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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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陕建发[2014]346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46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房管办)、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4〕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4〕18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

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运营。

要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狠抓落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抓紧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全面检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

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市政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32年。

陕西省城镇化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城镇化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城镇化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在陕西省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率不断提高。

然而,城镇化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城市规划不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滞后、城乡差距拉大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城镇化改革,提高城市发展质量,陕西省制定了城镇化改革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陕西省城镇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城市化率稳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差距逐步缩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到2025年,全省城市化率达到65%,城市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9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1。

三、重点任务1. 完善城市规划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建设朝着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同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古建筑的保护,提升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品位。

2.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备和健全。

同时,推动新能源、智能交通等现代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

3.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增强城市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促进就业增长,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推进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

5. 加强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机流动,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和一体化。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保障,实现城乡居民的共同富裕。

四、保障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城镇化改革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机制,为城镇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2. 加大财政投入增加财政对城镇化改革的投入力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改造的资金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陕建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陕建发〔2017〕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十八个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规划任务落实。

附件: 1.《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2.《陕西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3.《陕西省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三五”规划》4.《陕西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三五”规划》5.《陕西省城镇园林绿化发展“十三五”规划》6.《陕西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十三五”规划》7.《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8.《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9.《陕西省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0.《陕西省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1.《陕西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12.《陕西省建设科技“十三五”规划》13.《陕西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1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5.《陕西省小城镇发展“十三五”规划》16.《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十三五”规划》17.《陕西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18.《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陕政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7〕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

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

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年度实施计划详见附表1)。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陕西省加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行方案为深入贯彻中省新型城镇化战略布署,扎实推进以人为关键旳城镇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发改规划〔〕109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行方案。

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增进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旳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旳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

各市要深入完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西安市主城区要全面贯彻“三放四降一兼顾”等户籍改革举措,深入减少落户门槛。

各地要推出更多有含金量旳支持政策,深入放宽落户限制条件,大中都市要坚决取消购置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旳落户限制。

鼓励各地逐渐将社保、医疗、教育、就业服务等内容纳入居住证管理范围,提高含金量,逐渐实现“一证通”,保证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国标,享有旳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国标。

全省实现进城落户60万人以上。

(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全面贯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双挂钩”政策。

加紧贯彻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状况,动态调整有关转移支付措施,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旳资金奖励力度。

出台城镇建设用地增长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旳实行细则,按照大中小都市协调发展规定,实行差异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优先保障落户人口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结合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状况,调整完善土地运用计划指标分派措施。

(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分别负责)(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两为主”,贯彻“两纳入”,实行以居住证为重要根据旳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把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就学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本省“双高双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全面贯彻免学费教育,统一城镇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既有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办发[2004]2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9【实施日期】200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陕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28施行日期1998.09.28文号陕政发[1998]50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998年9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4]5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4]5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4〕53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安居工程”,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城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十分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省政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加快,取得了很大成绩。

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1993年的人均6.9平方米,住房配套率也有较大的提高。

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加上受财力限制,我省住房建设欠帐很多,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比全国1992年人均7.3平方米低5.5%,住房使用功能也有较大的差距。

目前全省约有18万户无房居住和住房困难。

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步伐,逐步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实现2000年城镇居住水平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现对全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安居工程”主要通过建设经济实用的平价住宅,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住房二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住房二级市场建设,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无论现住户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

凡以房改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在购房人申请的前提下,原产权单位必须向成本价过渡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符合出售规定的公有住房,务必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出售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工作的单位,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快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凡土地使用权明确,产权清晰的公有住房,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即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到当地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等部门完善手续;对2007年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以未能履行合同为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目录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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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陕西的住宅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紧缺的矛盾。

但是,几个大中城市住房困难的状况仍十分突出,特别是现行的“国家包、低租金、福利制、实物分配型”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因而,改革住房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一、主要目标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努力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发展房地产业,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为此,我省房改的分阶段目标如下:(一)“八五”目标。

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标准力争达到或接近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逐步增加家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的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十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50%左右;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二)“九五“目标。

