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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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第一节 结婚〔一〕
一、结婚和跨国结婚
跨国结婚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外国因素的婚 姻成立行为。跨国结婚也包括跨国结婚的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跨国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跨国夫妻关系中的财产 关系方面采用法院地法原那么 。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婚生子女 1.适用父母属人法 〔1〕适用生母之夫的本国法。 〔2〕适用生父的住所地法。 〔3〕适用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 法。 〔4〕适用父母的共同属人法 。 〔5〕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2.适用子女属人法 3.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四〕
〔二〕非婚生子女及其准正
1.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西方国家立法一般主张 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西 方国家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五、中国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那么?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受案法院在第三国, 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如适用当事人 共同的属人法。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一〕
一、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跨国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在没有共同
第二节 离 婚 〔二〕
〔二〕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的住所地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 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 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 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国际私法旨在调整跨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应用,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婚姻的成立通常受当事人国籍规定的婚姻法管辖。

然而,当涉及到跨国婚姻时,涉及的国家法律可能存在冲突,此时需要运用国际私法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中美两国公民在日本结婚,其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将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日本法院将采用冲突法规则,综合诸多因素来确定最适用的法律。

这些因素包括当事人国籍、婚姻地点、当事人意愿等。

二、离婚及财产分割离婚是婚姻家庭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之一,而国际私法在离婚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在其他国家离婚。

那么,离婚的效力如何认定?国际私法认为,离婚的效力应以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所适用的法律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法国居住,而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国法院有权审理该离婚案件,那么即使夫妻已在其他国家居住多年,其离婚的效力仍以法国法律为准。

此外,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国际私法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英国的离婚法规定了在离婚时应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提供了巨额婚前财产,根据英国的法律,这部分财产可能在离婚时不受分割的影响。

三、子女抚养权在国际私法中,子女抚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当父母的婚姻出现问题时,子女的抚养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时,国际私法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抚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将决定子女抚养的问题。

例如,如果父母是法国公民,在法国生活,他们的子女抚养权将根据法国法律来处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私法也允许跨国抚养的安排。

例如,当事人的子女在不同国家生活,或者一方要迁居到其他国家等。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要求相关各方协商并制定最为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安排。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须履行的手续。 1、登记制 2、仪式制 3、普通法婚姻方式。
第一节 结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 1、对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机关、机要 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对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际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家庭问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家庭关
系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 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国际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 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 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一,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取得离婚 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法院地国掌握主动权,积极采用 对其有利的法律,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转致、反致 等手段拒绝适用其冲突规范援引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其二,在不少国家,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即为法院地法, 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实际上确定了离婚案件 的准据法;
其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 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 极意义;
第四节 离婚
一、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法律规定得
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 的形式分为: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国际私法条文是国际法中的一部分,旨在调整国际私事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和适用对于跨国交易、国际民事诉讼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条文的背景、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背景国际私法条文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

在跨国交易和争端解决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争议成为常态,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私法条文应运而生。

二、制定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相互尊重原则: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法律制度和主权,不存在一国法律高于其他国家法律的情况。

2. 自主意愿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尊重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

3. 最有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行为与哪个国家具有最紧密联系,即该国法律应优先适用。

4. 公平合理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应注重公平和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婚姻家庭关系:国际私法条文规定了在跨国婚姻或离婚案件中的适用法律和法律效力。

2. 财产权益:在涉及跨国财产争议时,国际私法条文确立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适用法律。

3. 合同关系:国际私法条文对于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4. 继承权益:国际私法条文规定了在跨国继承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和继承权益的保护原则。

5. 民事责任:国际私法条文确定了在跨国民事责任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原则。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条文适用的案例分析:1. 跨国婚姻案件:在中国与美国婚姻双方之一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或美国的法律。

2. 跨国合同案件:在中国与德国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或德国的法律。

3. 跨国继承案件:在法国公民去世后,涉及法国和加拿大的继承问题,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应根据最有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用于解决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支柱之一,涉及到国际民事和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法治和促进跨国经济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民事法律国际民事法律主要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方面。

针对这些领域的问题,国际民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此类涉外事务,从而实现了民事纠纷的跨境解决。

例如,在国际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适用法律、离婚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问题。

