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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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主任:曲标
编委会副主任:远烁孙海胜
主编:林海袁为岭刘建华宫铭霞许瑞峰
邢乐刘韦巍张郴焦改霞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一般规定 (2)
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2)
2.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
2.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5)
2.4 其它一般性质量管理 (10)
第三章现场办公区标识标牌设置 (14)
3.1 标识牌设置 (14)
3.2 施工围挡设置 (17)
第四章样板示范区设置 (18)
4.1 图片样板区 (18)
4.2 实物样板区 (22)
第五章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设置 (25)
第六章材料加工现场及施工部位标识牌设置 (28)
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
1.2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施工活动的,应遵守本手册。
1.3本手册是规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4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5鼓励项目部应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市政工程的科学管理。
1.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除应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各专业施工工艺标准化详见《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南》,该“指南”与本“手册”配套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2.1.1建设单位承担本手册的督促检查责任。
2.1.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检查内容应包括:施工许可、质量报监、施工图审查、图纸会审、考勤等。
2.1.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名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工程因故停工超过3个月应办理相关手续。
2.1.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参建各方真实有效的信息,开工前应主动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已经施工的实体部分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质量鉴定性检测。
2.1.5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查设计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合格证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督促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并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2.1.6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将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施工要点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并形成设计交底记录。
2.1.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进行图纸会审,汇总问题清单。
2.1.8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答复解决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会审记录的各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
2.1.9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工程管理经验。
2.1.10项目管理部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2.1.11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实行考勤制度,留存考勤记录。
2.1.12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组织审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并形成审查记录;负责审核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资格及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并形成审核记录。
2.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2.2.1监理单位承担本手册的监理责任。
监理企业应对监理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成立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质量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监理部及现场实体进行内部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2.2.2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须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组成,现场监理人员应为监理企业聘任的员工。
2.2.3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监理单位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4总监应具备国家执业资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省级以上监理师资格。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5000万元,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各配备不少于2人/5000万元,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合同监理人数的60%。
2.2.5施工现场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驻地监理服务。
2.2.6监理部组织结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框图、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监理旁站制度、见证取样制度、平行检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应上墙明示。
2.2.7监理部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简易测量工具。
2.2.8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139-2013)的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关键工序隐蔽项目100%平行检验,并做好平行检验记录,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检验批次的10%进行平行检测。
2.2.9监理单位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周应不少于1次。参加人员包括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会议应有签到和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