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杨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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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准考证号码姓名杨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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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时间年月日
云南大学法学院印制
论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也最彰显刑法魅力的原则,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典型案例入手,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理论渊源、基本含义及其真正价值,指出了我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和体现与缺陷,从根本上进行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基本含义;缺陷;价值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流变中,我们可以发现,蕴涵其中的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观念。对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进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质的精神实质。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
(一)什么是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德国产柿子,柿子快成熟的时候又大又硬,所以这口中美味有时就成为人们手中武器。这不,某德国官员在大街上演讲时被一个不喜欢他的人用柿子袭击,猝不及防被打得鼻青脸肿。这还了得?打人者被抓住送到法庭。
按德国法律,用青柿子打人罚款400马克,用红柿子打人罚款
200马克,因为青柿子硬,打得重,红柿子软,打得轻。可这次袭击官员的“手雷”不硬不软,是个黄柿子!那么,是不是该合理类推比如取个平均数罚300马克呢?
不是,法官翻遍德国法律,没有一条说黄柿子打人如何处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罚!
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搞类推,类推容易乱推,法律就没有严肃性了。1
强调法的“明文规定”,是有原因的。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这样的话,即使是恶法,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法律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算与法制沾边。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具体事例。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
将罪刑法定真正作为刑法原则的提出,当属近代刑法学之父、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保罗·约输安塞尔姆·费尔巴哈(P.J.A.Feuerbach,1775-1833),在其1801年出版的《德国现行普通刑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术语,并将其概括为“无法无罪,无法不罚”2。
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1801年费尔巴哈在他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简明的法谚形式表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三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无法律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rime—无犯罪则无刑罚”、1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4月第1版,第183页。
“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3。在费尔巴哈脍炙人口的罪刑法定三原则中,仍然要求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也就是刑法对犯罪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中国学界有争议,其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张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而其现代义上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和自由4。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的全部过程。
有著述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来源有三个: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自然法思想。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其从思想产生到学说形成,再到立法化,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久远的思想沉积和社会渊源。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1167-1216)签署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
3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6页。
害、搜索或逮捕。5”它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思想基础。这里它就蕴涵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思想。这一法的基本思想经过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不仅在英国本土扎了根,而且在其联邦也引起了广泛的影响。这一思想传入美国后,产生了1774年的13个殖民地代表会议的宣言和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有“不准制订任何事后法”的规定,各州亦有同样的规定。1791年修改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6”在英美法系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实行成文法,而是实行判例法。因此,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程序法,罪刑法定主义也在程序法中得以体现。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洛克认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能是是非善恶的尺度。7”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鸠(168-1755)在其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8”
5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6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7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8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