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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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加强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2-29 19:26:57各县(市)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设计院、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根据建科发[2009]444号文件的精神,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同时应包含支护结构和降水设计的计算书简图,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本一式五份交学会,学会在3天之内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专家可协商从专家库名单中选取。

每项论证不少于5名专家(3名设计、2名施工)。

本次公布的专家名单在原建委专家库名单的基础上略作调整,暂未考虑县区的专家,县区的此项工作可参照执行。

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意见书中必须有5名专家签名,并加盖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法人章。

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回复意见书,并对设计文本进行优化修改、改善,出具有效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送杭州市建委设计管理处备案(或地区设计管理部门),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将备案情况送招标办查核。

建设单位应将论证意见书和论证后有效的施工图交至中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方案论证会。

学会联系人:徐志恒、陈雪仙电话:85150398 传真:85176562学会网址: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99号市科协新大楼419室。

附件1:论证工作程序附件2:论证申请表附件3:专家库名单附件4:意见书格式抄送:杭州市建委设计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市场管理处、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2009年12月25日附件1:论证工作程序发布时间:2010-3-23 11:07:01附件1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杭建科发[2009]444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规范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特制订此工作程序。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二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拟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体制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书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三工程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五合同约定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验收标准;六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八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九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二、三、四、五、七、八、九;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七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证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收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讫.第七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二质量监督受理时间和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三督促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次数、时间、内容、检查人员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四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五对工程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备案机关发现工程监理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在备案表中说明理由,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第十条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并备案.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表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经备案机关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要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完成,未经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条例处罚.第十三条抢险工程、临时必房屋建筑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细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五、《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备案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备案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杭建科发[2009]444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规范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特制订此工作程序。

一、论证申请1.申请要求凡杭州市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沟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沟槽),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五份提交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

设计论证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五份)·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设计资质、注册岩土设计师证书复印件;·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制图章、并有注册岩土设计师签字;·用地红线批文、建筑红线批文;·地质勘测报告;·周边环境平面图;3.填写论证申请表填写论证申请表学会初审资料交备案费(800元/项)确定专家名单确定论证时间、地点学会出具书面通知书建设方送通知书和资料至各专家,并通知设计人员和邀请有关管线管理部门代表。

二、会议程序1.学会工作人员介绍与会专家,与建设单位商定专家组组长,并针对本工程情况提出管理上的要求。

2.建设单位主持论证会议·介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指定会议记录人;·简要介绍工程情况;·请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3.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设计人员介绍方案编制情况;·与会专家提问;·各位专家发言;4.管理部门发言5.建设单位发言、表态6.专家组组长拟定并宣读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三、提交备案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回复意见书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有效的施工图。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杭建市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杭建市发〔2019〕119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钱塘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

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三、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2014〕20号)相关精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各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影响公平竞争。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杭建工发[2009]52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527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杭州市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论证专家资源。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市建委每年组织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深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垂直度纠偏);(四)脚手架工程;(五)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六)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七)人工挖孔桩工程;(八)地下暗挖工程;(九)顶管工程;(十)水下作业工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杭建市发[2009]56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和资深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记录每位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评标质量等四方面内容。

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为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委委托,依据各自职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第五条评标专家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后,招标人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将评价情况随评标报告一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监督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情况、业主评价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及资深专家复查、抽查的评估意见等,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应予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并及时上传杭州建设信用网、录入建设工程信用数据库。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杭建科发[2005]97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科发[2005]97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企业:《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杭州市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个大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杭州市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杭州市××示范工程,××——参照附件1中新技术的有关名称)。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示范工程立项、成果验收和推广工作,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杭建市发[2009]54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540号)各区建设(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设行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24号令)、《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铁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杭建市发[2009]396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396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0月23日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实际情况,就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手段,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实施范围在我市注册的三级及以上建筑施工(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杭建市发〔2016〕49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6〕49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25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结合《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三、施工合同备案具体要求1、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杭建市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68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开展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工作的通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开展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工作的通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开展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根据市建委《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2009]444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0月20日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承办。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依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市建委(杭建科[2009]444号)文件规定,结合以下要求开展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

有关“专项方案”的论证申报工作具体如下:一、深基坑工程须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的范围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要求(一)、施工企业向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2、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公司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受理申请后,从专家库中抽选5名以上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中含已参加设计论证的专家2名),组织开展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三)、施工单位确认申请受理后,联系各方主体参加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在召开论证会的七个工作日以前,将施工专项方案送交专家审核(每位专家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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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杭建科发[2009]44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后报质安监机构告知性备案。

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主城区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阶段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六、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及备案
建设单位在土建招标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

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可与市土木学会协商承办,双方提前3天在市建设工程深基坑专业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参与论证(3名设计、2名施工)。

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完善。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送设计管理部门备案,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将备案情况送招标办查核。

七、施工专项方案审核及论证事项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含已参加设计论证的专家2人)。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业协会承办。

施工专项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签字后,按规定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已经备案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必要时重新组织论证和备案。

违者除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外,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其他相关事项
1、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相邻的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相关主体,同时对所提供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2、建设单位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基坑相邻房屋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动态监护。

3、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的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

4、为明确各自责任,确保质量安全,基坑工程不得单独招标。

基坑设计费用宜为围护工程总造价的3%~5%。

5、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围护工程技术交底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出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及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各相关主体研究解决,必要时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6、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和分析意见。

7、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监测记录和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

8、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

九、本意见自2009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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