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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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法

沈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 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 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 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 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 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 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沈某没有异议, 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 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 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业务。 2.禁止自己交易(相对) 禁止自己交易的例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 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案例
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 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2010年7月,甲父 因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 意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1.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
合伙人?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热荐】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热荐】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热荐】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在我国合伙企业法里面规定了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人将自己的份额进行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办理程序,下面小编整理了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详细请阅读下文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规则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对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作出了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24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要遵循下列规则:1、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转让后果,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由于这种转让属于内部关系,只影响到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也不增加新的合伙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发生转让效力。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5章课后习题 (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5章课后习题 (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5章课后习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

2018年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 [单选题] *A. 乙和丙B. 乙、丙和丁(正确答案)C. 丁D. 甲、乙、丙和丁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

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正确答案)答案解析:(1)选项AC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丙有以主张取得工程机械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合伙人甲追偿。

(2)选项B:甲偿还乙债务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按照题意,甲负有还款义务,其对乙的清偿有效;考生主要的疑虑是用于偿债的“钱”有污点(系无权处分所得),要知道,货币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钱”是天使,永远不会带着污点飞走)。

3.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于转让程序无特殊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须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B. 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C. 须经全体合伙人1/2以上同意D. 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 动。

李某与纪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 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纪某 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 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 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 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 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 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法条第九十 九条) 3.李某该怎么办?
3.异议权和撤销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 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 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 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 、对其 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经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公布,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原二、三、四、五章合并为第 二章下的五个小节,增加了一个小节(特殊的合伙企业)、 增加了一业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习题答案

合伙企业法习题答案

一、单选题1、【答案】B C(新合伙企业法删除了因为擅自出质作为退伙处理的条文)【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被聘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不是合伙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3、【答案】D【解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

选项A属于协议退伙;选项B属于协议退伙;选项C属于协议退伙。

4、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因此,选项A和B不正确;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不正确;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D项是正确的。

5、[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第九期)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第九期)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习题(第九期)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在境内设立A合伙企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分别缴纳所得税B、合伙协议由甲乙丙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也应甲乙丙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C、如果甲公司是外国企业,其用于出资的货币可以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D、如果甲公司是外国企业,甲公司从合伙企业中退伙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选项A说法正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合伙协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正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C说法正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选项D说法错误。

本题选择错误选项,选项D当选。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非法人组织B、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某民营企业C、公益性的事业单位D、国有企业【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BCD错误。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A正确。

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B、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每一个合伙人C、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D、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合伙出质的法律规定(3篇)

合伙出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出质,是指合伙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我国,合伙出质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伙出质的法律规定,包括合伙出质的定义、法律依据、出质条件、出质程序、效力、变更和终止等方面。

二、合伙出质的定义合伙出质,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出资、收益、管理权等。

三、合伙出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合伙出质的条件1.出质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出质财产应当合法、明确、具有可出质性;3.出质财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出质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5.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五、合伙出质的程序1.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交出质申请;2.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的出质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出质财产符合出质条件;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出质协议;4.出质人应当将出质财产交付给质权人;5.质权人应当依法对出质财产进行保管、管理和使用;6.出质期间,出质人不得随意处置出质财产;7.出质期满或者出质关系终止,出质人应当依法取回出质财产。

六、合伙出质的效力1.出质人不得随意处置出质财产;2.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出质财产;3.出质财产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的债权;4.出质财产的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的债权;5.出质关系终止后,出质人应当依法取回出质财产。

七、合伙出质的变更和终止1.出质期间,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变更出质协议;2.出质期间,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终止出质关系;3.出质期间,出质人、质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终止出质关系;4.出质关系终止后,出质人应当依法取回出质财产。

八、合伙出质的法律责任1.出质人违反出质协议,擅自处置出质财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质权人违反出质协议,损害出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出质人、质权人因合伙出质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擅⾃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对于合伙财产,合伙是不得擅⾃处分的。

