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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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市商务委负责)(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

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
沟 通 、 流 、交 易 平 台 。 ( 交 沈

岚)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总部政 策发布
2 o  ̄ 8 2 日上 午 , 海 市 鼓 励 跨 o8 月 8 上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政 策 发 布 暨 第 l 批 4 在 沪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颁 证 仪 式 在 锦 江 2 0 年 9 2 日-2 日, 1 2 中 国 日用 百 货 商 品 交 易 会 这 一 08 月 7 - 9 第 0届 里 程 碑 式 的 盛 会 在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盛 大 开 幕 。由 中 国 百 货 商 业 协 会 主 办 、 百 协 ( 京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办 。以 3 0 0 方 米 中 北 50平 小 礼 堂 隆 重 举 行 。上 海 市 副 市 长 唐 登 杰 介 绍 了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的 规 定 政 策 , 向 空 气 化 工 并
除 了 对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的 人 才 引 进 、人 员 出 入 境 及 资 金 管 理 等 实 行 宽 松 政
策 外, 规 定还 新增 了 “ 助和奖励 ” 新 资 条 款 ,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的 开 办 和 租 房 提 对 供 资 助 、对 在 上 海 经 济 发 展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地 区 总 部 给 予 奖 励 。 港 、澳 门 、台 香 湾 地 区 的投 资者 在 上海 设  ̄ t 区 总部 的, _o g 亦 可参 照该 规 定 执 行 。 截 至 目前 , 户上 海 的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落 总 部 已突 破 2 0 、累 计 达 2 6 、 资 性 0家 0家 投 公 司 达 1 2 , 海 已 成 为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7家 上 跨 国公司 地 区 总部 最 多 的 城市 之 一。 在 此 次 颁 奖 仪 式 上 ,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办法

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促进总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和《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机构浦东新区总部机构的认定,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牵头,会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开展工作。

浦东新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税收户管和上年度纳税情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审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注册资金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条申报主体资格1、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和《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符合申报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条件的企业;2、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

第四条认定标准(一)国内大企业总部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3、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年上缴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二)区域性总部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2、年上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3、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第五条申请认定提交材料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2、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表(原件);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4、母公司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正本,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需提供);5、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正本);6、申报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均为复印件);7、申报企业上年度税单(复印件);8、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

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

总部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支持标准)(一)开办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维普资讯
上 海 市 鼓 励外 国跨 国公 司设 立 地 区 总部
的暂行规定 实施细  ̄(0 3 2 0 年)
为 了更好 地 实施 < 上海 市鼓 立的地 区总部
资 的 ,应 当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励外 国跨国公司设立地 区总部的暂 行规定> ,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

外 国跨 国 公司 以管 理性 公 司 完税 凭证作 为审批 和 验 资 的必 备 的形 式在 上海 设 立地 区总 部 的 ,
文件 ; ‘
认定和审批
除符 合和 基本 符合 < 暂行 规定 >
8 、市 外经贸委要 求的其他文
应 ( )以投资性公 司形式设立 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 , 当向市 件。 一
并提交 < 暂行规 定 >第 七条所 列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3 、外 国投 资者的资信证 明文 表人签署 的委托授权书 。 市外 经 贸委 在收 到设 立管 理
复印件) 和法定 1 、投 资性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 件、注册登记文件( 署 的申请 书; 2 、母 公 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 地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高科 技人 才 ,可 申办 三至 五年 有 效 的 < 国人居 留证 > 以及相 同 外 期限的 多次返回工作签证 。
件) O1 和 " 商投 资企业批 准证 书》
副 本一 ;
四,资金管理
鼓 励 本 市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监 管 要求 .积 极为
跨 国公 司地 区总 部提 供 所需 要 的 结算 .汇兑 等金 融服 务 。地 区总
在我驻外使领馆 申办签证的 ,可向
定 三 方协 议 .通过 在 该银 行及 其 上海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处 口岸签

