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新编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附表解析名师资料
附表一: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二:
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新建加油站(点)的预审意见表
附表三:
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四:
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附表五:
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4份,1份留审核机关,3份交申报企业。
、审核机关为船舶管辖的海事或渔监、内河港航监督部门。
2附表六: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七: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
附表八: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九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
附表十: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十一: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表十二: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主要规定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析。
一、市场准入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油品进口审批和市场准入专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二、油价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机制要合理、透明,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成品油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时,要保障油品生产和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安全生产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了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要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税收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要建立健全成品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六、市场服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成品油产品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法律责任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管理的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规范全省加油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省成品油零售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方便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深入分析全省成品油市场存在问题、面临形势和供需状况的基础上,为适应全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道路交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期间发展变化情况(一)行政区域管理变化2013年5月,我省定州、辛集两市被赋予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目前,全省下辖石家庄(省会)、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沧州、衡水共11个地级市和辛集、定州两个省直管市。
(二)经济发展概况“十二五”期间河北省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迈出坚实步伐:2015年全省生产总值增加到2.98万亿元,五年平均增长8.5%。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12万亿元、年均增长9.7%,固定资产投资2.89万亿元、年均增长19.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9万亿元、年均增长13.6%,外贸出口总值达到1577.7亿美元、年均增长7.8%,实际利用外资320亿美元、年均增长10%。
“十二五”期间,我省大力实施“6643”工程,通过对钢铁、水泥、煤炭、玻璃等高能耗行业去产能,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较2010年下降10个百分点,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3%以上。
“十二五”期间全省财政民生投入达到1.77万亿元,比“十一五”提高147.4%。
其中,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6万元和1.1万元,比2010年增长63.6%和83.8%。
(三)交通运输概况到2015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18.5万公里(包括农村公路),五年增加3.1万公里、增长20%。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2012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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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冀商运行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冀商改字〔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中石化河北分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中石化华北销售冀东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改字[2004]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商务厅重新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要求严格执行。
各市要根据《办法》要求,对原已上报省厅的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重新审核,剔除不合格网点,重新确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具体数量,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冀商改字[2004]2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改字[2004]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2、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
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局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局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冀工商[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局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工商〔2011〕8号)各市工商局:现将《河北省工商局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河北省工商局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整治重点在市场准入方面,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及其它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
在油品质量方面,严格查处非法炼制的、无合法进口来源的、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在经营行为方面,重点查处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油品的;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的等行为。
在南部6市实行乙醇汽油封闭运行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推行使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要求,重点查处经营非乙醇汽油的不法行为。
二、时间安排从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结束。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冀统能字[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冀统能字〔2007〕133号)各设区市统计局、商务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62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与管理,经研究,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决定联合做好《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贯彻实施工作。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各级统计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进行全面调查。
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提供经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核定批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含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名单,督促协调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做好本系统成品油市场流通调查,并将相关基层资料核转同级统计部门。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上述三公司以外的所有社会成品油经营企业(单位)的调查,负责本地区成品油市场流通调查工作的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同时将汇总结果反馈同级商务部门。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是新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工作量与工作难度较大,数据质量要求高,各级统计和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加大工作支持与协调力度,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统计资料开发利用。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统计局能源处和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联系。
附件:《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略)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商务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对2013年12月13日以前实施的以河北省商务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河北省商务厅2013年12月13日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22009.6.102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72013.2.13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资[2005]4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2005.11.282006.1.14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外经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1.112013.2.155关于印发《河北省供港澳活牛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5]1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5.12.72006.1.16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8]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8.282008.8.287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4]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4.4.52004.4.5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8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6]6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3.162006.3.169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6]3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7.282006.8.2110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8]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1.222008.2.11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2.282012.4.112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6.162008.6.1613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9.42008.9.414关于规范拍卖企业变更注册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7.62012.8.1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10.242012.12.116关于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1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12.42014.1.10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7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0]1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2.252010.2 .2518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8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12013.12.119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6]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6.82006.7.120关于印发《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9]6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182009.8.121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10]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4.132010.6.1附件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石家庄海关2001.2.162001.2.162关于印发《河北省外派劳务基地和专业培训基地建设规范》的通知(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4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8.52003.8.53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6]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1.92006.2.14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实施意见(冀商建设字[2006]1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06.5.312006.5.315关于印发《河北省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7]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7.8.312007.10.16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河北省商务厅2011.4.252011.6.1——结束——。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1.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冀发改传[2013]31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冀发改传[2013]31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冀发改传[2013]3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冀发改传〔2013〕3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94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成品油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975元调整为8880元,每吨降低9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160元调整为8070元,每吨降低9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525元和771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125元和7315元。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6日24时。
