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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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财产险赔案案例分析(ppt 109页)
15.69%计3100万元。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 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11.65万 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 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
事故照片
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 定书,认定起火原因:雷击导致五 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
属于保险责任。
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 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
近因原则
(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打猎→碰到熊→开枪没有打死→熊 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 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
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
索赔
(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 司投保家庭权和禁止反言
2,保证:默示保证
船舶适航性 航行中不得绕行
Golding v Royal London Auxiliary 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 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 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 予以披露。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 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 法院驳回。
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 。
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 用为102.58万元 。
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 复方案,核定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 。
损失项目
建筑物 电梯
存货
四层
五、六层
施救费用 合计
报损金额 2,489,350
113,296 2,090,000 11,244,266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 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11.65万 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 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
事故照片
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 定书,认定起火原因:雷击导致五 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
属于保险责任。
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 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
近因原则
(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打猎→碰到熊→开枪没有打死→熊 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 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
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
索赔
(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 司投保家庭权和禁止反言
2,保证:默示保证
船舶适航性 航行中不得绕行
Golding v Royal London Auxiliary 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 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 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 予以披露。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 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 法院驳回。
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 。
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 用为102.58万元 。
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 复方案,核定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 。
损失项目
建筑物 电梯
存货
四层
五、六层
施救费用 合计
报损金额 2,489,350
113,296 2,090,000 11,244,266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案例简介】20 1 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 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 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 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 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 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 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 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21
【案例分析】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 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 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 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 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实际中的纠 纷频出
【案例结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 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 元
2021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 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 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
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
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的质疑。
2021
三、如何赔付二手车全损
案例1 二手车保险赔付金额的确定
2021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 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 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 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 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2021
【案例分析】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 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 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 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 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实际中的纠 纷频出
【案例结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 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 元
2021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 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 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
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
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的质疑。
2021
三、如何赔付二手车全损
案例1 二手车保险赔付金额的确定
2021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 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 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 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 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③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 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 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 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 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17
整理ppt
答: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 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 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 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 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2009年2月, 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
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
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
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
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
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
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案例分析
1
整理ppt
2
整理ppt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 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 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 能恢复合同吗?
3
整理ppt
答: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60天)。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 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 贷款本金及利息。
20
整理ppt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1
《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ppt课件
《保险法》案例
PPT课件
1
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PPT课件
2
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 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 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 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 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PPT课件
12
• 二、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 骗取高额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 某在负责经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 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他 人开具或伪造事故认定书,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 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 险理赔款79.3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 间,许某在经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 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 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骗取保险理赔款77.82万元。两家公司因保险诈骗 罪被判处罚金;张某和徐某也因保险诈骗罪被判 刑。
PPT课件
10
车险诈骗
•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 单”。
•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 辆。
•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PPT课件
11
2014年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 典型案例
•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 • 一、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2013
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 了2分意外伤害险和1份旅游保险,共计450 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 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 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 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 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PPT课件
1
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PPT课件
2
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 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 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 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 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PPT课件
12
• 二、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 骗取高额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 某在负责经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 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他 人开具或伪造事故认定书,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 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 险理赔款79.3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 间,许某在经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 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 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骗取保险理赔款77.82万元。两家公司因保险诈骗 罪被判处罚金;张某和徐某也因保险诈骗罪被判 刑。
PPT课件
10
车险诈骗
•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 单”。
•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 辆。
•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PPT课件
11
2014年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 典型案例
•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 • 一、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2013
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 了2分意外伤害险和1份旅游保险,共计450 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 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 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 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 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pptx
14
Part Ⅳ 个人观点
导致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根源在于泰康人寿的 业务员在投保人未提供被保险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 接受了由投保人代签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单,并且违 反法律规定由自己帮忙填写了保单其他内容。实际上, 这是默认了投保人代签的行为,也认定了合同的效力, 最终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 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特别是对以 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变更、履行必须遵照法律程序办理, 不能抱有“大而化之”的思想,避免损害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7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屈宝华、王某的诉讼 请求。
重审判决:1、王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世纪长乐 终身分红保险》无效;2、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 偿屈宝华、王某保险金30000 元。
8
话题切入点:
未经被保险人签字保险合同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经济损失30000元
