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doc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 -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 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 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二、分类及执行标准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1)有关规定,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分别执行相应的一级、二级标准。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范围(一)一类区范围1.崂山风景名胜区东片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一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西片区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华楼核心区。
2.青岛大公岛海洋岛屿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青岛大公岛海洋岛屿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陆域范围,包括大公岛、小屿和五丁礁。
3.珠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至建设用地界线、北至小珠山水源地、西至行政区界线、南至行政区界线。
4.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陆域范围。
5.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南侧—大泽山镇东侧—乔家村北侧—路子口村西侧—上马村西侧—口子村西侧—后涧村西侧—涧口村西侧—富涧村西侧—东葛家村、西葛家村西南侧—土门杨家南侧—平度与莱州分界线。
(二)二类区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一)本区划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62号)同时废止。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地理界限说明
⼀类区:
1、崇明⽣态岛:崇明县除西部物流区(长江北⽀——崇海⼤桥——陈海公路——三华公路——长江岸边)和南部城市化地区(岱⼭路——南横引河——四效河——长江岸边)以外的地区。
2、横沙岛度假旅游风景区。
3、⾦⼭三岛海洋⽣态⾃然保护区:⼤⾦⼭岛、⼩⾦⼭岛、浮⼭岛(龟⼭)。
4、佘⼭国家度假旅游区:陈泗公路——⽅松公路——沈砖公路——⾠⼭塘——⼭前路——外青松公路——佘北公路。
5、太阳岛⾃然风景保护区:东泖河东岸——太阳岛北端——西泖河西岸——清⽔港南岸——新朱枫公路——太浦河南岸——西泖河西岸——太阳岛南端。
6、淀⼭湖风景⽔体风貌保护区:淀⼭湖沿岸纵深陆域2公⾥范围内。
⼆类区:
除⼀类区以外的地区。
缓冲带:
⼀类区与⼆类区之间的过渡地带,缓冲带宽度为300⽶。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执⾏标准
环境空⽓功能区按国家环境空⽓质量标准(GB3095-1996)执⾏:⼀类区执⾏⼀级标准,⼆类区执⾏⼆级标准,⼀类区与⼆类区之间缓冲区执⾏⼀类区标准。
三、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简图(见附图)。
环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环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 、B[a]P 、F 。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 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 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 m的颗粒物。
空气质量标准分类和主要大气污染指标
空气质量标准分类和主要大气污染指标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空气质量的好坏,主要是考核下列污染物在空气中的含量: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α]芘(B[α]P)、氟化物F。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和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摘要: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概念及分类2.二类区的标准执行3.环境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4.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正文: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概念及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地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和四类区。
其中,二类区为主要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等,其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对较高。
二、二类区的标准执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如下:1.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标准为15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70 微克/立方米。
2.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标准为75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35 微克/立方米。
3.氮氧化物(NO2):日均浓度标准为8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40 微克/立方米。
4.一氧化碳(CO):日均浓度标准为4 毫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1 毫克/立方米。
5.臭氧(O3):日均浓度标准为16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100 微克/立方米。
6.铅(Pb):日均浓度标准为15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50 微克/立方米。
三、环境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影响,不良的空气质量会导致多种疾病,如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长期暴露在污染严重的空气中,会导致肺部功能下降,儿童生长发育迟缓,甚至引发肺癌等严重疾病。
因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严格监管,限制高污染企业的生产。
2.提高汽车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3.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4.增加绿化覆盖,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一)功能区分类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
环保执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精编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一、三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 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 等面积小于4 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型,不单独 划区(鼓浪屿除外)。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 出,否则必须在生活区周围设置宽度至少500米的缓冲带或安排仓储设 施以便分离不同类别区域。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米的缓 冲带。而三类区与一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0米的缓冲带。
非独立的执法机构导致政治权力结构内的地位非常弱单要素环境区划是以综合环境区划为基础结合每个要素自身的特点加以划分主要分项是大气环境区划水环境区划及噪声环境区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不包括的地方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一二类区间一类与三类间二类与三类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指包围地球表面并随 地球旋转的空气层。 约有1000km的高空距
离。
地球上的大气,有氮、氧、氩等常定的气体成分,有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等含量大体上比较固定的气体成分, 也有水汽、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等变化很大的气体 成分。其中还常悬浮有尘埃、烟粒、盐粒、水滴、冰晶、 花粉、孢子、细菌等固体和液体的气溶胶粒子。
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仍 是颗粒物,有54.4的城市颗粒物年 度超标 。
针对煤为主要能源的控制政策不够充分
75%以上的能源是煤,2000年耗标煤达15亿吨。 其中,电力热力行业占58%,生活消费占13%。 空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2亿人民币,其中, 仅呼吸道疾病一项就有7400万元。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
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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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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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
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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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其划分方法如下。
5.1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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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
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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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 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n( U& q' r7 A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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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