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质量抽查记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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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I/JL.DTWT-WHHY-A/0 记录编号:
受理编号:
曳引驱动电梯
维保质量抽查原始记录
(定期检验+年度维保)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设备类型: 曳引驱动电梯
检验机构:XX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检验日期:年月日
XX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注意事项及填写说明
1.本记录中的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均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和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制定。
2.本记录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的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3.标记说明
(1)检验条件
确认检验现场的检验条件(温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警示牌等检验条件项目)时,符合检验条件的项目,在该栏相应项目前的“□”内以“√”表示;不符合检验条件的项目,在相应的项目前的“□”内以“×”表示,并填写实测数据或说明不符合原因。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出具《中止检验通知单》,说明中止检验原因。
(2)检验仪器
执行当次检验所用仪器应在“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栏所列相应仪器前面的“□”内以“√”表示,并填写仪器工具箱号及仪器内部编号;检验前、检验后应确认仪器状态,在相应状态前面的“□”内以“√”表示,发现某仪器失效应说明失效原因并更换有效仪器重新检验。
(3)检验结果
①对于项目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应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②对于项目中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并用简捷的文字说明不符合的原因,例如“紧急报警装置失效”;
③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表示“无此项”;
④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或在检验记录后面的备注说明中,对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予以说明。
4.记录中不应遗留空白项。
5.检验原始记录的流水编号应与相应检验报告的流水编号一致。
6.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且字迹工整,书写信息若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用平行双横划改线“=”划改,并在附近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更正人员的签名和修改日期。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
7.检验完毕,如果存在不合格项目须向使用单位出据《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整改;如若需要复检,待使用单位整改合格、复检时填写附表二:复检(或整改确认)记录,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确认或复检。
8.本记录在备注栏内应填写过程检验日期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9.本检验记录由执行当次检验的两名检验人员签字,由一名检验员记录、另一名检验员校核签字,并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
10.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11.本记录一式一份,随同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等存档资料一并由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年。
曳引驱动电梯维保质量抽查记录
注1: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8.12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注2: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其中条文序号为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附表一:层门、轿门有关数据极限值和存在问题记录(单位:mm)
附表二:
电梯复检(或整改确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