12
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 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 检章上交公司。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被告实 际默认了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 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业务员的麻痹大意归于 偶然,那么该投保单可以顺利通过被告的层层检验核查 “关口“,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漏洞。本 案中,正是由于泰康人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后又疏于 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泰康人寿应该对合同形 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Part Ⅳ 个人观点
导致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根源在于泰康人寿的 业务员在投保人未提供被保险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 接受了由投保人代签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单,并且违 反法律规定由自己帮忙填写了保单其他内容。实际上, 这是默认了投保人代签的行为,也认定了合同的效力, 最终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 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特别是对以 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变更、履行必须遵照法律程序办理, 不能抱有“大而化之”的思想,避免损害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7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屈宝华、王某的诉讼 请求。
重审判决:1、王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世纪长乐 终身分红保险》无效;2、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 偿屈宝华、王某保险金30000 元。
8
话题切入点:
未经被保险人签字保险合同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经济损失30000元
12
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 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 检章上交公司。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被告实 际默认了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 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业务员的麻痹大意归于 偶然,那么该投保单可以顺利通过被告的层层检验核查 “关口“,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漏洞。本 案中,正是由于泰康人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后又疏于 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泰康人寿应该对合同形 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精品PPT课件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 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 2004年7月3日做出拒赔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经过失, 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 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 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 身体健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人不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 存在很大的疏漏,才导致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启示: 保险公司在代理人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疏漏之处,应加大核保风险控制。 投保人的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人身保险中的自杀案例
被告保险公司除陈述前面据赔的理由外,还提供了下列的佐证:
(1)保险人作为年收入仅2万元的普通员工,家中又有妻子儿子需要抚养 ,居然每年花费8 400元来购买保险,作为保险行业并不十分发达、人 们保险意识普遍较低的中国来说,这点实在有违常理。
(2)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说是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的。作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宋某亲笔签名,表示已认可条款的免除责任 ,并应对投保单的有关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 有向他们进行详细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 签名栏中签名,并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 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 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采用的 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 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 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关责 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经过失, 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 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 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 身体健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人不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 存在很大的疏漏,才导致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启示: 保险公司在代理人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疏漏之处,应加大核保风险控制。 投保人的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人身保险中的自杀案例
被告保险公司除陈述前面据赔的理由外,还提供了下列的佐证:
(1)保险人作为年收入仅2万元的普通员工,家中又有妻子儿子需要抚养 ,居然每年花费8 400元来购买保险,作为保险行业并不十分发达、人 们保险意识普遍较低的中国来说,这点实在有违常理。
(2)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说是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的。作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宋某亲笔签名,表示已认可条款的免除责任 ,并应对投保单的有关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 有向他们进行详细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 签名栏中签名,并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 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 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采用的 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 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 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关责 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
在2009年10月1日后发生受益人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确两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采用均分方式。 保险的受益人之一周某的弟弟对投保人
周某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份额不应 因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
法院判决(2006年)
案例5研讨(P29-P30)
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死亡,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银行投保分红保 险,趸交保费10000元;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 家三口煤气中毒,全部死亡。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 现了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100000元给弟弟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法理分析(2006年)
❖原《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 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判决(2006年)
❖ 争议焦点: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当 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 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受益人。
法理分析
❖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指定 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法院判决
❖母亲与妻子平分40万元
受益人
1.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 2006年1月19日,受益人之一的周某的弟弟申 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周某系受益人 叶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确两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采用均分方式。 保险的受益人之一周某的弟弟对投保人
周某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份额不应 因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
法院判决(2006年)
案例5研讨(P29-P30)
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死亡,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银行投保分红保 险,趸交保费10000元;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 家三口煤气中毒,全部死亡。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 现了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100000元给弟弟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法理分析(2006年)
❖原《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 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判决(2006年)
❖ 争议焦点: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当 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 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受益人。
法理分析
❖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指定 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法院判决
❖母亲与妻子平分40万元
受益人
1.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 2006年1月19日,受益人之一的周某的弟弟申 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周某系受益人 叶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法与案例解析改保险法与案例解析改.pptx
▪ 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二)保险法调整的对象与效力范围
1.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调整国家与保险企业的关系 ▪ 调整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调整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 调整保险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
2. 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案例讨论-境内投保境外出现能否拒赔
基本案情
▪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分
红险,趸交保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煤气中 毒,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已全部死亡。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 安机关侦查确认,林某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死亡。随 后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 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1.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 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一般应当包 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 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 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
案例讨论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40万元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
▪ 基本案情: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是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 意外伤害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法定”。 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 支付了40万元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 这笔40万元的赔偿金闹得反目。
(二)保险法调整的对象与效力范围
1.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调整国家与保险企业的关系 ▪ 调整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调整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 调整保险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
2. 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案例讨论-境内投保境外出现能否拒赔
基本案情
▪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分
红险,趸交保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煤气中 毒,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已全部死亡。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 安机关侦查确认,林某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死亡。随 后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 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1.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 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一般应当包 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 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 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
案例讨论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40万元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
▪ 基本案情: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是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 意外伤害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法定”。 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 支付了40万元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 这笔40万元的赔偿金闹得反目。
保险法案例 PPT
4
•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
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 分配。 •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 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房子拍卖后,吴女士带着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只能 租房居住,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连孩子的学费都成了问题,一个 原来生活一直维持在小康水平的家庭面临着崩塌的边缘。 • • 在悲痛渐渐平息后,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意外地发现了两张保单, 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后,理赔款也很快打进了吴女士的账户上,两个月后, 银行发现吴女士的账户突然入账300万元,银行立刻申请予以冻结,法院经 查后认定不予支持,原因很简单,因为那300万来自保险公司的赔付。
3
• 法律做后盾:
•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 【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 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5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 最佳方案!
