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有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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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背景介绍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

一年后,张先生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张先生的隐瞒行为,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这一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高血压是心脏病的重要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很可能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结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合法的,张先生的家属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责任的界定背景介绍李女士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盗窃等风险。

一天,李女士家中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家具和电器受损。

然而,当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部分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这一风险的具体定义和赔偿范围。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火灾损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只需按照合同执行即可。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XX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张先生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先生的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张先生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张先生的死亡与心脏病有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但在计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支付部分保险金。

张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心脏病的历史,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但考虑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提供相关医疗记录,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过失。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张先生家属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

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不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保险公司调查,确认李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且事故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李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李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车辆维修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

而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保险仅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不包括事故鉴定费用和车辆贬值损失。

2. 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李某主张,事故鉴定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该费用是在保险公司要求下进行的。

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鉴定费用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因为保险公司并未要求进行事故鉴定。

三、案件分析1.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车辆维修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

因此,李某主张的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得到支持。

2. 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供。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提供事故鉴定报告,李某提供了事故鉴定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鉴定费用。

因此,李某主张的事故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观点应当得到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车辆维修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提供事故鉴定报告,李某提供了事故鉴定报告,因此,事故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保险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2018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一次性缴纳保费10万元,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终身寿险保障,保额为50万元。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流程。

2019年6月,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人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保险合同的效力;4. 保险金的支付责任。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3. 保险合同有效;4. 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先生家人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疾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 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隐瞒任何事实,也未误导张先生。

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3. 保险合同效力虽然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4. 保险金支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张先生已缴纳保费,且保险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先生家人保险金。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法在处理各类保险纠纷和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保险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小明不幸发生了意外受伤。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未及时报案、提供虚假资料等理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小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且在合同中对于报案、履行义务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欺诈行为。

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欺诈行为,导致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被误导,最终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商铺遭受了火灾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于免赔条款的约定必须合理、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因为免赔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处理保险纠纷和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当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其父石先生的存折来银行办理转存,听了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便将石先生的30万元已石先生的名义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

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

石先生遂提起诉讼。

石先生诉称,其只是将存款交给石小姐代为转存,并不知石小姐代其投保,其未在保险合同及签收回条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有效。

关注焦点:1、保险合同有效吗?2、投保人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石先生的代理权便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未经石先生的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

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的代理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审慎核保的职责,也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

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案例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894年4月8日。

2002年3月地,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将入成年人的行列。

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作宣传活动,钱某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于是,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000元。

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岁,因此钱某在保险单的年龄栏内填了18岁。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XX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三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未进行体检,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视为同意承保。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三、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中,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关于高血压等健康问题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5年,张某某被诊断为患有严重心脏病,经医院确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是否已按时缴纳续期保费?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 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其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某是否已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问题,法院查明,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已按时缴纳了前两年的保费,但在第三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某未能按时缴纳保费。

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某补缴保费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了按时缴纳保费的规定,但同时也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某补缴保费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3. 关于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保费,但已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承诺补缴保费。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张某某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补缴保费。

张某某未按时缴纳保费,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某保险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长期的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并对其中几个案例进行拓展分析。

1. 人身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此案例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提高保费等。

2. 车辆保险理赔案:车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按时理赔,导致车主损失加大。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公司加强了理赔服务的改进。

3. 第三者责任险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拒绝对第三方进行赔偿。

此案例涉及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问题
的思考。

4. 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拒绝理赔。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
公司加强了风险评估和核查机制。

5. 保险条款解释案: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存在分歧,引发纠纷。

此案例提示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和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法律界、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法律性案例(3篇)

保险的法律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身体出现不适,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

为了保障自身和家庭的生活,张某于2016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健康保险合同,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张某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给予赔偿。

2016年6月,张某因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张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2. 张某是否已经按时缴纳了续期保费。

三、法院判决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张某在保险期间内患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2. 张某是否已经按时缴纳了续期保费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但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张某,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张某缴纳保费。

在此情况下,张某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不能归咎于其自身。

因此,保险公司以张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医疗费用10万元。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本案中,张某患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医疗费用。

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备全国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2017年3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每年1万元。

合同约定,在张某不幸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免赔条款,即若张某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在投保前已患有该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019年4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心脏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并未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且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张某在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心脏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在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心脏病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但根据医学常识和张某的病情,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可能并未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其患有心脏病的事实。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故意隐瞒其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1. 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投保标的的相关情况。

法律讲堂保险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保险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保险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保险合同解除案情简介: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财产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火灾,造成财产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经核实后,认为火灾原因与乙公司自身原因有关,遂拒绝赔偿。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甲公司未提出异议。

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已缴纳的保险费。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甲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三、案例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丙公司为其员工丁某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丁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导致伤残。

丁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核实后,认为丁某的伤残与工作原因有关,遂拒绝赔偿。

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中,丁某的伤残与工作原因有关,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丁某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法律案例(3篇)

