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快学科队伍建设和发展,促进学位点建设,保证我校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现对《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校签有学科共建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由协议单位聘任的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
第二条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联合培养研究生数由学校采取总量控制,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申报。
第三条根据学校优先扶持重点建设学科发展的精神,对重点建设学科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学生的培养目标与管理第四条坚持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
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业务费由学籍所在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
第七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每间宿舍2至4人的住宿条件。
第八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助学金(生活补贴)300元/人·月。
此外,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指导教师可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元/人·月的生活补助。
协议单位另有要求的,由指导教师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医疗补助费为50元/人·年,其它医疗费用按照学籍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一致,知识产权由学籍所在单位和我校共同所有。
第三章指导教师的资格、待遇与要求第十二条担任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一)受聘为我校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二)必须拥有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训练的重要平台。
高水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于专业研究生深入掌握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培养其科研和生产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以及结合生产实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为促进我校联合培养基地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为指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训练的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的,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地类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联合培养基地分校级、院级、系(专业)级三级基地建设。
三级基地均纳入学校和相关学院的统一规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一)校级基地建设校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面向多个学院、涉及多个(一般3个以上)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上。
校级基地一般为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二)院级基地建设院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主要面向一个学院或以一个学院为主、涉及3个以下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下。
院级基地一般为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
(二)系级基地建设系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只面向一个学院的某一个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10人以下。
系级基地一般为研究所或行业领域专业化公司。
院、系两级基地一般挂牌命名为“研究生工作站”。
三、建立标准校级联合培养基地一般与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岗位和工种多样化,院、系级基地建设一般与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联合建立,以国有企业或公司为主,民营企业为辅,其中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原则上应是石油石化行业国有企业单位或研究院,非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一般应是国有企业或行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
周口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周口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16〕5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与校外单位联合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锻炼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积累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经验,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与层次,遵照研究生联合培养章程,依据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我校与签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以下称为“签约单位”)依据双方协议共同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由指导教师、所在教研部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向学校、签约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6.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1.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2. 接受指导教师、所在教研部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的共同管理;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周口师范学院行政规章制度汇编·229·6.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签约单位转入我校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和签约单位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到、注册,并统一办理一卡通等相关证件;学习结束后,须到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取离校清单,持离校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所在教研部门报到。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文件商院…2019‟85号关于印发《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新修订的《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商洛学院2019年7月16日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指经我校推荐被合作单位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入其招生简章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由合作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或第二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导师的推荐与选聘第四条导师的推荐选聘应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方针。
第五条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须为校级重点建设或校级培育学科梯队成员,或其研究方向与学校拟申硕学科紧密联系,能够为学校申报硕士点起到一定支撑作用。
第六条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研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办公室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选聘。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第七条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作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导师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审阅和修改研究生学位论文,以身作则并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学习合作单位的工作经验,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
第四章导师的考核及待遇第十条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学科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及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要积极配合学科办公室及合作单位,为导师提供工作便利。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咸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保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促进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质性开展,为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打下良好的基础,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是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二级院(系)是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是被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学校”)聘任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的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四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学校共同管理,分段培养。
基础课教育阶段(即一、二学期)由联合培养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专业课教育和硕士论文撰写阶段(即第三学期后)可由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系)、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六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统一安排住宿,并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条件。
第七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在学校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八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在学校食堂办理就餐手续,可在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办理校园网使用帐户。
第九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生活补贴及医疗待遇依照联合培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补助费。
科研补助费标准为:理科生每人1000元,文科生每人800元;开支范围为:差旅费、复印费、书刊资料费、材料费、实验费等。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的专项费用,标准为每生1200元。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导师的科研团队,作为成员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下简称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我校与研究生录取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各校属院(系)应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他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简称学科办)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条我校教师为导师,并在其它单位兼职招生且到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为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的培养由我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分二阶段。
第一阶段(即基础课程和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专业课教育和完成论文)根据要求可在我校完成,双方培养单位学分互认需提前协商。
第五条研究生到我校后,由学科办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学科办报到注册。
第六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学科办请假备案。
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并报学科办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出示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科办备案。
第七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由我校免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实验场所、学习工作场所、学习设备等)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图书证、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相关手续,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为了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科办、导师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学科办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等。