爱茉莉太平洋中国获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爱茉莉太平洋中国获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68《中国外资》 2018年第6期商业Business跨国公司NCs5月22日,全球高科技的互联工业企业霍尼韦尔发布首份针对中国大气质量的相关研究报告,即《霍尼韦尔产业绿色升级报告之大气环境治理篇》(以下简称“报告”),详细分析中国当下主要大气环境问题的成因,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国家环境政策的引导下,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该报告介绍了多种先进技术、服务以及产品,以助力实现“美丽中国”的良好愿景。

此次发布的报告从汽车产业、工业制造和石化产业入手,逐一解读中国现存空气质量问题,同时也将目光聚焦于全球变暖导致的气候异常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如何更加清洁高效地利用能源,和如何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资源浪费等问题。

报告通过知识普及、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的方式生动阐述了企业在新形势下应如何融入国家的绿色发展进程。

霍尼韦尔5月22日同时宣布成立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院。

该研究院隶属于霍尼韦尔特性材料和技术集团,将以市场和技术研究为主,计划每年对外发布一至两份针对中国环保现状和市场以及环保技术应用和前瞻的报告,同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另外该研究院还将积极与各大院校、研究机构、环保组织展开交流合作,推动创建中国环保发展的跨产业联盟,集结各方力量共同为“青山绿水”做出贡献。

霍尼韦尔发布首份产业绿色升级报告关注中国大气环境治理■ 宝马首获智联车道路测试牌照5月14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根据宝马中国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对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条件符合性进行了审核,同意向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两张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

为推动汽车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从2017年底开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智能网联汽车路测规定。

2018年3月1日-23日,上海、北京两地分别颁发了智能网联汽车的牌照,上汽、蔚来汽车、百度分别获得牌照并开始路测;深圳市公布《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是中国最具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在此设立地区总部。

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地区总部的发展,上海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旨在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该办法的核心是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地区总部发展。

这些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多个方面,包括建设总部办公楼、培训和人才引进、科研和创新等。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根据办法,跨国公司在申请专项资金时需要提交详细的发展计划和预算,并承诺按计划使用资金。

同时,跨国公司还需要配合监督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相关机构将定期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这种评估机制有助于改进政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

除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该办法还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与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共同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是上海为了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 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

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和稳定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将向商务部申请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将向商务部申请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司 整 合 其 中 国 区 业 务 的 重 要 平 台 和 载 体 , 责 管 理 英 特 尔 在 中 国设 立 的 负
所有 企 业 , 括 成 都 的 封 装 测 试 工 厂 和 大 连 的 晶 圆生 产 工 厂 。 日, 特 包 近 英 尔公 司 重 申, 海 仍 然 是 英 特 尔 最 主 要 的 研 发 基 地 和 英 特 尔 在 中 国 的 地 上
长 3 .D } 业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总 额 70 亿 美 元 , 比增 长 9 其 中 中 方 投 27 o 企 / .9 同 %, 资 额 6 1亿 美 元 。 .1 在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中 , 公 企 业 成 为 “ 力 军 ”, 0 8 上 海 非 公 非 生 2 0年 企 业 在 境 外 新 设 、 股 或 并 购 企 业 数 9 家 ,占 对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总 数 参 9 的 8 .% , 外 直 接 投 资 额 达 到 3 8 ' 美 元 ,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总 额 的 近 18 对 . 5L I 占 5 .%。 中民 营企 业 对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数 达  ̄ 6 家 , 资 额 达 N 34 亿 43 其 j 19 投 .2
2 0 年上海 外 经 事业 跨 越 式 发 展 08
2 0 年 上 海 企 业 努力 应 对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 大 步 伐 走 出去 取 得 成 果 : 08 加 对外 承 包 工 程 新 签 合 同 额 突 破 10 美 元 , 外 投 资 合 作 快 速 增 长 , 志 0亿 对 标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事 业 进 人 陕速 发 展 新 阶 段 。 同 年 1 1月 , 海 核 准 对 外直 接 投 资 项 目 1 8 , 中新 设 项 目1 4 — 2 上 3个 其 0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解读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解读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解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上海市股利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定义了跨国公司可以设立地区总部的两种形式:1.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管理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由于对外商投资者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较高,部分要求已高于认定地区总部的条件,故对于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一.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二.投资性公司申请地区总部认定条件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千万美元,申请前1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2.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3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已于2022年3月23日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2022年4月1日附件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高能级总部型企业落户虹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加快区域经济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和《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设立在虹口,经国家、上海市或虹口区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含全球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经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相关总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国家级、市级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认定条件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名单。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嘉经〔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区经委牵头制定了《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2024年1月2日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为落实《嘉定区关于支持上海智能汽车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规〔2022〕1号),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意见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政策说明(一)支持智能汽车软件产业集聚发展1、加大项目引进力度。