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

2019年10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

张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案件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二、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保险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交了答辩状,并辩称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张某的病情,并委托相关医学专家对张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进行鉴定。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医疗证明材料及专家鉴定意见,张某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以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张某的保险金,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保险金5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使用规范》。

保险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保险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3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张某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请求。

张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服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张某的理赔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核定,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50万元,并赔偿张某因理赔纠纷所造成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多个方面,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风险,向其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法案例是研究保险行业的重要素材。

这些案例能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保险法律法规,增加对风险的掌控能力,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一、医疗保险案例2014年,有一个保险公司在销售医疗保险产品时没有说明清楚保险责任,导致客户在就医时发生了纠纷。

客户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仅涵盖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客户的全部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要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二、车险保险案例某车主在保险期内遭遇车辆损坏,若干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车主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

在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最终赔偿了全部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在审理理赔时,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为车主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三、人寿保险案例2016年,某位投保人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但在保险公司未通知投保人情况下,投保人被告知保险已被注销。

投保人不服后通过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投保人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销售人寿保险时,必须在保险合同注销前通知投保人,并对注销的理由给出充分解释,以保证客户权益。

四、家财险保险案例某投保人购买了家财险,并在房屋被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知该保险不包含任意财物的损失或窃盗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不服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投保人进行了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投保人在购买家财险时,要明确了解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以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综上所述,保险法案例是了解保险行业和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渠道。

保险公司应该注意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以保证客户权益。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以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保险法案例汇编范文

保险法案例汇编范文

保险法案例汇编范文案例一:购买车险不履行信息告知义务陈先生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刚刚发生的交通事故,将车辆事故史通过隐瞒的方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

结果,几个月后陈先生的车辆再次遭遇事故,陈先生申请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陈先生在购买车险时存在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即没有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陈先生未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有不当损失。

保险公司据此拒绝了陈先生的赔偿申请,并且陈先生的车辆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陈先生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并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提起了诉讼。

法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认定陈先生存在不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索赔要求不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对陈先生的拒赔是合法的,维护了保险公司的权益。

案例二:保险公司未按时承诺赔付小张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期限。

然而,小张在发生意外身受重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迟迟未给予明确的答复。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接到赔偿申请后15日内给予予以答复,并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赔偿金的义务。

小张因为保险公司的无故拖延,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对保险公司的不按时承诺赔付行为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保险公司未按时承诺赔付的事实,并认定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和期限给予小张赔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小张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两个案例,其中一个是投保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导致拒赔,另一个是保险公司未按时承诺赔付引发纠纷。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保险法在维护保险双方权益、合理分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双方在购买和履行保险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利益。

保险法经典案例

保险法经典案例

保险法经典案例一、案例一有个王大爷,他呀,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有一天他生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想着保险能报销呢,结果保险公司说有些药不在报销范围内。

王大爷就特别生气呀,他觉得自己买保险的时候可没人和他说这个。

后来才知道呢,原来在保险合同里是有详细说明的,只是王大爷当时没仔细看。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呀,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看仔细喽,不能光听保险员说啥就是啥。

二、案例二小张给自己的爱车买了全险。

有一次他的车停在路边被人刮了,他就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来查看后,说小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所以不能全赔。

小张就很委屈呀,他觉得自己虽然报案晚了点,但这事儿保险公司也得管呀。

可保险法里是有规定的,这种情况投保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操作,保险公司是有理由减少赔付金额的。

这就提醒我们,一旦出了事,一定要按照保险合同里规定的流程走。

三、案例三李女士给她的孩子买了一份教育保险。

到了该领钱的时候,她发现和当时保险员承诺的金额不一样。

她就去和保险公司理论。

保险公司拿出合同条款来解释,原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金额是会有调整的。

李女士后悔极了,当初就应该把合同好好研究一下。

这就表明我们不能轻易相信保险员口头的承诺,还是要以合同为准。

四、案例四赵先生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写的是他的妻子。

后来赵先生在一次意外中去世了。

他的妻子去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调查发现赵先生在投保的时候隐瞒了自己的一些健康问题。

按照保险法规定,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

这也给大家提个醒,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等信息,不然到时候可能会吃大亏的。

五、案例五孙老板给自己的公司买了财产保险。

后来公司发生了火灾,损失惨重。

他赶紧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的时候发现孙老板的公司在防火措施方面存在很多违规行为。

虽然最后还是赔付了一部分,但按照保险法,如果投保人没有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保险公司是可以减少赔付金额的。