•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
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 分配。 •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 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房子拍卖后,吴女士带着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只能 租房居住,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连孩子的学费都成了问题,一个 原来生活一直维持在小康水平的家庭面临着崩塌的边缘。 • • 在悲痛渐渐平息后,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意外地发现了两张保单, 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后,理赔款也很快打进了吴女士的账户上,两个月后, 银行发现吴女士的账户突然入账300万元,银行立刻申请予以冻结,法院经 查后认定不予支持,原因很简单,因为那300万来自保险公司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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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做后盾:
•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 【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 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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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 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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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经审理,确认林某的死亡属于 意外伤害,按照规定赔付21880元。但林某的父母和公公、 婆婆却为保险金发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 林某父母认为,保险金应由他们全部领取,因为 保险是林某投保的,丈夫和儿子也均已死亡,理 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只有其父母才有继 承权
❖ 公公婆婆则认为,他们也应领取保险金的一半 ❖ 关键点:死亡顺序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为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单位的行为是无效。
法院判决
❖保险金由妻子依法继承
3.受益人应由谁指定,由谁变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 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5研讨(P29-P30)
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死亡,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银行投保分红保 险,趸交保费10000元;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 家三口煤气中毒,全部死亡。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 现了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1)既可避免纠纷 2)也可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偿还债务 3)使投保人实现自己的投保意图
2.指定受益人有哪些限制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 法人均可为受益人。
案例4研讨(P27)
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 200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额为1万元,保 险期限为1年。单位领导在职代会上宣布此事,并 公告受益人为本单位。2008年11月,高某不幸遇 车祸身亡。投保单位和高某的妻子都要求领取保险 金,引发争议。
法理分析(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 分别继承。”根据这一规定,孙子王小军是最后 死亡的人,保险金应作为他的遗产处理。
案例6讨论(P126)
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故意杀害,保险人应否赔付? 2003年11月7日,周某购买了20万福禄寿
(97版)人寿保险,并交纳保费10780元。受益 人为其妻叶某和弟弟。两年后,周某与受益人叶 某发生夫妻纠纷,叶某趁周某熟睡之机释放煤气, 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周某 系受益人叶某谋害,受益人叶某系自杀。
❖ 争议焦点: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当 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 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受益人。
法理分析
❖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指定 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法院判决
❖母亲与妻子平分40万元
受益人
1.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法院判决
❖祖父母、外祖父母:4人均分
如此事发生在2009年10月后
❖祖父母、外祖父母:仍4人均分吗?
法理分析(2009年10月后)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 时间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2009年10月后)
❖由林某的父母领取全部保险金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 这是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 定,而并非关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故的地域范围的规定。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败诉 ❖按合同给付医疗费
案例2讨论(P24-P25)
非孩子生母为孩子买保险,孩子出险能否获得赔偿?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随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 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 赵某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在2009年10月1日后发生受益人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LOGO
案例1讨论(P8-P9)
境内投保境外出险能否拒赔?
