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7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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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国烟法[2004] 9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促进烟草行业实验室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指烟草行业各级质检机构,以及研究院(所)、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从事校准或检测工作的内部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本规定可作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准则》的补充审查条款。烟草行业各类实验室应将本规定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五条实验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贮、领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并对领取、使用、剩余、废弃的数量详细记录。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任何人未经备案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三)实验室必须设有明显的禁火和各类危险警示标志;未经允许任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实验室;禁止工作人员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或在实验室内吸烟;实验室不得为作休息室使用。

第七条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试验过程中有害排放物、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应根据化学性质的不同,采取有效方法和防护措施,销毁或处理有关易燃易爆、有毒及产生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妥善处理试验过程中(后)的废水、废气、废渣,严禁有害废弃物直接倒入垃圾堆和下水道。

第八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用电设施应配备漏电保护、接地等装置;精密仪器应使用稳压器或不间断电源;实验室应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器,并采取防静电、防雷击等技术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应切实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信息安全措施,确保行业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和各种科研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制度。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进行日查;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周查;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检查,并留存完整记录。

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相关规定、规程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根据本规定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自救、互救、事故预防和排除等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备有相应的安全法规、安全标准和技术手册,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

第十三条实验室必须针对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火灾、爆炸、中毒、人身伤亡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验室遇各类事故(事件)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有关事故(事件)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布局应以保证安全为前提,满足安全操作、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一)实验室应根据化学、物理、高温等不同试验条件,安装、使用具有防酸、防碱、防火性能的试验台,满足样品、药品、试剂码放及试验操作的安全要求。

(二)试验药品及试剂放置要安全有序,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及时间,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如乙醇、乙醚、苯类、丙酮等有机溶剂。同一品种的试剂在同一实验室应限量存放,并与热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实验室应具备与检测作业或科研试验相适应的防护设施。应确保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净化等设施的有效运行,消除或减少对实验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

(四)实验室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力容器和承压设备必须确保安全阀、防护隔离等设施的有效。实验室盛装压缩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必须集中管理,在储存、使用中严禁火种,并满足有关温度、通风等条件要求。

(五)实验室应对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存贮的样品和试剂设置专门的存贮场所。各类试剂、溶液、试样等,必须贴有与内容相符的标签,标明其名称及浓度。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必须标明与物品相符的专门标志。

(六)实验室应配备废液、废渣专用收集容器,保证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使用与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报警设施。实验室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和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为从事化学品、危险品试验或销毁处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器具和作业服装。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为工作人员配备淋洗器、洗眼器(杯)、灭火毯、急救箱、呼吸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救护药品,并置于实验室显著和方便取用的位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质检站执行本规定的同时,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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