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化道路与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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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化道路与新农村建设
一.概念
合作化是指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从组织互助合作开始,逐步把个体所有制的小农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是通过合作化实现的。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二.总体要求
□经济建设
在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政治建设
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文化建设
在在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体现农村地方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会建设
在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实现农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法制建设
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同时大力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觉悟和能力,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依法进行,把保障农民利益的相关制度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尽管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作了许多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尤其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法律制度方面还需大力加强,所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
三.合作化道路的历程与经验作用
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的回顾和现实思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在不改变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地在某个生产领域实行联合,或者是在同一产业内的某些生产环节进行合作。其主要功能是在不直接干预农户经营的前提下,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它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推动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的产物,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组织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质就是让农民富裕、农业进
步、农村发展,就是为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最早起源于欧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尽管各国农业生产条件和背景截然不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也各具特色,但农民始终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也始终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的。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50 -80年代的激进探索,80 -90年代的自发演进,以及90年代中期以后的迅速发展。反思历史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对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50-80年代的激进探索时期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农民成为拥有生产资料的自由生产者。但是小农经济分散、落后,难以适应工业化建设对于大量商品农产品的需要,因而,在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对小农经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由互助组到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合作化运动。
(1)互助组(1950-1953年)。互助组是1949年以来我国经历的第一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它由4-5户相邻农户组成,形式比较简单,主要特征是不改变土地及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农户间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结成劳动、农具和耕畜等生产要素的互助关系,生产决策也由农民自己做出,这是1955年以前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合作化的发展基本遵守合作的本质,步伐稳健,发展顺利。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互助组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但是,互助组毕竟是为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准备条件,其目的是引导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逐步过渡到集体经济的道路。于是,互助组很快就被初级社所取代。
(2)初级合作组织(1953-1955年)。在初级社中,大约20-30户相邻农户在统一管理下共用农具、牲畜和土地,净收成的分配既考虑各个农户的土地、牲畜和农具的投人,又考虑每个劳动力的劳动投人。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的过渡,政府起了关键的作用。同时,由于坚持了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使农民能够自由进人和退出,加之政府与农民的利益目标一致,因此,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为此,初级社也被看作是当时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3)高级合作组织(1955-1957年),又称为集体农场。在高级社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可耕地、牲畜和农具等)都归集体所有,收人只按每个成员的劳动投人分配。有关研究表明,高级社的规模从最初的30户左右到逐渐包括整个村庄的所有农户,大约150-200户。政府对这种进程的态度起初是谨慎的、渐进的,鼓励农民自愿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然而到1955年,那些主张加快集体化进程的人们在党内争论中占了上风。因此,在1955年全国还只有500个高级社,到了1957年,高级社就激增到75. 3万个,他们包括了1.19亿个农户。
(4)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2年)。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农村组织变革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全国74万个合作组织被改组为2. 6万个公社,它们覆盖了全国约99%的农户。
从1962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经过调整,最终确定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共同拥有土地,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这一时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可以概括为:集中劳动、统一经营、评工论分、按工分分配。这种体制完全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合作化的发展严重背离合作制原则,实践证明,高级社是一种超前的产权制度。
2、80 -90年代的自发演进
审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由于重建了农村经济并赋予农民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生产的基本要素--土地问题,因而农村多年积蓄的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农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推行,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独立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农民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一批由农民自己组织的技术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生产技术的推广、研制和开发,合作经济组织多以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的名义存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对合作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以从事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大量兴起,很多专业技术协会也把经营重点转向共同销售农产品方面。由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技术协作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所以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以农业技术经济服务组织的名称存在。
3、90年代中期以后的迅速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加快,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在兴办形式上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特点,而且合作内容也逐渐拓宽,既有技术合作,又有供销、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甚至出现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新型合作关系,出现了一批由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出资建立的以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为主的经济实体。
4、基本评价
20世纪50年代初,合作化的前期是要肯定的,中后期由于指导思想上的错误,使其偏离了合作制原则。从方向上说,组织个体劳动者走合作化的道路完全正确,但采取搞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搞合作化,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违背了经济规律。因此,从总体上看,50年代的合作化、集体化是以限制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和家庭经营为前提的,并把家庭所有、家庭经营看作是与合作化、集体化相互对立的关系。它是以消灭剥削和私有制为目标的,不断搞所有制的升级过渡,认为越公越好,提倡纯而又纯的体制和纯而又纯的按劳分配。此外,把财产归堆,否定按股分红的合作社定义为高级社,实行大锅饭式的分配体制,实际上违背了合作社原则,严重地压抑了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为以后重走合作化道路设置了障碍,其教训是深刻的。最初,政府组织农民加人互助组,而初级社采取的是农民自愿的方式,“民办公助”是政府行为的主调,基本上遵从了自愿原则,农民从中分享互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