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目次前言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要求 25使用管理 36维护保养 57运行费用 58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69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610监督与投诉 6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用表8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参考本)12附录C(规范性附录)电梯定期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烟青、王雷、徐文琪、王新文、高学龙、辛晓峰、刘衍胜、吕良飞、赵兵建、李红军、孙剑、都清霖、石永建、张金伟。
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梯安全运行服务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运行费用、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监督与投诉。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调整电梯范围的安全运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87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检验情况告知书
电梯检验情况告知书
NO.
: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质监总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0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我所对你单位申请检验的位于的台电梯(其中:客梯台,货梯台,扶梯台,其它梯台)□进行了现场检验,(具体检验情况见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无法进行现场检验,(具体原因见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46号、鲁价费发[2001]305号和青价费[2004]139号文件规定,本次电梯检验费为元,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元,其它检验费元。
受检单位应在10日内交纳我所,逾期每日按检验费的3%收取滞纳金。
按照青岛市收费管理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青收费[2006]5号)的规定,使用支票缴款单位,支票收款人一栏填写“青岛市财政局”,用途一栏填“票款分离”,支票各项内容一律由支票缴款单位填写。
受检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意见通知书》的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情况书面反馈至检验单位。
凭此告知书缴纳检验费用,领取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施工、维保单位参检人员: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参检人员:联系电话:
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特种设备检验专用章)
检验人员(签字):
年月日
地址:山东路15号后院。
电话:电梯一科85833121 电梯二科85816569 电梯三科85838090。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义务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垂直运输设备,呈持续快速增加趋势。
电梯在提供方便高效的同时,也会出现失控掉层、停机关人等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乘梯人员身心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电梯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电梯运行是安全可靠的,但一些电梯特别是个别居民小区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梯法规)的规定,现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义务通告如下: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5)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7)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10)对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设置和采购第九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杭州)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合肥)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产品铭牌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售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跟踪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电梯改造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于公共场所、居民楼等的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护、维修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教育和培训电梯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电梯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设备信息记录、维护维修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电梯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电梯设备的年度检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电梯设备在维修期间必须停止使用,维修结束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电梯设备维护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严格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青政办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电梯生产质量。
加强对电梯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提升制造质量。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要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生产企业要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质保量做好电梯备品备件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严格执行电梯配置标准。
房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电梯数量配备、参数、位置、通道、功能布局等设置审查,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电梯招标不局限于低价中标。
电梯安装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电梯安全管理交接,确保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盲区。
电梯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告知。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四)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且长期保存;(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六)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设置和采购第九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使用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达到国家安全要求。
第五条电梯安全检测1.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测,确保电梯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电梯安全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不合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梯安全维修1. 每台电梯都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保养队伍,定期进行电梯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电梯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维修工作。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技术培训,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第七条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3.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八条电梯安全信息公开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梯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电梯事故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的公开透明。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商务、卫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物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全监管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在用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检验检测、维保等环节。
三、监管职责(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四)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保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责任。
四、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 电梯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登记,包括电梯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等信息。
2.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电梯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4. 电梯应急救援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救援。
5. 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电梯事故。
(三)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
(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验检测。
五、监督检查(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维保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篇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系统为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公司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电梯档案。
二、安全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每年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进行年检,严格执行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并将安全使用许可证张贴在电梯明显位置,注明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维修企业,以及相应的紧急报警和投诉电话。
四、物业公司设置一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的维护人员一名,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工作,预防维修与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关键部位的检查维护、电梯主要部位的润滑。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并做好运转、保养、维修记录,要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未排除不运行。
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如发现电梯存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及时处理、报修。
以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五、电梯维护人员每天按时接通电梯电源并试运行,检查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和异味,通风和照明是否良好,并观察是否有其他异常。
经正常检查后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因上一级或本单位供电线路维修需要对电梯范围内停电时,动力分公司应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人员提前停止电梯运行,并悬挂相应停运标志。
七、公司在接到日常维护报告后,应建立电梯维护或救援服务,被困乘客应在30分钟内及时到达现场。
8、专业维修应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约定双方的维修期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电梯维保质量承诺书
电梯维保质量承诺书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维保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确保本单位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单位承诺: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可信、注重质量、服务周到。
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媒体和广大电梯用户监督,对维保电梯出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
3、加强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电梯维保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日常。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主动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电梯的定期检验手续,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检,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5、保证所维保电梯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安全及应急装置可靠有效,并提供24小时响应的电梯急修服务。
接到电梯关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城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对维保的电梯提供优质价廉的电梯备品备件,及时响应电梯使用单位对备品备件的需求,确保电梯正常使用。
若发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本单位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监察机关留存、一份承诺单位留存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讲良心有道义负责任敢担当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服务承诺书承诺企业公章: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制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服务承诺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我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对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二、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内容、时间进行电梯维保,工作到位,确保质量;三、积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四、在每部电梯轿厢内公布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和维保值班电话,维保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有专人接听并及时处理有关情况;五、当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等故障时,电梯维保人员保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15日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青政办字[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2011年8月10日-31日三、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第三次集中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重点突出以下领域:(一)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铁路发展的新特点,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
对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车辆超载、超速、挂靠、危险品上车,站外上下客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卧铺客车停运和道路客运车辆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规定。
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力度,对病险桥梁立即停止使用并除险加固,严禁超载车辆在胶州湾大桥等重点桥梁路段通行,严禁在隧道内超速、越线行驶。
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非法运输、非法载客和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验、保养、改造和拆除等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电梯日常管理第六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每年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洁、润滑、检查各部件是否运转正常。
第九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电梯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器部件、导轨、缓冲器、门系统、紧急救援系统等。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检查应当由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电梯设备进行抽查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章电梯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能够迅速进行处置,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电梯故障时,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系统,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报警和处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青政办字[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7日印发的《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2日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风险评估随着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发生概率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影响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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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X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区(市)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保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加强宣传]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建章立制]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鼓励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X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举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电梯安全XX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制造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X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销售责任]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的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资质资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告知要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电梯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要求]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X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竣工交付]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电梯设置与使用第十七条[配置选型]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住宅电梯]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电梯:(一)七层及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二)七至十一层的每单元可以设置一台电梯;(三)十二层以上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两台,其中,十二至十四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当采用联系廊或者屋顶联通方式。
每个单元的电梯至少有一台具备运送童车、轮椅、家具、手把可拆卸的担架的功能。
第十九条[设置审查]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配备设施]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选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X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使用登记]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年检制度]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故障处理]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运行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主要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
电梯运行费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电梯广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X 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安全措施]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X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安全职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条[不准行为]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二)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操作电梯;(三)拆除、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四)在电梯内从事打闹、蹦跳等剧烈活动;(五)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六)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第三十一条[维保合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委托电梯维护保养的合同文本,供参照。
第三十二条[登记手续]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维保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四条[维保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X、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维保救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实施现场救援。
第三十七条[退出机制]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三十八条[业主意见]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有关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电梯运行费有结余的,可以用于更新,改造、维修电梯。
第三十九条[事故处理]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应急资金]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遵循原则]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
第四十二条[资格管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X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检验程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四条[检验程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五条[隐患报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