPEC6—201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号系统监理技术要求》团体标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对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监理服务,提升设备监理行业技术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使相关人员准确地了解和使用该标准,本文从标准的编制目的、意义和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实施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并对其中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监理技术要求标准解读<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Consulting Service for Urban Rail Transit SignalSystem>Standard ReferenceZhao Zhen1Zhu Peikun2Zhang Wenyan3(1・China Railway Huatie Engineering Design Group Co.,Ltd.Beijing100071)(2.SGS-CSTC Standards Technical Services(Shanghai)Co.,Ltd.Shanghai201319)(3.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Beijing100029)Abstract T/CAPEC6—2019((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consulting service for urban rail transit signal system》,association standard was formally implemented on January1,2020.This standar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standardizing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service of urban rail trans社signal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technical service level of pla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industry.In order to better enable the relevant personnelto accurately understand and use the standard,this paper has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introduction from the standard establishment goal,the significance and the principle,the main technical content,the implementation proposal and soon,the requirements of the key quality control points are explained in detail.Keywords Urban rail transit Signal system Pla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Standard interpretation中图分类号:TB4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2465(2021)01-0011-04DOI:10.19919/j.issn.2095-2465.2021.01.00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许多大城市的出行人口不断增长,各大城市快速投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
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2017年12月15日。

设备监理团体标准实践初探

设备监理团体标准实践初探

Focus聚 焦1 我国的新型标准体系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修订版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全方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严格限制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力求提升政府标准质量水平。

过去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约70%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来制定。

《标准化法》将这些标准制定主体赋予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协会、商会、联合会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依据市场和创新的需要独立管理、制发布和运营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

目前,我国的标准体系如图1所示。

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的关系,如图2所示。

设备监理团体标准实践初探■ 张文燕 郇淑萍摘要: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后,完善了我国新型标准体系,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标准是国家质量技术基础设施(NQI)之一,团体标准服务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方面意义重大。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进行了设备监理团体标准的实践,从管理、标准制定、标准宣贯实施方面积累些许经验,供交流参考。

关键词:标准体系 团体标准 设备监理 高质量发展 引领可见,我国标准发展的趋势是:国家标准聚焦基础通用,数量将会控制;行业标准主要服务政府职责,也将缩减规模;地方标准聚焦地方特色,防止区域壁垒;而团体标准定位在填补空白,以团体标准增量带动行业标准的存图2 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的关系量减少。

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该规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和细化措施,指明了团体标准的制定方向和应用领域,规定了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提出了基于社会团体自愿开展的创新的管理和引导手段——良好行为评价,为规范、引导和监督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号CAPEC-S2212003

号CAPEC-S2212003

编 号:CAPEC-S221:2003版本号:A修改号:1状 态:有效发放号:设备监理评审管理文件设备监理培训管理和培训单位的认可与管理规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培训管理和培训单位的认可与管理规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1.1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培训活动的管理。

1.2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培训活动的管理程序。

1.3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培训单位和培训课程的认可程序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程序。

1.4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培训单位的通报、暂停与撤销程序。

1.5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设备监理培训的单位和培训课程的评审、监督和复评等认可活动。

2.引用文件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2)《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3)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5)GB/T 19011-2003 idt 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术语和定义1) 本规则采用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2)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4.1根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培训工作。

4.2 CAPEC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负责设备监理培训活动的管理及培训单位的认可和管理。

4.3 CAPEC依据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和其他认可规范对培训单位实施认可与管理。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28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第六条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5.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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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设备监理服务和市场需求,推动设备监理标准化发展,规范设备监理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任。

推荐单位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委员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二)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监理服务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四)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公开、透明、协商一致。

第七条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设备监理、工程咨询,及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团体标准的代号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称缩写CAPEC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CAPEC 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第九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APEC ×××—××××/国际标准代号×××××:××××
第二章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节提案
第十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
1.由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出者应提交《CAPEC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二节立项
第十一条协会秘书处对提案做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案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审查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对批准的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秘书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CAPEC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节起草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提案,由协会秘书处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同时编写《CAPEC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将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CAPEC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节审查
第十八条审查委员会将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

第十九条函审材料的发送和审查结论的反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协会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

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CAPEC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见附件5)并签章,通过电子
邮件等方式将《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发送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汇总委员审查结论,并形成《CAPEC 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函审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审查。

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时,协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前15天将审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审查委员会委员。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CAPEC团体标准会审投票单》(见附件7),获得审查委员会出席会议代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可通过审查。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8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审查为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协会。

第二十三条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四条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形式审查合格的,协会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见附件9),并刊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七条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申请审查。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 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 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 个月,超过18 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章实施
第二十九条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可自愿采用。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复审
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审查委员会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复审可以采用函审或者会议审查。

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CAPEC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0)。

第三十五条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复审结果,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鼓励相关单位和组织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提供技术和经费等资源支持。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差旅费用由委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团体标准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版权归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所有。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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