需要经过全体合伙⼈同意才能处分财产,否则违反了合伙规则,需要承担内部责任。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擅⾃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擅⾃处分合伙财产可能构成的罪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主要包括两⽅⾯:⼀是合伙⼈执⾏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有,或者采取其他⼿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了合伙⼈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财产⾮法据为⼰有的⾏为。

依据新修订的刑法,⽐照第⼆百七⼗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是合伙企业招⽤的职⼯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法占为⼰有或者挪⽤合伙企业资⾦归个⼈使⽤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管理⼈员,挪⽤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合伙⼈利⽤接纳新合伙⼈⼊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的欺诈⾏为发⽣,保护新⼊伙合伙⼈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与原合伙⼈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

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对其⼊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做法并不违法。

合伙⼈擅⾃处分合伙财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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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登记的投资人擅自对外转让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登记的投资人擅自对外转让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

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登记的投资人擅自对外转让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不构成善意取得裁判要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实为各合伙人共同经营,登记的投资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企业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即使该企业已经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受让人也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全部份额。

案情简介1. A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定,实际由陈某定和陈某菊合伙经营,陈某定出资60%,陈某菊出资40%。

2010年7月8日,双方签订合伙协议。

2. 2010年8月24日,陈某定、陈某兴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A厂100%份额。

后A厂变更为以陈某兴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

3. 2010年9月18日,陈某定去世,无遗嘱,陈某兴、项某梅、陈某洲、方某珍为陈某定的法定继承人。

自2010年11月底,陈某菊不再参加A厂经营。

4. 陈某菊以无法参与A厂经营为由向北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菊退出A厂的合伙。

北仑区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5. 陈某兴、项某梅、A厂不服,向宁波市中院上诉。

宁波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陈某兴仍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裁判要点本案中陈某菊能否从A厂退伙,取决于其是否仍持有A厂40%的合伙份额,也即陈某兴是否已取得A厂100%份额。

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定陈某兴未能取得A厂100%份额,陈某菊仍享有40%的份额,其原因在于:A厂虽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定,但实际由陈某定和陈某菊共同投资经营,二人构成合伙关系。

陈某定在未经陈某菊同意的情况下转让A厂100%份额,对其中的40%份额构成无权处分。

而陈某兴在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受让100%份额,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即使A厂已经变更登记为以陈某兴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也不能取得A厂100%份额,只能取得其中60%的份额,故陈某菊仍对A厂享有40%份额,其请求退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3.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出质”

3.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出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外有效,对内赔偿①先约定→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解释1】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约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2】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经修改合伙,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额合伙人”②优先购买权(约定→内部优先)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1】出质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2】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少有的一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区别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持有该合伙企业20%的财产份额。

甲个人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甲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丁。

在本案中,由于普通合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使丁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出质行为照样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份额出质

财产份额出质

财产份额出质孙从青所谓出质,就是把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拿出来质押。

一般在融资的时候,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规定,担保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等五种方式。

比如张三向银行借钱,银行会要求张三拿房产做抵押。

用不动产做担保,我们叫做抵押。

虽然小轿车是会动的,我们也把它叫做不动产,因此,用小轿车做担保,我们也叫做抵押。

如果用动产做担保,我们就把这种担保方式叫质押。

“质押”的“质”,和绑架人质中的“质”,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常用来质押的财产有保单、仓单、存单、股权、以及本节要讨论的财产份额等。

那保证是什么意思呢?通俗的说就是傍大款、抱大腿。

比如张三找银行借款,银行说:“瞧你这穷酸样儿,一看就是还不起钱的,不借。

”张三说:“我是没钱,但是我有个有钱的干爹啊。

我还不上,隔壁老王帮我还。

”银行知道隔壁老王很有钱,在富豪榜排前一百名。

银行就问隔壁老王,说:“张三找我们借钱,说你能给他做保证,你愿意签字画押吗?”隔壁老王说:“没问题。

张三还不上,我帮他还。

”在这里,隔壁老王承诺,如果张三还不上,由他来帮忙还款,就叫保证。

那什么叫留置呢?这种担保方式其实不常见。

还是用张三做群众演员。

张三找李四加工一批零件,说好等加工好了,取货的时候付加工费。

过了几天,李四通知张三,说:“零件加工好了,你过来取吧。

”张三过来一看,这批零件加工得很好,质量都没有问题。

张三很不好意思的对李四说:“李老板,真不好意思。

我这几天资金周转不开。

你看能不能这样,我先把这批零件取回去,马上就能组装成成品卖出去。

成品卖出去,我就付你的加工费。

”李四能答应他吗?不能答应,张三的人品之差是众所周知的,如果让他把零件取回去,那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还这笔加工费。

