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1、自然法学派【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
代表任务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Hugo Grotic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Jefferson Thomas(1743~1826)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科学家,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
1775年5月,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在费城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和富兰克林等五人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2】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
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弗大学、牛津大学和哈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雅克·马里旦Jacque Maritain(1882~1972)法国哲学家。
新托玛斯主义的主要代表。
他力图依靠科学和理性证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上帝是知识的唯一依据和来源,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唯有信仰才能认识超验世界。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英国法律思想家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一、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一)世俗化。
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法的附庸,它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和推演。
在古典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本质上独立于上帝的意志,源于人的理性,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
(二)个人主义。
古典自然法以个人主义为自己的价值观念。
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指个人权利。
这种权利先验地存在于个人身上,任何人不能剥夺,且它不证自明。
个人组成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
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没有个人权利也就没有公共权力。
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的私有者,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三)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大都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生活,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
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可能是人自觉自愿缔结的,也可能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但在社会契约中,人的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得以保留。
二、主要观点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背景(一)概述十七、十八世纪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十七世纪的英国、十八世纪的法国和德国,先后发生并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个时期正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在英、法、德、美等主要西方国家,出现了众多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他们高举反封建、反教会的革命旗帜,以理性思想为前提,以倡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出发,论证法律和法治这一共同命题,创建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后期,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出现了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对立的法学世界观,即为古典自然法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一般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
他们从人的“自然理性”说出发,特别强调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法理性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协议。
他们提出了民主、自由、博爱、权利等观点以及国家的产生等问题,从而再次基础上提出“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倡导理性主义、分权学说及社会契约理论,成为革命的理论武器。
古典自然法从权利意义上理解自然法,这种精神同整个时代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等自然法原则,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看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所有这些原则既是法的原则,又是道德的原则,是人与人和谐相处所必须的。
古典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启迪人类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西方自然法思潮发展的顶峰。
古典自然法完成了将神学逐出法学领域的思想飞越。
在中世纪,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祺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维护封建的专制制度。
而古典自然法学说以理性为基点,派出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及蒙昧的神学主义,认为法现象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意识,是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而来,并不依赖于神学,此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这一批著作的发表不但使原有的基 本理论更加丰富,而且创立和完善了 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 权制衡理论、社会契法学派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 初。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 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 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 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第四讲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 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
提示:政治契约、自然权利、自然法、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学习本章应思考的问题: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与古希腊、罗马、 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的区别。 2、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三者的关系 3、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状态 下)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 第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途径 第三,社会契约思想的形成 第四,评述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 因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 的理论假说。 这个理论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 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人类之所以要 从自然状态转为社会状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 是自然状态不好或有缺陷,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人 身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二是人类本身有一种 自我完善的能力,加上私有制的出现等,使人类 的自然状态难以继续。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1)“三个自然”的理论 第一,对自然状态的两种描述
“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三个假说。他们认 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 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 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它是与 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一)自然法理论(三个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 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 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 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第三编 近代法律思想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 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指的是17—— 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 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 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 器。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免);7.惩罚应着眼于改正; 8.尊重别人;9.平等待人;10.知足; 11.秉公处理纠纷;12.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 13.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 14.给调停者以安全;15.不自为裁判; 16.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17.报效祖国。
第三节 霍布斯
以上可精简为一条总则: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三个自然” 2.“自然权利” 2.“自然权利” the right of nature 提示: 天赋人权” 提示:“天赋人权”,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 忽视义务 3.“自然法” 3.“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 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理性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斯宾诺莎 孤立的各自奋斗 相互侵害的状态
第四节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哲学
二、自然法思想 国家、 (二)国家、法律的产生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 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 对权利进行约束 国家、 害——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法律
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1)市民法与国家 市民法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国家享有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 所谓主权, 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 个权力的限制,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一)文艺复兴与古典自然法学
教条——人权 教条——人权 教会——国家 教会——国家 神意——人的理性 神意——人的理性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 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竞争——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促进了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马恩全集》(21) 马恩全集》 21)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古典自然法讲稿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览(一)古代自然法传统与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自古希腊最早产生自然法的萌芽以来,西方自然法传统历经了古希腊罗马、中世纪阶段的发展,进而到17、18世纪的近代。
