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因素对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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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论社会性因素对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约
李艳华
(云南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云南
昆明650091)
[摘要]社会工作者职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承担着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更新社会管
理和社会福利服务的理念、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体制、提高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的重任。文中从传统工青妇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个公民社会领域,探讨社会性因素对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的制约。
[关键词]社会工作职业化;社会性因素;制约[中图分类号]
C916.2
[文章标识码]
[文章编号]
1671-5136(2012)01-0014-06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12-03-16
本文为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研究》(项目编号:06BSH050)的研究成果之一。李艳华(1975-),女,云南保山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民
族社会学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老年人福利与老年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管理。
一、引言
社会工作者职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承担着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更新社会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的理念、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体制、提高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的重任。随着我国政府对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大力推进,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回应,推动了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特别是在社会公益、社区管理、社会福利服务等领域已初步显示了其独特的功能。但是我国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从西方借鉴而来,由于经济基础、
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西方的专业体系、职业体系甚至知识体系并非完全适合我国国情。本文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探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所受到的社会性因素的制约。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以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作为制度基础。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体制,健全“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上下配合、相互促进”的层级联动机制[1]。因此,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政府的民政部门是管理有关社会福利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在我国,民政系统成为与社会工作联
系最为密切的部门。
第二,传统的工、青、妇组织的职能是在政府和单位的领导下联系和服务于职工、青年和妇女。此类组织规模可观、
结构完整、能量强大,政治性很强,主要负责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以及根据政府指示执行一些具体的社会管理任务,实质上是作为政府的外围组织或者“腿”而存在[2]。
第三,社区自治组织。从职责来说,居委会、村委会分别是中国城市和乡村社区的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社区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提供社区福利服务的重任。
第四,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作为与政府、市场相平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在我国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受到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系统、普遍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运行机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四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很不均衡,尤其表现为公民社会领域弱小,非营利组织发育滞后,对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产生制约。
二、我国公民社会弱小对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约
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和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平台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爱德沃德与福雷将公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第19卷第1期2012年3月
Vol.19No.1
Mar.2012
第1期
社会的功能归结为三种:第一,执行公共与准公共职能,社团直接地或辅助性地提供社区服务。第二,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代表,或者是执行抗争国家的功能。第三,新托克维尔式的对社会化的强调,公民社会团体在建立公民技巧与态度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3]。在公民社会这个公共领域中,社会福利的提供、公益事业的发展,都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和监督,社会资本得到充分发掘,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和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因此更为贴近社会成员的真实需求,其服务绩效也能得到更好监督。在这样的平台上推进社会工作,必将能够充分贯彻其价值观,发挥其专业功能,使人们更有效地获得福利与发展。
然而,学者们对公民社会的理论假设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已。尤其在中国,公民社会的理念来自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的发育也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政治国家和市场让渡出一点点空间才得以推动,因此有着先天不足的缺陷。由于制度环境的制约等原因,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非常弱小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使得依赖于公众参与的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根基在我国还非常薄弱。
(一)现行人事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导致非营利组织发展不成熟。目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及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中的非竞争性原则等,导致公民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工作重要载体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不成熟,无法全面地承担起民众、学界及政府寄予的重望。在社会福利提供的过程中,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良好互动、有效互补的局面并未真正形成。
(二)民众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和认同不足,潜在需求缺乏转化机制。由于长期习惯于单位保障的社会福利模式,中国民众对于职业化社会工作这种福利输送机制了解不多,更谈不上认同,自己有问题或困难仍习惯寻求单位的帮助。因此,民众对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和发挥专业作用虽然存在大量需求,却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启动这种需求从潜在向现实转化,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必要性得不到充分体现,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价值难以体现,社会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低,社会地位低,岗位满意度不高。
(三)部分民众缺乏公德意识与公共精神,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隐形障碍,制约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费孝通先生将西方社会的团体结构与中国的差序格局加以比较,非常有见地地指出,在传统社会,中国民众世代定居,在地缘社区内彼此熟悉,是一个礼俗社会;但聚居的社区与社区间孤立、隔膜,疏于交往,缺乏合作。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将亲属、邻里、朋友及其他需要的人联结起来,构建起一个范围大小据情况而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因此,差序格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和传统习俗影响下形成的道德观念就是,个人对他人的态度和提供的帮助视自己与他人的交情深浅和关系远近而有所不同。私人关系越远,则愿意承担的责任越少。“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成为很多中国人的信条。当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很多人想到的是自己可以从中得到点什么,而不是自觉地承担起公共责任[4]。因此,从文化传统来说,中国是一个利己的社会。当源于西方基督教观念和道德体系、以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公民对社会的义务等理念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理念进入中国社会时,难免遭遇水土不服的困境。以利己为中心的传统文化观念与公民社会所强调的平等参与、自我治理、信任与互惠、慈善与关爱、认同与合作等社会资本理念是存在冲突的。这类冲突在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中表现尤为突出,如因人际疏离而导致社区缺乏凝聚力、社区事务少有人关心等。人们对公共事务态度淡漠,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的利他的社会氛围难以形成。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基础——
—志愿精神,也难以在中国广大民众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和践行。社会工作是一种利他的专业和职业,缺乏利他的社会氛围,其价值观要得到社会主流人群的认同,其职业地位要得到提升,都是很困难的。
三、传统工、青、妇组织的实际社会工作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工作的部分功能由工、青、妇组织承担着。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也是各类群众利益的代表。在我国,工、青、妇组织属于“人民团体”,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5]。由于这三类组织直接服务于职工、青年和妇女,在这些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而应视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传统工、青、妇组织习惯于政府主导,自主性与开放性不足,对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知识的普遍接纳及深入践行尚待时日,工作内容、方法单一,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了解不够,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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