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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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06-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推动绿色江苏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l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用材林、特色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年贷款利率超过5,(含5,)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3,、2,的年贴息率予以贴息;年贷款利率低于5,的,中央财
政和省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率予以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按3,的年贴息率予以贴息,
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贴息。
第六条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省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项目实施主体为龙头企业的,须附龙头企业证明文件。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需附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的项目,需附项目建议书;贷款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须附项目简要说明。
第十条省林业局根据各市、县(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和备案项目、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情况和贷款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对所报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本贴息年度全省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方案,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林业局下达当年贷款建议计划后,于3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情况,并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省林业局。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市、县(市)应申请的财政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月1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2)、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据的复印件、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拨付的贴息资金按规定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省、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各市、县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
第十七条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
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贴息贷款档案管理,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利息结息单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以及验收情况报告等。留存材料一般保留5年以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农[2005]134号、苏林计[200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