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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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年8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沿海滩涂资源的科学开发,依据《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滩涂规划》)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地区内实施滩涂围垦及滩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适用本办法。滩涂围垦项目主要包括围区围堤、促淤导堤和跨海大桥等;开发利用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临港产业及新型城镇建设等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滩涂规划》,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行科学、民主、合理决策,注重公平和效益。

第四条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据《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滩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或计划,使滩涂资源开发做到有序、可控。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全省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的年度计划,并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的项目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稽查。省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滩涂围垦和开发建设,组织推进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滩涂围垦项目和开发利用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预审、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计划管理、土地及开发利用整理、围垦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农业资源开发部门负责滩涂农业围垦项目行业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相关环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滩涂资源是我省重要的资源,也是我省实施沿海地区发展战略的基础,为避免资源开发的无序、失控,真正实现科学、合理、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七条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等项目,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涉及围垦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二)开发利用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其批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三)开发利用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或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九条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省属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直接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省发展改革部门,需报请国家审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滩涂围垦项目,在向项目审批机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文件;

(二)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出具的农业围垦审核意见;

(三)涉及流域区域入海河流河口及挡潮排水建筑物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港口、航道以及深水水道区域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国家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生息繁衍区及占用自然湿地的,由保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项目,在向项目审批机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二)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三)依据项目性质不同由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设计文件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相关编制规程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文件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行业属性及其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围垦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利行业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对于设计文件,审批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专家审查意见和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经营性项目还须实行资本金制,其资本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项目建设均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的招投标内容和招投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按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依法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制造供应商签订中标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要建立专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时纠正,并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按相关行业验收规范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综合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综合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匡围的海堤和防洪挡潮、引排水口门建筑物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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