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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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由其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如车辆超标严重,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高发等,通过分析引发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不规范,驾驶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定性不准确等,提出了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法律,加强路面执法管理等对策。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防范对策
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和环保等特点深受广大工薪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并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再加之其在管理上的混乱疏忽,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安全性差,车速超标现象严重
由于电动自行车环保、机动又经济,再加上现有交通法规对其的优惠政策,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数越来越多。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但是,电动自行车中绝大部分是打着电动自行车名号的电动摩托车甚至是汽油助力车。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曾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该次抽查的32种产品中,仅有7种合格,抽样合格率只有21.9%。[1]在对不合格原因的分析中,尤以电动自行车的超速问题最为严重。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一般行驶速度均在20~30公里,[2]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偏快,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又达不到规定速度,易撞人和被撞,安全系数差,再加上制动系统在行驶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驾驶这种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非常危险,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突出
从表面上看,电动自行车轻便无公害,是理想中的安全代步工具,可现实却告诉我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占道抢道、上机动车道、闯信号灯、超速行驶、载人载物、逆向行驶等。由于电动自行车毕竟在性能上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得多,车辆有时可达20~30公里/小时甚至更快,因而这些因素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电动自行车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
由于车辆驾驶人和其自身性能等原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持续增长,公安交管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仅浙江一省发生的由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3957起,死亡430人,伤4371人,分别占总数的10.8%、6.5%和10.3%,其中死亡人数与2005年同比上升47.8%。2007年全国因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9.9%。[3]目前,全国各地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的立案事故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都占到相当大的比例,且各项指数呈上升势头。
(四)电动自行车在使用上和管理上的疏忽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在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上都还没有出台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以至于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一方面,对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及使用者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虽然目前我国开始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但很多方面都只是流于形式,细节部分没有做到位,致使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出现了很多漏洞。另一方面,按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驶。但有一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严重影响了机动车的行驶,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由此可见,有电动自行车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治安隐患不容忽视。
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在生产和销售上的不规范
国家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管重视不够,导致许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钻法律的空子,生产大量不合格、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市场销售。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整车重量、鸣号装置、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而实际上许多电动自行车厂家因利益驱动,制造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同时受制作成本和工艺限制,有些电动自行车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缺陷,直接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车速超标的安全隐患。而对这种行为,国家各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上却持不同态度,再加上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使目前这种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混乱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二)对电动自行车定性不准,使其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h,空车质量为40kg以下,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4]这一规定来看,电动自行车应当归入非机动车序列。因此在日常管理中,交警部门也只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至于“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 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5]按有关规定则应归入机动车序列。但目前的电动自行车其性能及在实际行驶中的速度等均与轻便摩托车相差不多,甚至有的可与摩托车相比。从市场上的销售使用实际情
况来看,既有纯粹采用蓄电池为动力,辅以人力驱动的电动自行车;也有纯粹采用内燃机为动力,无需人力驱动的摩托车。[6]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中有很大一部分意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因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把现行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序列的确不太妥当。另外,按法律规定,这两类车在管理上是大不相同的,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摩托车驾驶员需经过技术培训,且经过交通规则考试,待获得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才能上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路则没有这一限制,买车即可上路。交通规则基本上可以说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盲区”。骑着属于非机动车类的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力,却又不遵守相关法律对机动车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是非机动车,无论其有多大过错,在一定的数额下,由机动车一方“买单”。这种奇特的现象及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的尴尬境地,实属是因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不准而形成。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些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上路行驶时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同时,他们对车辆机械性能不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更为重要的是,当以上个体不安全交通行为[7]升级为群体不安全交通行为的时候,交通事故的数量则不可避免地上升。另外,电动自行车的外部对驾驶人也没有相应的保护设施,驾驶人的身体安全暴露在外面。驾驶人在行驶时通常也没有头盔等保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比普通自行车的损失要大,后果更加严重。
(四)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与现实交通环境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还没有推出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因此非机动车道是按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建造的。甚至有一段时间许多城市由于错误理念的影响,对今后非机动车的发展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在城市改造时,把非机动道严重缩水甚至改成机动车道,因而当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时,非机动车道实在是难以容下发展势头如此迅猛的电动自行车,再加上主管部门对非机动道的管理上的不重视,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现象随处可见,使得电动自行车再通行需求及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和交通事故的大量产生。
三、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防范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源头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目前在道路上飞驰的电动自行车有很大一部分是超标产品的情况,在以后的监管中,建议质检、技监、安监、工商等部门积极沟通、进行联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超标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