政策说明: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可享受购房30%或租房100%的补贴;超2000万元且不足5000万元的,可享受购房20%或租房75%的补贴;不足2000万元的,可享受购房10%或租房50%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经委、汽车城集团)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2、支持企业设立总部。

政策说明:(1)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2)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3)区级认定的企业总部,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区级认定的企业总部型机构,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布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布

食品类跨国公司在华制造基地
公司
概况
雀巢
全球制造基地之一
制造基地
东莞、黑龙江、上 海
可口可乐 全球制造基地之一 上海、青岛
联合利华 全球制造基地之一 上海
百事集团 全球制造基地之一 上海
达能集团 全球制造基地之一 广州、杭州
通信、IT巨头在华制造基地
公司
概况
制造基地
爱立信
爱立信全球三大产品供应中枢之 一,另两个在欧洲和北美
202:上海拥有的地区总部机构数量居中国内地省市之首
其他区位:江苏、广州、深圳、天津等地。 行业遍及:汽车、通信、电力及工程和机械、金融保险、
物流、能源、房地产以及综合服务业等。
资料来源
[1] 丁源,张阳:跨国公司在华区位分布的产业特征分析. 商业研国网络电视:东方新闻、子午线(东方卫视).
爱立信
1990-2002,累计在中国公益事业投入1。2亿人民 币
摩托罗拉
2700万元捐建希望小学70余所,抗SARS捐赠 1180 万元
罗氏
1996以来,累计捐助了2200万元以上的药品和现金
IBM
对中国教育事业的捐赠总额超一亿美元
总结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入驻中国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
84:北京已有84家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位居全球城市第一
跨国公司
在中国的分布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001年,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建立 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这说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 始青睐于中国。
跨国公司总部加快来华步伐。
资料: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区位分 布(2007)
200
150
100
50
0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7-04-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件)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基本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第六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一)投资经营决策;(二)市场营销服务;(三)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四)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五)信息服务;(六)员工培训与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申请材料)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闵府规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7日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代服务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也是城市产业升级、创新发展和功能提升的重要引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党中央布局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战略意图,切实发挥闵行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中主力军、主战场、主引擎作用,聚焦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构建闵行区服务功能强辐射、服务环节高增值、服务内容高品质、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产业跨界深度融合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特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大力发展总部型经济围绕闵行自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特色,发挥闵行面向长三角的桥头堡和国内外门户的区位优势,打造总部经济聚集地。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给予上限600万元的资助。

2.外资研发中心。

鼓励外资企业建立各级研发机构,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上限300万元的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

鼓励民营企业设立总部,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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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5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申请者资质
申请在上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体应为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二、审批程序
1、以投资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由投资性公司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报送相关材料;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2、以管理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由管理性公司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提交设立管理性公司并同时认定地区总部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并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发给认定证书。

三申报文件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应报送的文件:
I、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鼓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应报送的文件:
1、由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市外经贸委(外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原则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4、以管理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
五、法律依据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贸办[2003]102号)2003年2月9日;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经贸审批[⒛03]823号)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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