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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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学院民法研究所
课程简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 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社会 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意思自 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私主体的 自由和权利。它不仅直接确定私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也以 自治和权利为依托,框定了公权 力的行使边界。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财团法人:确定的公益目标、集 资功能、管理价值
5.2 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设立的程序
• 自由设立主义 • 特许设立主义 • 许可设立主义 • 准则设立主义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终止
•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概说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6.4 意思表示 6.5 法律行为的附款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6.1 法律行为概说
法律行为的概念
•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 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 行为。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人) 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
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纂 更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法 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的 是“物文主义”。
•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 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的宣告
4.4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制度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 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 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住所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 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 法律行为是实践私法自治最为重要 的工具。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人的行为能力
•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 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 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 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 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司法判例 法理学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主体要素 • 客体要素 • 内容要素
3.2 民事权利
权利的语源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分类 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行使 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四章 自然人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4 监护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7 人格的保护 4.8 个人合伙
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4.7 人格的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4.8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合伙的终止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
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
的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概述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 务为ຫໍສະໝຸດ Baidu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 思说)
• 区分的相对性
•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 束的决定
•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民法的私法属性 权利本位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 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 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
课程简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 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社会 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意思自 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私主体的 自由和权利。它不仅直接确定私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也以 自治和权利为依托,框定了公权 力的行使边界。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财团法人:确定的公益目标、集 资功能、管理价值
5.2 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设立的程序
• 自由设立主义 • 特许设立主义 • 许可设立主义 • 准则设立主义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终止
•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概说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6.4 意思表示 6.5 法律行为的附款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6.1 法律行为概说
法律行为的概念
•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 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 行为。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人) 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
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纂 更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法 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的 是“物文主义”。
•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 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的宣告
4.4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制度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 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 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住所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 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 法律行为是实践私法自治最为重要 的工具。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人的行为能力
•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 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 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 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 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司法判例 法理学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主体要素 • 客体要素 • 内容要素
3.2 民事权利
权利的语源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分类 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行使 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四章 自然人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4 监护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7 人格的保护 4.8 个人合伙
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4.7 人格的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4.8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合伙的终止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
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
的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概述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 务为ຫໍສະໝຸດ Baidu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 思说)
• 区分的相对性
•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 束的决定
•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民法的私法属性 权利本位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 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 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