这就告诉企业主们,买了保险也不能放松对自身财产安全的管理呀。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条款》的规定,如遇航程变更,被保险 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 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才继续有 效。否则,利益受到影响的保险人有权 拒绝赔偿。
对于无法得到保险赔付的新加坡S公司而
言,是否可以向中国C公司索赔? 可以。本案中S公司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 主要原因是C公司在得知船舶出现故障时 ,没有及时通知S公司。
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1:国际海运货物中的保险利益
原告:B进出口公司 被告:A保险公司 我国福建龙岩市B进出口公司 (卖方)与法国 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芦笋罐头买卖合同, 数量:2万箱,每箱15美元,FOB厦门。 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 赛的一切险。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 买方要求向A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仓至仓” 条款,起运地为B公司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 马赛。 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口途中发生 意外,10%的货物受损。
2004年4月23日,原告将被保车辆送至修理
厂做全车翻新。4月29日,原告的朋友彭某 将车提出,经原告同意后借用开回自己家 中,并停于楼下。4月30日上午发现该车被 盗,遂通知原告,原告报警,并向保险公 司提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求。 被告做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车 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免除保险人赔 付责任”的规定。双方后起诉到法院。
买了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及附加险(意外 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丛某。平安永利 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伤害险保额为 5万元。 2001年6月,丛某夫妻在水稻田劳动时身 亡,公安局经过鉴定确认死因是:死者 系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紧急性 发作致溺水窒息死亡,无外力性损伤。
丛某于2001年11月向保险公司索赔,要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被保险人):张先生,男,45岁,某企业员工。

被告(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总部位于我国某大城市。

纠纷起因:张先生于2012年6月投保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6年2月,张先生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以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被告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先生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在投保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健康告知书》。

在《健康告知书》中,张先生填写了以下内容:“本人过去一年内未患过以下疾病:...(此处省略多项疾病)...”。

然而,在张先生投保前一个月,张先生曾因高血压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高血压作为一种常见的慢性病,属于《健康告知书》中应当告知的疾病。

因此,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权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得知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先生的家属保险金5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 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导致其败诉。

保险基本法律真实案例(3篇)

保险基本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保障,张先生于2018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张先生在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张先生的家属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遂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解,认为高血压病史并不影响其投保资格,且张先生在投保时并未意识到高血压病史会对保险合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

于是,张先生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张先生的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事项?3.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针对上述争议,法院进行了如下审理: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医疗证明和保险公司提供的询问问卷,可以证实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成立。

2. 关于张先生的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事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高血压病史作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之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事项。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方,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询问,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询问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四、法院判决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1. 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

2.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询问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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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

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

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

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

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

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分析: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因此,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2、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说出理由和相关规定。

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中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放弃了高风险标的抗辩权利,那么在以后合同有效期间因此发生理赔责任,保险人不得拒绝理赔。

本案中,保险人在发现投保标的危险度增加的情况下,提出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但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怕失去业务,默认了在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事故保险人不得反言。

因此,保险人必须理赔。

3、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

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

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

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伤亡事故后,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能够告知却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投保人承担。

保险条款还规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发生盗窃事故后。

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理赔。

本案中,李某在盗窃事故发生10多天后才告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拒绝理赔。

4、2004年1月,章某因患肺癌入住医院(家属因害怕其不能接受,故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治疗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同年6月,章某经保险业务员推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办妥了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未告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5年3月,章某因旧疾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章某的家属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理赔资料时,发现死亡病史上,载明章某曾患肺癌并动过手术(经核实,已找到当初手术记录),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章某家属以章某不知自己身患何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分析:保险人拒绝理赔,违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义务。

章某虽然自己不知道身患癌症的事实,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告知过去三年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人在得知其因疾病住院的情况后,可能会让章某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体检,也会依据体检结果按照标准体承保或拒绝承保。

5、某银行向A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投保火灾保险,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2002年3月1日收回A企业的抵押贷款20万元。

此机器于2002年10月8日全部毁于一场意外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1)银行与企业的保险利益是50万元,因此银行应向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

因为在发生事故前企业已经向保险人归还20万元贷款。

6、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元、18万元、12万元。

工厂的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火灾后残值为10万元。

分别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的方式分摊甲乙丙各自的赔偿额度。

答:(1)按照比例责任分摊:甲公司45/(45+18+12)*(50-10)
乙公司18/(45+18+12)*(50-10)
丙公司12/(45+18+12)*(50-10)
(1)按照限额责任分摊:甲公司40/(40+18+12)*(50-10)
乙公司18/(40+18+12)*(50-10)
丙公司12/(40+18+12)*(50-10)
(1)按照顺序责任分摊:甲公司40
乙公司0
丙公司0
7、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依据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本例中租户在10个月的租房期满后,将标的还给了房东,因此租户没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也即失去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应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了房东,但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后,房东成为了合法的合同当事人。

房东才可以在发生火灾事故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8、2006年10月8日张先生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15万元。

缴费期限15年。

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邓某离婚。

2007年12月20日,邓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邓某生前欠好友刘
某5万元债务。

对此,邓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张某不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15万元保险金作为邓某的遗产,还清刘某的外债5万元。

剩余10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不合理。

张某与邓某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婚姻关系解除,张某与邓某没有了保险利益,但原来的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张某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金不能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9. 某运输公司为其下属60名司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经办人员把受益人填写为运输公司。

投保后不久,司机朱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

朱妻要求得到保险金,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保险费由运输公司缴纳,保险合同上也写明受益人是运输公司。

朱妻遂将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将朱某的5万元保险金交还朱妻。

理由: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受益人是团体每一成员的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

10、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1)当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人理赔10万元。

(2)当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人理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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