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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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院内会诊制度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街道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
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假节日在48小时内)完成。
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3.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疗组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展申请单报医务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真的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
邀请医师的专业技术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部解冻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街道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愿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和,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部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三)应邀外出会诊制度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想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
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排除会诊医师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发此案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田间的医疗机构诊治。
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部做好相关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反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部,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部。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部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会诊管理制度
1.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部负责。
2.医务部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定、常规,由医务部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清洁严重呢的依法严肃处理。
4.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医师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第二篇:医疗会诊制度医疗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会诊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
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
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
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
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
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
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
被邀去会诊的医师在10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4)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5)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急诊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6)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
(1)遇有危重,疑难病人,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时,由科室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提出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的申请。
如家属提出请外院医生会诊,必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原则
上应在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决定是否会诊,必要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批准。
(2)不明原因的突发疾病或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干部保健任务,上级卫生部门指令性要求,其他特殊情况,向医务科汇报同意后可请外院医生会诊。
(3)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医务科向受邀单位医务科联系,由对方医务科登记并通知会诊专家。
或由会诊专家通知自己单位医务科登记。
并应将有关情况与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沟通,会诊费用及交通,食宿等方面问题要事先说清,并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4)提出会诊科室对专家来我院会诊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会诊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家属,并落实专家的会诊意见。
7、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聘请医师来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一)我院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
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医政科专用章)。
(三)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科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五)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八)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
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九)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及差旅费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为了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我院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管理规定
(一)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应将病人病情资料及拟邀请专家情况报请医院医务科批准。
(二)我院邀请会诊时,应向被邀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受邀医师必须将个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职业医师证复印件交我院医务科备案。
(四)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会诊费、差旅费由患者承担。
上述规
定如有与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背的,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行定》执行。
处罚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视为非法行医,一切后果自负,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凡发现违规者,免去行政职务,并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医院药剂、医技、护理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篇:会诊管理制度会诊管理制度
会诊是临床医疗工作中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疗问题的重要措施,病人在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或涉及其他专业问题需要专科协助解决时,应及时组织会诊。
为了让会诊工作更加规范,特制定如下会诊管理制度。
一、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的会诊。
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召集本病区或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二、科间会诊:
1.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诊治有困难,需要相关学科协
助的,可提出科间会诊。
2.急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10分钟内前往会
诊;普通会诊。
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2天内前往会诊;严禁电话会诊。
3.科间会诊原则上由各科住院总医师负责完成,并做好会
诊的登记工作,如碰到较为疑难的会诊,或同一病人经两次会诊后仍未明确诊治意见的,住院总医师应立即如实地汇报科主任,由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处理;住院总医师不在岗期间,会诊原则上由科室当天的第二值班医师负责完成。
4.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
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
会诊单上应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邀请会诊的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盖章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前来会诊时,必须有分管的床位医师陪同,以便共同讨论。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床位医师也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5.住院病人的急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