那李四能这样说吗?“不行,你不付加工费,这批零件你一个也别想拿回去。

”这样也是不行的,因为这批零件的价值肯定比加工费要大很多。

李四正确的做法是扣留下张三的一部分零件,这部分零件的价值应当与加工费相当。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一、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民事)轻则构成民事的财产侵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返还。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二、合伙财产出资种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货币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劳务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三)知识产权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没有公司法人那么高,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公司的出资中不易评估,但完全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刑事)达到法定的数额则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等刑事罪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

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规则

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规则

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规则一、转让权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权利,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

合伙协议一般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若合伙协议未明确规定,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程序、条件和方式,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但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物的权利。

二、转让条件1.转让条件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原则、转让对象、转让价格、转让程序等。

2.转让原则一般应当按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若合伙协议未明确规定,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

3.转让对象一般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制,若合伙协议未约定,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但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物的权利。

4.转让价格一般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确定或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若合伙协议未约定,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

2.转让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的,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转让程序,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但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物的权利。

三、优先购物权1.合伙协议一般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合伙人对转让财产份额享有优先购物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视为放弃。

2.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物权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允价格向转让人和其他合伙人支付转让价格。

3.未行使优先购物权的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转让人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四、转让后责任合伙人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后,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当承担从合伙成立至转让时期的债务责任。

若合伙企业债务数额高于其总财产收益的,转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1. 转让人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后,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

但是,转让人仍然有权共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并且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转让财产份额所应得的利润。

2. 转让人的义务转让人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后,仍然要承担合伙企业成立以来所发生的债务。

注册会计是经济法考试试题05

注册会计是经济法考试试题05

一、单选题1.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种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方式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样的B.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该合伙人独立承担责任C.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法律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由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

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答案:B解析: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所以A不对;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事务执行,所以C不对;有限合伙企业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所以D不对。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如果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以将财产份额给他人。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抵押。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的方式:外部转让,即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

按照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例不同,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

但无论是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原则上都应当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对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进行约定。

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这种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并且在转让后未增加新的合伙人。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

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合伙⼈,可以转让⾃⼰的财产,如果经全体合伙⼈同意,也可以将财产份额给他⼈。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财产份额出质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物权⾏为的⼀种,是指有限合伙⼈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抵押。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出质在质押⾏为中,是指债务⼈或第三⼈(出质⼈)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的民事法律⾏为。

合伙⼈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致同意,未经同意,其⾏为⽆效,由此给善意第三⼈造成损失的,由⾏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向合伙⼈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致同意。

合伙⼈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

第⼆⼗三条合伙⼈向合伙⼈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合伙⼈以外的⼈依法受让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义务。

第⼆⼗五条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其⾏为⽆效,由此给善意第三⼈造成损失的,由⾏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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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法律小案例
张某与其余四人共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张某以其一辆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作为其出资。

后张某因为自己要买房急需用钱,打算从林某处借款二十万。

林某要求张某提供质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

张某未经其余四名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其作为出资的汽车作为质物交付给林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后其余四名合伙人知晓后主张质押无效,要求林某返还出质的汽车。

而林某并不知汽车为合伙企业财产。

对此发生争议后,林某咨询律师自己需要返还质押物吗?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解答
依照上述案情,张某作为普通合伙人,擅自出质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质权不成立,林某应当返还出质的汽车给合伙企业。

林某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林某可以要求张某提供其他的质押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r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360法网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gongsi/hehuoren/88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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