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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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课程)试题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某台商有以经商为掩护在大陆收集政治、军事情报的重大嫌疑,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 B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 人民法院
2、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记载有其犯罪动机的日记本属于( B )
A.物证 B.书证 C.证人证言 D.勘验、检查笔录
3、某法官的大学同学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该法官( D )A可以审理该案件,因为没有亲属关系
B只要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就无需回避
C应主动申请回避
D只要该法官不徇私情,即便申请回避,法院院长也可以不批准4、马家爵杀害四位同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 )A无罪推定显然对他没有实际意义 B在审判之前完全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C没有律师辩护也不影响认定案件事实 D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应推定其无罪
5、刘某目击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发过程,并向警
察作了陈述,但因怕打击报复拒绝出庭听作证,依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D )
A可以由警察出庭转述作证内容 B可以由控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C法官可以在庭下听取他的证词 D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词无证据效力
6、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到对方急促的话语:“我要报案,我的5岁儿子几分钟前被一个人用车拉走了,希望你们能够出动车辆机械追赶和拦截。”对于这个报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C )
A决定立即立案 B告知报案人员,此案应去找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C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营救被绑架人 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让其处理
7、王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王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王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B )
A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 )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9、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10、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 D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 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
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时,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有:()
A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附有证据目录
C附有证人名单 D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4、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遭到刑事指控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
A保持沉默的权利 B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的权利
C申请保释的权利 D与律师秘密会见的权利
5、某人遭遇抢劫身受重伤,他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享有的权利是()。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B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C出席法庭指控犯罪 D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提起上诉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无罪推定
2、程序公正
3、侦查
4、不起诉
5、第二审程序
四、简答(每题8分,共40分)
1 简述辩护原则
2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3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酌定不起诉制度
4 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其第一审审理的特点
5 简述搜查制度
五、论述(共10分)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六、案例分析(10分)
2004年8月26日晚,时任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的胡登举,与妻子、44岁的泸州市江阳区烟草分公司职工骆国洪一起在骆母家吃完晚饭后,骆外出与朋友打麻将至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牌友护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号楼烟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时55分,骆的尸体在住家楼下楼梯间内被清洁工发现。经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骆国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
致机械性窒息而亡。
警方在胡登举卧室床垫絮上,发现近60平方厘米范围的可疑血迹。床头枕巾后,发现双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迹2处,枕套背面南端向北处也有2处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国洪所留。2005年8月27日,警方对胡登举体检发现,胡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手背侧青紫肿胀。经鉴定,胡登举面部、颈部、身体部位的损伤符合指甲抓伤形成的特点,右手损伤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状多次击打表面光滑、质地柔软物体(如人体等)造成。同时,警方从胡登举手指甲中提取到骆国洪的血迹。胡家财产133万余元中,57万胡至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5年8月31日,胡登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
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胡登举杀妻证据:骆国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胡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胡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