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17修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三)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执法检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运用符合宪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