到二000年,公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使家庭住房消费结构基本趋于合理;大力发展住房成套率,使之达到60-70%,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八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十一点四平方米),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长远目标。

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前述五项再加上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即商品租金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更加合理;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形成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

充分发挥三者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

努力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多建新房、加强管理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

房改以市、县为基本单位进行。

各市、县在执行全省房改总体方案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改革步骤、办法和措施,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投资体制、消费体制、建设体制、管理体制和住房金融制度,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坚持积稳妥的原则。

改革步伐既要积极力争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战略目标的要求,又要与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实施办法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提租发补贴,实行公积金,租房购债券(或租房交保证金),出售公有房,集资多建房,分级设基金,建立房改委。

(一)提租发补贴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房改的核心环节。

提高房租应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租金的调整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给予适当补贴。

1、重新建立健全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凡城镇公有住房,在同一城市(县城)实行同一租金标准。

收取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以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2、分步提租与补贴的具体要求是:起步时,租金至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之和的一半;在二至三年内,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在四至五年内,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水平;二000年年底前,公房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水平。

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提租后新增租金由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负担。

随着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再逐步过渡到商品租金。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和自有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县城和建制镇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相应的办法。

3、新配公有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

凡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分配的新建公房和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其租金标准最好一步到位,即达到成本或准成本租金水平,如果有困难,至少也不得低于包括管理费、维修费两项因素的水平,并按上述要求相应给予补贴。

4、实行住房超面积加收房租。

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住房标准的必须退回多占住房。

超标部分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商品租金的水平。

在一套住房内,确因设计、结构等原因不可分割且超过使用面积在八平方米以内的,可暂不按超标处理。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超标加租办法,各地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制定。

5、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进入成本;新房新租实转所发住房补贴的资金,企业可以进入成本;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二)实行公积金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

实行公积金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都要按月收缴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和融通。

1、凡在我省城镇工作并有当地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不具备条件的县城可暂不实行。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收缴额,等于职工标准工资乘以公积金收缴率。

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全省公积金收缴率分别定为3%-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存储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

公积金及其利息作为个人收入,无论收缴、提取、继承或受遗赠,均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积金的来源。

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划转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

4、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

(1)同一城市的职工家庭,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亲属积累的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如仍不足,可由户主按规定申请贷款,并按期偿还。

其他一切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职工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如出售,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期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调动,公积金可以划转。

职工离退休,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出国定居,可将其个人提供的公积金本息归还给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2)各单位原则上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

5、公积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和使用。

公积金归集、存贷、结算等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三)租房购债券或交保证金为了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在房改初始阶段,实行租房认购债券或租房交纳保证金办法。

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选取一种。

1、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标准。

新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定为二十元至五十元;原已承租的旧公房按同类新房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认购(交纳)。

各市、县可依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2、债券认购(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方式。

租房债券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由住户个人向本地发售债券的代理银行一次性购买(租赁保证金由住户一次性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

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可获得或重新确认住房租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3、债券(保证金)的收存、使用与返还。

债券期限一般五年,可以转让。

住房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作为周转金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使用期一般不应少于五年,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到期后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

购买公有住房者,租赁保证金可抵交购房款。

4、租住集体宿舍、母子房、宿办合一的职工,暂不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

5、对烈属、离休干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四)出售公有房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提倡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1、向城镇居民出售住房,主要是成套公房。

可分两个层次:一是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出售商品房;二是以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对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的房产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房产等,均不出售。

2、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先卖后租,优先从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3、按建筑面积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按标准价(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价。

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

旧公有住房以重置价(即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本身建筑造价)成新折扣为基价。

两者均按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售价。

凡具有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

按标准价售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4、职工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售房单位可把房价款70%部分以20%的折扣给予优惠。

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款30%的现金,剩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确定。

新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旧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5、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继承,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6、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

向职工出售公房价格,统一由各级评估机构评估,经同级房改、房地产、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由市、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7、产权单位出售新建公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出售已租的旧公房,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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