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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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对公司责任事故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责任事故时。
3.内容
3.1责任事故范围
3.1.1责任事故的分类
公司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设计事故(定性产品设计错误,新产品设计错误除外)、工艺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车辆事故、安全事故、管理事故及其它事故。
3.2责任事故等级划分:可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不可统计损失的事故。
3.2.1 可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划分:
3.2.1.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下。
3.2.1.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30000元(含)之间。3.2.1.3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
3.2.2 不可统计的损失的事故请参照质保部《公司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3.3事故处理程序
3.3.1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责任事故报告单》,并附责任事故发生经过。(工伤事故和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
3.3.2各责任部门负责阐述事故原因,由公司领导安排相关部门负
责组织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3.3调查内容包括发生的原因、责任人、损失数量、金额及处理建议等,并组织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提报纠正预防措施。
3.3.4一般事故处理由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上报,分管领导审核、人力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由部门负责人上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力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3.3.5出现质量事故后,对知情不报者、或有意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10倍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3.4处罚
3.4.1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3.4.2一般责任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为直接损失的10%以下;重大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为直接损失的20%以下;严重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为直接损失的30%以下。
3.4.3其它事故经济处罚额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指标暂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特殊情况另定。
3.4.4责任人罚款比例划分原则上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承担处罚金额的60%,相关人员承担处罚金额的40% 。
3.4.5行政处罚(降级、降薪、除名、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视
情节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3.4.6对于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责任事故由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确定。
4.其他
4.1本制度与现有制度冲突时,按现有制度执行。
4.2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5.附件
5.1附件1:责任事故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