❖ 2007年11月25日,杨某投保两份保险,一份为意外险, 保额为1万元;另一份为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2万元。保险 期限均为1年。
❖ 2008年2月11日晚,杨某驾车送货至哈萨克斯坦境内, 因天黑路滑,与对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骨折。 杨某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救治,住院十余天后被转送到境 内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持相关单据提出索赔,该寿险公 司以被保险人在境外受伤为由,作出拒赔。
❖ 2006年1月19日,受益人之一的周某的弟弟申 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周某系受益人 叶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 2006年3月20日,周某的弟弟以自己也是受益 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
讨论:
1、按照原保险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2、按照新保险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3、如果2009年10月1日前签定的寿险合同,
法院判决
❖保险合同无效 ❖保
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时投了10万元终身寿险 和30万元意外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 “法定”。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 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元的保险金。 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元的 赔偿金闹得反目。
2002年5月,赵某以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受益 人为李某。2003年6月,孩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提出索 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 保险金。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无效。
❖孩子生父母都健在,且孩子不和赵某生活 在一起,赵某和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 系,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 同无效。
争议焦点:
❖ 林某父母认为,保险金应由他们全部领取,因为 保险是林某投保的,丈夫和儿子也均已死亡,理 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只有其父母才有继 承权
❖ 公公婆婆则认为,他们也应领取保险金的一半 ❖ 关键点:死亡顺序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为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单位的行为是无效。
法院判决
❖保险金由妻子依法继承
3.受益人应由谁指定,由谁变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 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5研讨(P29-P30)
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死亡,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银行投保分红保 险,趸交保费10000元;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 家三口煤气中毒,全部死亡。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 现了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1)既可避免纠纷 2)也可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偿还债务 3)使投保人实现自己的投保意图
2.指定受益人有哪些限制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 法人均可为受益人。
案例4研讨(P27)
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 200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额为1万元,保 险期限为1年。单位领导在职代会上宣布此事,并 公告受益人为本单位。2008年11月,高某不幸遇 车祸身亡。投保单位和高某的妻子都要求领取保险 金,引发争议。
法理分析(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 分别继承。”根据这一规定,孙子王小军是最后 死亡的人,保险金应作为他的遗产处理。
案例6讨论(P126)
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故意杀害,保险人应否赔付? 2003年11月7日,周某购买了20万福禄寿
(97版)人寿保险,并交纳保费10780元。受益 人为其妻叶某和弟弟。两年后,周某与受益人叶 某发生夫妻纠纷,叶某趁周某熟睡之机释放煤气, 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周某 系受益人叶某谋害,受益人叶某系自杀。
❖ 争议焦点: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当 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 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受益人。
法理分析
❖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指定 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法院判决
❖母亲与妻子平分40万元
受益人
1.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法院判决
❖祖父母、外祖父母:4人均分
如此事发生在2009年10月后
❖祖父母、外祖父母:仍4人均分吗?
法理分析(2009年10月后)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 时间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2009年10月后)
❖由林某的父母领取全部保险金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 这是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 定,而并非关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故的地域范围的规定。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败诉 ❖按合同给付医疗费
案例2讨论(P24-P25)
非孩子生母为孩子买保险,孩子出险能否获得赔偿?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随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 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 赵某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在2009年10月1日后发生受益人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LOGO
案例1讨论(P8-P9)
境内投保境外出险能否拒赔?
❖ 2007年11月25日,杨某投保两份保险,一份为意外险, 保额为1万元;另一份为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2万元。保险 期限均为1年。
❖ 2008年2月11日晚,杨某驾车送货至哈萨克斯坦境内, 因天黑路滑,与对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骨折。 杨某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救治,住院十余天后被转送到境 内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持相关单据提出索赔,该寿险公 司以被保险人在境外受伤为由,作出拒赔。
❖ 2006年1月19日,受益人之一的周某的弟弟申 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周某系受益人 叶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 2006年3月20日,周某的弟弟以自己也是受益 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
讨论:
1、按照原保险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2、按照新保险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3、如果2009年10月1日前签定的寿险合同,
法院判决
❖保险合同无效 ❖保
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时投了10万元终身寿险 和30万元意外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 “法定”。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 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元的保险金。 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元的 赔偿金闹得反目。
2002年5月,赵某以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受益 人为李某。2003年6月,孩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提出索 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 保险金。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无效。
❖孩子生父母都健在,且孩子不和赵某生活 在一起,赵某和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 系,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 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