七、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1号)规定,我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仍为0.024元/人.公里。
八、其他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为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商务局或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其中:初审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进行核查,在复印件中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下同)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预核准需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二份);2、申请报告。
企业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个人应载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加油站(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属于城区的,应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并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20 —范围内的意见;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市区域内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车程距离15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曹妃甸、渤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服务提质提效和“七整治七提升”活动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推进职能转变,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方面简政放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下放审批权限(一)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资格认证文件。
(二)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办理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的行政审批手续。
1、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址改、扩建。
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应在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2、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申请材料、批准文件有效期、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执行。
3、由省商务厅发文批准原址改、扩建并验收合格的,仍向省商务厅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汽油项目的行政审批仍然由省商务厅负责,申请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细则》的规定执行。
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6】4号)文件精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销售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非法采用流动油罐车售油、销售劣质成品油等严重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办字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行为全面规范,零售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消费者权益极大保障,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放心的成品油市场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整治内容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采用流动油罐车售油,违规销售劣质油品及其他油品,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存在安全隐患违规运营,私自拆改加油机,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消防安全设备不健全及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二)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营业。
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一律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加油站(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运营合法。
(三)对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要依法依规全部予以取缔、关闭。
(四)对私自购进非标油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要严厉打击,确保市场油品规范销售,乙醇汽油销售按照规定实现封闭运行。
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冀商改字〔200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参照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河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生产服务,只经营柴油、润滑油,加油机在三枪以下,储油量不超过三十立方米的零售站点。
所称各市县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各市县从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各设区市商务局(油管办)负责对本市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颁发。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由于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只经营柴油、润滑油。
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有与具有合法批发资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二)网点布局符合当地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20万元。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计量鉴定合格。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审批。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述(doc页)完美版.doc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述(doc 14页)完美版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完善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提高效能建设水平,方便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申请和办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冀商商改字[2008]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2、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
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更好地适应我省成品油市场新形势、新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JFS-2011-27003)《关于实施〈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
知》(JFS-2016-20002)等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9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一、市场管理目的成品油是指在精炼过程中蒸馏得到的液态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煤油等类型,是现代社会必需的能源之一。
为保障供应安全、提高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市场主体及权利义务1.成品油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工艺生产成品油。
2.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生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企业供货,确保供油稳定、及时、规范。
2.成品油经营企业1.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从生产企业处取得成品油的阶段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原则制定合理售价,杜绝投机倒把、恶意哄抬油价的行为。
4.经营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高质量服务,确保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3.质检机构1.质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成品油官方检验工作。
2.质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品质检测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公正。
3.质检机构应及时报告官方检查结果,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协助监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4.监管部门1.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2.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价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控。
3.监管部门应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严格惩处。
三、市场管理措施1.成品油生产管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完善生产过程管理,对设备、工艺、原料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和检测。
3.生产企业应定期公布产品检测结果,接受监管部门和公众监督。
2.经营管理1.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原则公开制定油价,并建立油价公示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
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0]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0〕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将《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照销售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成品油、非法流动油罐车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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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完善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提高效能建设水平,方便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申请和办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冀商商改字[2008]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2、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
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
申请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关要求1、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中石化、中石油签定的供油协议必须是与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与设区市及以下分公司签定的协议无效。
“两大公司”和年检合格的其它社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对与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定的供油协议认真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并保证供油协议的实施。
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供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签订虚假协议、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 [2006]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2010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申请建站地址要与《发展规划》中地址名称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确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的,属设区市城区新增规划点的,需设区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其他地域新增规划点,需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以维护《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2、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5、申请报告。
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
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1、根据我省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
即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标,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初审上报,超年度控制指标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初审上报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实行网上预申请,省商务厅进行网上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
审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省商务厅名义行文预核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