古希腊哲学中,“自然”是希腊哲学研究的第一个对象和基础。
“自然”一词在英语中是nature,在拉丁文中是natura,英语中nature的含义主要是自然事物的集合以及作为事物的本性或本质。
根据古希腊哲学思想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像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①这充分揭示了追问事物本质、本源问题是当时对“自然”的理解。
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学派在此基础上,并伴随着城邦制度的解体,对自然法做了普遍化、理论化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世界主义观念和平等观念。
至此,我们发现古代自然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②1.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自然并非是一个物质的概念,而是一个哲学的概念,它指的是隐匿于事物之中的本质属性,即通常所理解的事物本性。
发现自然是哲学的工作,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
苏格拉底将德性理解为人的自然本性,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与正义作为的人的自然本性。
柏拉图认为的“正义”是指不同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的平等秩序;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灵魂上和理智上天生的差异所导致人在自然本性上的不平等。
“世界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正是由于这些天赋而产生的统治和从属关系。
之后的斯多葛学派将平等和自由的内容加于自然法,虽然他们也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作为基础,但在他们看来这是理性。
这一时期,希腊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而走向帝国化,打破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人性不平等观念的设定,人们头脑开始接受一切有理性的人权利平等的思想。
2.以规范性的完美秩序为其“至善”的目的苏格拉底强调自然中存在一种与人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永恒不变的道德秩序。
柏拉图则从理念论出发强调认识并遵从“善”和“正义”才真正反映人的自然本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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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思想家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者的区别:
⑴“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不但称为自 然法,而且也称为道德法规”,而民约法不是自然和永久存 在的,“是根据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 ⑵自然法不以成文的形式表现,而民约法一定表现为语 言、文字等成文形式; ⑶自然法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民约法由 于是主权者的命令,必须服从。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 四)评价
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 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 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 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 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 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 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 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 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 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 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霍布斯指出,自 然法与自然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们是一 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了人们的生存。所不同 的是,自然权利所强调的是人们的自由,而自然法 所强调的是人们的义务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因为 人们的行为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就会毫无限制 地使用自然权利,从而陷入彼此相害的战争状态, 即权利毫无保障甚至完全丧失的状态。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 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 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 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 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 平生活的要求。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 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斯宾诺莎把这种孤立的个人各自奋斗 和互相侵害的状态叫人类的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这一状态下,世间的物品 没有你我之分,谁能占有或享用就是谁的, 因而也没有“所有权”的观念和犯罪的观念。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既然如此,人在自然状态下与其他生物 毫无区别,是处于生命安全毫无保障的可怜 状态。 但是,斯宾诺莎认为,人和其他动物 有一点不同,这就是人有理性。因此,人能 认识这种可怜状态,并且企图摆脱这一状态。 人们认识到要改变这一状态就必须对自己的 自然权利有所约束,就不能侵犯别人的同样 权利,必须与别人和平相处。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生平与著作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本质、特点和种类 法律与自由
荷兰法律思想家------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年—1677 年)。荷兰著名启蒙思 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说创始人之一。他关于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其次,他论述了法律与思想自由的关 系。他主张给人的思想以绝对的自由,认 为法律不应该,也无法禁止思想自由。
第二阶段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传播和发展时期,主 要标志是在西欧各国都相继出现了一批著 名的代表人物和发表了一批不朽之作。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如: 荷兰的斯宾诺莎1670年写了《神学政治论》; 1672年德国的普芬道夫发表了《自然法与万国 法》; 1689年英国的洛克出版了《政府论》; 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又相继发表了 《论法的精神》(1748年)和《社会契约论》 (1762年)。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所 告诉他们的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他 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 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 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 全的事情。”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2.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一 种自由或权利,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 得和保护自己所需用的东西。他说,自然权 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 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其思想特点 是把法律与自然界的法则、规律联系起来思 考,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定法是人的理性在认 识上的本性和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生 存和福利,为大家所设计的一种生活的方案。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生平与著作 三个自然思想 实在法思想 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 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 芬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然 法思想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成为西 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二)三个自然思想 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最早对自然 法思想的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 自然法理论,作了较为详尽论述的代表。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性恶,人人都是个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 点出发,对人类的始初状态作了描述。他认为,既然人 人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在进入社会 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说:“根据 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 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 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3发展阶段 2产生标志 1产生过程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1.产生过程
中世纪末期,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 争。如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16世 纪初进行的宗教改革,16世纪中叶和17世 纪中叶爆发的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2.产生标志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具体特点(四个)
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 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论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的 自然法观点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概念纠正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 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 一个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卢梭
孟德斯鸠
洛克
霍布斯
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提示: 政治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但斯宾诺莎认为,大部分人并不能真正 做到这一点,他们在平时总是感情用事,不 能约束自己的欲望。这样,仅凭各个人的理 性约束和控制其感情是不行的,必须有一种 外部的强制力量,就是国家与法律。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三)法律的本质、特点和种类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呢? 他的回答是:法律是必然或规律的一种。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这个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用于美国的独立 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 创立部门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 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 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斯宾诺莎出生在荷兰一个犹太商人家 庭,祖籍西班牙,因种族歧视和宗教迫害 逃到荷兰。 著作主要有:《神、人及其幸福简 论》、《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 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