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根据《XXXX大学与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XXXX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经费额度为5000-10000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XXXX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归属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进行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水平和时间,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立项程序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1.申报时间:研究生按照《XXXX大学与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申报;2.符合申请条件者,需组织3人以上的科研团队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必须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3.每个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4.申报者认真填写《XXXX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申请表》(研究内容应包括教师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创新创业等实践研究项目),填写时要求逐栏详细填写,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切实可行,并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的方式结题;5.导师书面推荐;6.研究生导师应对申报者的条件、申请资助项目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指导,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东莞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我院与联合培养硕士生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我院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工作和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系(院)、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入学。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联合招生,由学院与研究生录取单位(联招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双方共同把关确定录取名单,分别同时建立学籍档案,并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广东省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授课阶段(约一年时间)在联招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研究和撰写论文阶段(约两年时间)在我院进行管理和考核,由科研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最后由联招单位组织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证书。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到我院进行科研和学习,由科研处负责协助办理我院学生证、借书证等相关手续。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各系(院)报到注册并报告科研处,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迟到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考勤和请假。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请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
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科研的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界定凡所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本所研究生导师或专家接收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称为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接收学生的课题组必须属于本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接收学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职务;接收学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本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不接收大量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以帮助对方单位和导师为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联合培养必须征得对方招生单位同意,本所导师可作为第一或第二导师(应与招生单位协商明确)参与学生的培养。
本所每年接受学生总数应宏观控制,每位导师招收的学生不超过2~3人,学生来所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1、学生必须遵守本所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协议”。
学生的管理以导师为主,所行政办公室管理。
工作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学生单位。
2、学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学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里向每个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津贴,标准为600/人·月。
本所根据住房情况和办公条件,安排学生住宿和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学生所在项目需要,学生参加野外调查工作时,享受与本所职工相同的出差补助津贴。
4.节假日规定。
学生享受同本单位职工相同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工作需要,学生需在在节假日加班时,暂不享受加班津贴待遇。
4、知识产权规定。
学生在本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所。
学生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有一篇是以本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为学生单位,必须以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所需的费用,由我所支付。
学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一定数量并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申请程序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
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全面提升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单位建设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研究生导师是指经我校推荐被联合培养单位聘任取得导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由联合培养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培养方式第四条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需要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生全程在招生单位开展学习、科研、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我校导师参与指导;第二类是研究生可短期到我校进行访学、交流、专业实践等,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导师主要负责指导。
第三章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第五条兼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一)申请兼职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为我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在研科研项目。
具体申请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校各二级学院推荐导师需经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后,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报送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送联合培养单位进行选聘。
(三)我校教师在取得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认证(以聘任文件、聘用证书为准)后,需将资格认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职责(一)导师要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职责,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增强社会责任感,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优化培养条件, 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导师应遵守《学位条例》及学籍注册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承担培养研究生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的责任。
(三)导师应按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认真完成培养任务。
包括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撰写、抽检,参与组织学生论文答辩等,不断积累开展研究生培养教育经验。
关于组织制定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组织制定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的通知各校级重点学科:为了加强对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按照《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制定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联合培养方案的重要意义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是对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培养过程等的总体设计,是规范联合培养过程、保证联合培养质量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学校组织安排联合培养活动、监督考核联合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各校级重点学科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编写联合培养方案。
二、制定联合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联合培养协议和《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联合培养目标,规范联合培养过程,细化联合培养环节,保障联合培养质量,充分积累联合培养的指导和管理经验,为正式申报专业硕士授权点打下坚实基础。
三、联合培养方案的内容及要求联合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要围绕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展开。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基本信息包括校级重点学科名称、联合培养专业名称、联合培养单位名称等。
(二)联合培养目标一般性要求为: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能力,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和操作能力,完成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能够符合联合培养单位的毕业要求。
各校级重点学科根据联合培养协议和联合培养单位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具体的联合培养目标。
(三)联合培养时限根据联合培养协议,确定联合培养时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两学期。
具体时限应与联合培养单位沟通,确定起止月份。
(四)联合培养结业条件基本结业条件为: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初稿或提纲;完成实习计划,提交实习报告。
各重点学科在基本结业条件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结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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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免费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实际学习期间,由我校提供生活补贴 1000 元/生·月;同时,我校将为每位学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对认真履行相应义务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500 元/生·月的三助津贴。
延期毕业的,在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凡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将在其选定我校老师为唯一
指导教师,按期毕业后给予奖励 5000 元;选定我校老师为双导师之一,按期毕业后给予
奖励 3000 元。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参与XX学院科研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 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