在继承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适用法律、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商事法律国际商事法律则主要涉及到企业或个体之间的跨境商业关系,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

在国际商事法律的框架下,各国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会更加具有约束力,当有争议发生时也可以依照国际商事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和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权利保护、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这些法律规定为跨国商业合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私法的意义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保障和保护。

它使得不同国家的民事商事互动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并建立了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机制,维护了国际法治,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民商事法律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合作不断扩大,国际贸易、外商投资、跨境并购等领域的纠纷和风险也日益增多,需要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规定和法律机制来解决。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是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治和经济领域的重要支撑。

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在全球化时代,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越来越跨越国界。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跨国迁徙变得越来越普遍。

对于这些跨国婚姻和家庭,国际私法提供了一些规则和准则,以便解决由于法律差异导致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1.1约定适用法跨国婚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由于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法律适用选择。

一般来说,遵循国际私法的规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若法律未被明确说明或双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法律。

1.2动产、子女和财产分割婚姻中,财产、子女和动产分割问题很常见。

如果涉及到跨国婚姻,那么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划分也会不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财产和子女情况,并根据事实情况做出适当的安排。

二、家庭法律在跨国家庭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孩子的监护。

孩子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下,双方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也截然不同。

此外,在离婚后,伴随着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等问题,根据跨国离婚法律处理此类问题问题也需要考虑双方各自的国家法律规定。

2.1子女监护如果孩子在跨国婚姻家庭中出现争议,需先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孩子所在国的家庭法和儿童权利保护法。

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在自己国家的监护权、探视权、抚养权等问题,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处理。

2.2财产分配在跨国离婚中,根据双方夫妻财产状况,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一方或双方财产跨越不同国家,则需要考虑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各国财产规定。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离婚后的配偶需要共同享有一部分财产,并享有婚姻期间通常所得一部分收入。

三、跨国婚姻的挑战跨国婚姻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众多,更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跨国婚姻会面临很多挑战。

3.1法律适用的冲突因为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双方可能会在适用法律方面产生分歧。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第一节 结婚
三、我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1986年的 民法通则》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 年的《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结婚条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 缔结地法律。 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问题: 问题:我国新法与旧法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 什么问题? 什么问题?
第一节 结婚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结婚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方式, 结婚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方式,是指婚姻合法成立必 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1. 民事登记方式 必须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必须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 才能有效成立。 才能有效成立。 法国民法典》 63条 举行结婚前, 《法国民法典》第63条:举行结婚前,身份官员应在 市镇政府门前张贴公告。此公告应载明未婚夫妻姓名、 市镇政府门前张贴公告。此公告应载明未婚夫妻姓名、 职业、永久住所、临时住所以及举行结婚的地点。 职业、永久住所、临时住所以及举行结婚的地点。 2. 宗教婚姻方式 西班牙、葡萄牙、马尔他、 西班牙、葡萄牙、马尔他、塞浦路斯要求天主教徒之 间必须按天主教规定的仪式缔结婚姻。 间必须按天主教规定的仪式缔结婚姻。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n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整理课件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n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 中国法院的起诉?
n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 用法律?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例讨论课)
整理课件
北京人在纽约
n 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 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 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 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n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 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 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 何差异?
整理课件
n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 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 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 成,就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 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 养儿子的义务。
整理课件
n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 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 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 每月350元。
整理课件
n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 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 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 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 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 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 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n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 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 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 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 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 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调整对象上所发生的冲突问题,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即确定解决这类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阐述这两个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涉外性,即这种关系与外国法有联系;二是民商事性,即这种关系是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关系;三是法律关系,即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合同关系、商业组织关系、贸易关系等。

其中,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和合同关系是国际私法最为常见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财产关系涉及财产的归属、转移、管理、使用等,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物权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合同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

此外,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组织关系和贸易关系等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二、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是指确定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知识产权关系的准据法、商业组织关系的准据法等。

此外,还包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国际税收的准据法等。

确定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当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客观联系原则,即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特点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国际私法 第十二节 婚姻家庭

