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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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摘要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建设,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也有巨大的作用。在当前的各种经济活动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屡禁不止,经济犯罪时有发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审计的职能与作用?如何保证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Abstract:Auditing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China's economic system, construction,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has a great role. In the current range of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phenomenon of illegal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 economic crimes occur. How a correct view of the function and role of the audit? How to ensure effective audit role to play? This is a question worth pondering.

关键词审计职能审计作用

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审计在实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怎样正确的看待审计的职能与作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人拟结合对审计的学习和领会,谈一谈粗浅的认识。

一、审计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审计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 , 它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研究审计职能的目的 , 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审计这一客观事物 , 以便于确定审计任务 , 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和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我国审计界对审计职能的观点 , 主要有两种 : 一种是 " 单一职能论 ", 另一种是" 多职能论 " 。持 " 单一职能论 " 者认为 , 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 , 还是内部审计, 它们只有一项职能 , 就是经济监督。审计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固有职能,从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考察,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这里所说一定的经济关系,即指构成审计行为的关系人,其中的审计人必须处于委派人(或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以外的独立(或第三者)的地位。因为一般来讲,审计是在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他人代管或经营这样一种经济关系下产生的。财产所有者基于监督、考核他人代管、经营业绩的需要,而委派或委托另一独立的机构和人员,并授以权责,对委派、委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从其萌芽发展到形成一门具有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学科,尽管各种审计形式在组织机构、独立程度、审计范围、审计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其性质却无根本变化,都是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在我国,审计监督同国家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经济监督构成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但它又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同。(1)监督关系不同。审计监督是三方面的关系:第一方面是审计授权人或审计委托人(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或财产所有

者);第二方面是被审计人(即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第三方面是审计人(即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民间审计组织)。审计人不参加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同被审计人没有利害关系,对被审计人而言具有超脱地位,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其他经济监督是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方面是监督者;第二方面是被监督者。监督者参加被监督者的经济活动,同被监督者有利害关系,这样的经济监督没有独立性。(2)监督内容不同。审计监督的内容,取决于审计授权人或审计委托人的目的。其他经济监督由监督者自己决定,其监督内容限于监督者业务范围。审计监督则在审计目的范围内,凡同审计目的有关的经济活动,都是审计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某种业务范围。所以,审计监督的内容,比其他经济监督的内容更为广泛,它可以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的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等进行再监督,使国民经济监督体系有效地运行。持 " 多职能论 " 者 , 一般认为审计除审计监督这一基本职能外, 还具有其他 , 如评价、鉴证等职能。我们认为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一、对审计基本职能的看法

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是指以一定的标准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可靠,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随着现代审计的发展,监督作为审计基本职能有以下不足:

(1)监督职能对国家审计来说是其行政权力的延伸,但对民间审计来说,美国会计协会(AAA)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将其定义为“为确定关于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结论和所制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对与这种结论有关证据进行客观收集、评定,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的最终结果只是传达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其“传达”与“监督”意义相差甚远。

(2)审计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依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独立地、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若将监督职能作为基本职能,则必然会出现审计需要维护的一个利益主体(如治理层、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这便出现了利益导向,至少在形式上影响审计的独立性,这与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是不相符的。

(3)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甚多,将监督职能作为审计的基本职能不能反映审计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即不能揭示其内在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因此,监督不能作为审计的基本职能。

2.鉴证职能。鉴证职能是指由专业人士对有书面载体形式的某种认定符合既定标准之程度发表专业意见,也就是对某种书面认定传递信息的质量(如真实性、可信性、可靠性或公允性、公正性)进行报告或发表意见。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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