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
夜间急会诊必须经二班医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邀请。
6.急诊病人的急会诊由急诊当班医师提出,经主班医师同
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
三、全院疑难、危重病例会诊:
1.住院病人病情诊断有困难或病情危重需要他科协助诊治
的,可提出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
会诊单上除了需要详细写明患者病情、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外,应在会诊单右上角标明“全院会诊”字样,并明确写明会诊的时间、地点、邀请会诊的专家,经副主任以
上医师确认盖章后送至被邀请科室,并报医务处。
全院会诊可实行点名会诊,未点名者应邀科室应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同志一起参加。
全院会诊由
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2.门诊病人经两次就诊仍不能明确诊断者,门诊医师可向门
诊疑难病例会诊中心提出会诊申请。
会诊由会诊中心组织,专科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卡上,供门诊医师参考。
四、院外会诊
1.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
决诊治问题时,可提出院外会诊。
2.院外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
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必须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及会诊的目的要求,经科主任审核盖章后送医务处(周日或夜间送行政值班),由医务处或行政值班负责联系会诊专家。
3.一般的院外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负责接待会诊专家,院外
大会诊时由科主任主持会诊,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同志一起参加,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本管理制度自xx年4月起实施。
第四篇:会诊管理制度会诊管理办法
会诊是解决患者诊断与治疗的手段之一,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各专科知识,需要提供咨询或协助;收治非本专科病症,需要转科治疗等。
会诊分为院内会诊(包括普通会诊、急会诊)、院外会诊(包括远程会诊)二种。
如需院外会诊,原则上应在已进行院内会诊的基础上再进行院外会诊。
我院的会诊制度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职称的高低进行实施,即住院医师必须在主治医师的同意下,方可提出会诊要求;书写会诊单,主治医师必须签名确认。
会诊工作必须由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完成。
一、院内会诊
(一)普通会诊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相关规定,需要邀请会诊时,由主管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并在会诊单上签名盖章后,送至应邀会诊科室。
要求特殊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病员,可自行携带会诊单到有关专科检查;少数确需携带病历前往检查者,必须由科室医务人员护送,不得将病历交给病员及其家属。
2、全院会诊。
病情复杂需要申请全院会诊时,申请由科主任提出及决定应邀科室、医师名单和时间并在会诊单上签名盖章后送有关科室,同时上报医务科,医务科酌情派人参加。
3、综合病区特殊病员会诊。
由二级及以上或副主任职称及以上医师提出并在会诊单上签名后送有关科室。
如为危重疑难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报分管院领导。
应邀科室应派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
会诊。
4、门诊会诊。
由首诊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写明本科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会诊科室,立即让病员到相应的科室就诊;就诊时分诊导医应予以优先安排。
如病情特殊或危重致病员无法行动时,首诊科室须电话通知会诊科室,会诊科室应立即派人前往会诊,会诊意见如实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5、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以上的医师(综合病区特殊病员会诊除外)前往会诊。
普通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包括周六日和节假日)。
6、邀请会诊科室必须安排主治以上职称的经管医师,或当天高年资的值班医师,或科主任(全院会诊)陪同会诊,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会诊记录。
(二)急会诊
1、科间急会诊。
在治疗或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时,须经会诊解决的紧急疑难问题时可申请急会诊。
会诊单右上方需注明“急会诊”字样,送会诊单的同时应电话通知受邀科室。
受邀科室二线值班医师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
2、全院急会诊。
遇病情突变、手术中突发紧急情况、危重病人抢救、特殊或重大灾害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者需多科室急会诊时可申请全院急会诊。
会诊应首先报请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请总值班)等上级领导部门,待批准后即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接通知后应立即亲自或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迅速前往,由医务科统
一协调和指挥救治工作。
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和邀请会诊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三)对会诊的要求
1、会诊医师应由具有主治技术职称或以上医师担.申请会诊科室送会诊单到会诊科室时,须携带会诊登记册一同前往。
会诊登记册上须注明申请会诊科室、需会诊的病人姓名、住院号、收到会诊单的时间和医师签收栏目。
会诊单送达时会诊科室时,接受会诊单的值班护士、或一线或二线值班医生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名并填写签收时间,并及时告知会诊医师。
2、申请会诊医师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盖本科室公章后送往应邀科室;同时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会诊充分准备(如提供病历、各种检查及化验报告单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等。
)
3、医师会诊后应给予较明确的会诊建议及处理意见;对会诊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前去会诊。
4、会诊后若确定疾病属会诊科室病种或需会诊科室处理,会诊医师应提出转科建议。
申请会诊科室应主动接受转科并协助处理,并认真写好转科记录。
对暂不需要或不宜转科者,经治医师应细心观察,精心治疗,如病情一旦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原会诊医师及其所属科室。
(四)会诊记录书写规定
1、会诊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同意并签名;申请全院会诊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
2、会诊意见记录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多科会诊由参加会诊的各科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经管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并记录在病历上,由上级医师签审。
3、会诊医师确定需转科或转院的,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二、院外会诊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时,应征得科主任同意并签名,由经治医疗组负责人(三级医师)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后,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后送住院处记帐,即可联系有关会诊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并通知医务科。
非正常上班时间则由总值班负责协调,事后报医务科备案。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被会诊患者的病情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理由、时间、费用等。
待医务科审批后,邀请会诊的科室持公函直接联系会诊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和被邀医师。
3、省内会诊专家原则上在安全的前提下,由专家自行解决交通问题;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医务科联系总务处派车,申请会诊科室负责派人接送;必要时可由科主任派本科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外院会诊,或进行书面会诊。
4、任何人不得擅自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及手术。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①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③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院外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区长或医疗组长主持,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会诊。
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
医务科酌情派人参加或主持院外会诊,特殊情况则由医务科领导或业务副院长主持。
8、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邀请科室及时记录会诊意见,并将会诊情况回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二)应邀外出会诊
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外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科联系,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在职医师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2、点名我院医师会诊时医务科尽可能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如受邀者出差、患病等无法前往时,由医务科及时解释说明。
对于会诊医师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会诊又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则由主管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