国际私法 第十二节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关系 1.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它是双方当事人因成立婚因而在财产关 系上产生的效力的表现。 2.与婚姻的人身效力不同、其内容包括财产归属与债务责任等方面。 3.夫妻财产制主要区分为两大种类 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 4.共同财产制又可分为完全(全部)共同财产制、所得(或收益)共同财产制和 延迟(或死亡时)共同财产制。
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有以下类型: (1)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①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
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缔结)地法; ②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
形式要件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我国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 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3)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 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规定——离婚的管辖权 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 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 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 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 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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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正:是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 女得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因认领而准正, 有些规定其生父母结婚后即准正,有些规定同 时具备认领和生父母结婚这两个条件。
二、中国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律 适用得规定
我国在这方面规定较少,意见试行189条对父母子女之 间的扶养关系作了规定:
1、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 系国家的法律。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夫妻关系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五节 收养 第六节 扶养 第七节 监护
第一节 结婚
婚姻是婚姻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法 律行为。因此,婚姻必须满足婚姻 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七节 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 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 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 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案例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 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 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 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 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 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 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 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 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节 夫妻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 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律适用连接点。 4、法律选择不是任意性的,受“有利于保护
被抚养人权益”为条件。 5、将扶养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同一法律
原则。
第七节 监护
一、概述 监护是指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 保护。 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 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的内容 1、人身权:保护教育权、惩戒权、法定
代理权、居所指定权等 2、财产权:管理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 者权益的法律。
其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 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 极意义;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答:涉外夫妻财产关的法律适用原则: a.夫妻意思自治原则:即夫妻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适用的
法律,无选择可适用婚姻成立地法。如英、美、法、奥等国。 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这是捷、日、德、巴西、波立。c.适用 当事人住所地法。如瑞士及一些南美国际公约。
案例
1、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2、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 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一、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
1、认领:是指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多 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认领以生父为限,非婚生 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无须认 领。一些国家规定,生父何生母均得为认领人。 出于主动认领称为任意认领。经诉讼程序责令 认领,称为强制认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际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家庭问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家庭关
系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 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国际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 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 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第四节 离婚
一、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法律规定得
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 的形式分为: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须履行的手续。 1、登记制 2、仪式制 3、普通法婚姻方式。
第一节 结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 1、对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机关、机要 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对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
2011年4月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 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 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2011年5年, 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 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 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 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问:
案例
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 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 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 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 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 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 张能成立?为什么?
四、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 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 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一节 结婚
特点: 1、以属人法作为首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2、以共同经常居所地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第四节 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律。
45、论述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我国处理涉离婚案件的原则:①管辖权:在我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
或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以及国内的我国公民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 或港、澳同胞之间 的离婚案件,我法院均有管辖权。②民法通则147条 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 案件,均适用中国法律。③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件离婚的, 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予办理,当事人应到居住地国家法院起诉,并 依法院地法离婚。④对外国法院涉外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 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我国人民法院经裁定可以 承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若国内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在没有司法 协助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不承认其判决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内 一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在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审理。 ⑤我国公民在境外依法院地法离婚的,凡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均为有效。 ⑥《民法通则意见》第188第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 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五节 收养
一、概述 收养是将他人子女领养为自己子女,从
而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涉外收养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收养的成立 2、收养的效力 3、收养的终止
第五节 收养
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 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法院地法律。
我国对涉外决案关系的立法及实践: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性立法。 根据立精神,实践中对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 适用中国法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民法通则意思》189条规定,夫 妻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应适用与被扶养人有着密切联系国家的 法律。国籍住所及使善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 着密切关系。至于侨居国外的华侨之间或华侨与外国人之间的夫 妻人身与财产关系的争议,适用侨居国法,但不得与国法基本原 则冲突
第二节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分为
1、夫妻人身关系,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的男女双方,在社会上、家庭中的身份、 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夫妻关系
一、《法律适用法》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
特点:1、收养条件严格,为保护被收养人的 利益。2、收养效力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对收养人相对公平。3、解除收养适用被收 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有利于保护收养人。
第六节 扶养
一、概述 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 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力生活的应给予扶 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 经济上的相互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料 和精神上的相互安慰。类型:
克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属人法的对立。 3、以婚姻缔结地法作为补充。
第一节 结婚
(二)结婚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
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特点: 1、采用无条件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 2、复数连接点指引准据法使婚姻尽量有 效。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一,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取得离婚 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法院地国掌握主动权,积极采用 对其有利的法律,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转致、反致 等手段拒绝适用其冲突规范援引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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