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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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检测、包调试、包验收合格、包完成相关报建报批手续、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措施费、包管理费、包规费、包利润等。
第二条合同工期
工期:自接到甲方通知日历日安装调试,日历日通过验收;
第三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二、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定额计价形式发包。定额计价方式如下:
1)安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GYDGZ-201-2000(第二版)、201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2010
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取费按一类工程计取(其中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执行上下限平均值),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12-2000、GYD-213-2003)及施工同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文件和相关补充定额。
2)费用定额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施工同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文件和相关补充定额。
3)人工费:按照昌吉州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施工同期《关于发布昌吉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执行。
4)机械费:按照昌吉州昌吉州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关于发布昌
吉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中的“定额内机械费调整规定”进行调整,并参与取费。
5)无信息价主材按双方确认单价计入结算。
6)合同附件预算为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7)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 %。
2)、安装完毕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
3)、通过验收资料完整交付完毕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
4)、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个制(冷)暖运行周期,质保期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个采暖周期,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质保金。即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
4、乙方收款的同时向甲方开据正规合格的发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时开据全额发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入场地前三日内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保证运输道路的通畅,同时提供现场用水、电接驳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派联系电话:为施工现场甲方施工代表,监督、检查
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由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须及时通知乙方。
3、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工程验收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否则视为认可,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4、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5、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3个工作日后进入工地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使用要求进行施工;
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
3、乙方委派联系电话:为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施工完毕交付甲方全套的设备资料、并负责免费培训业主指定的操作人员,达到熟练上岗操作;
5、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扯。进场的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
6、按有关安全法规进行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水、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7、隐蔽工程验收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自行隐蔽无效。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挂牌上岗、着装整齐;
9、如果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除合同以外的其它施工项目内容,按合同单价或经济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支付给乙方相应工程款项;
10、乙方进场后须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接收业主管理的监督,进场的各种
手续需备齐。
第七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付款。
第八条工程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对产品的数量、型号、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安全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由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方要求。
3、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将本合同产品、工程的竣工图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文件移交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施工项目,未经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正常运行时,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设备,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未按期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