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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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关键词】技术标准化;滥用专利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在知识经济引领世界发展的客观环境下,拥有标准者得天下。

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一旦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某项专利被写入了该技术领域的标准里,并成为事实标准,则该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就很可能获得支配市场的力量,即垄断利益的最大化。

专利权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适用存在,一旦通过技术标准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便可实现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从专利技术到结合了技术的标准化进程再到经过标准化而达到垄断,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各个国家国力竞争的典型体现。

世界各国实际上早就打响了这个标准化争夺之战。

比如在abi最新发布的lte标准专利报告中,华为和爱立信组成的第一集团正引领着lte及lte-advanced标准专利的发展,其他主要贡献公司还包括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高通和三星。

业界各大电信设备商都在加大lte标准的投入,力求在lte时代占有一席之地。

业界知名分析机构abi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准备,调研了2005年至2011年期间在lte和lte-advanced的研发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标准专利,并收集和整理出对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lte核心标准的做出最大知识产权贡献的主要公司①。

再比如思科占领世界路由器市场的76.9%仅2001到2002年一年间的毛利由52.3%上升至67.7%。

②各国都积极的致力于将自己国家制定的标准推向世界,希望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标准,比如欧洲制定了dvb标准,并推广到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美国制定了atsc标准,并推广到了韩国阿根廷等国家;日本正努力推广自己的isdb标准③,只要这些标准被普及开来,使用其标准的企业就必须要向专利拥有方缴纳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许可费。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性,当这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之后,权利滥用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而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具有的公益性和专利权具有的私权性又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准 垄 断 的 法律 规 制
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 , 于是 , 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通过标准 的推广抢 占市场 , 获取巨额利益 , 成为大企 业追求的 目标。同时, 在移动通信 、 数字 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 , 由于技术 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 , 任何一
基金项 目: 本文是笔者主持 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物技术垄 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项 目编号 : 1 1 B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吕明瑜( 1 9 6 2 一 ) , 女, 河南西峡人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河南省特聘教授 ,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竞 争法 、 知识产权法 。
以 回应 “ 如何 ” 规 制 为切人 点 , 拟 从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原 则 、 制度 模 式 以及 技 术 标 准 垄 断 中具体行 为 反竞 争性 审查 的方法 等方 面进 行探 讨 , 以期对 有效 规制 中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有 所裨 益 。
中 国技术标 准 垄断 法律规 制 的背景
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 , 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 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 , 它们 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 、 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 , 与其他企
2 0 1 3年 1 0月 , 持 续近 两年 的 中 国首 例技术 标准 垄 断案— — 中 国华 为公 司诉美 国交 互数 字公 司 ( I n .
t e r D i g i t a 1 ) 滥用垄断地位案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饱受美 国交互数字公 司技术标准垄
断之苦 的中 国华 为公 司在 该诉 讼 中获胜 , 被判 获得 2 0 0 0万 元人 民币 的垄 断赔偿 金 。该 案 由标 准 必要 专 利 许 可引发 的许 可 费垄 断高价 、 差别 待遇 等 纠纷 , 涉及世 界 范 围内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 交叉 领域 最前 沿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一、知识产权垄断概述1. 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或状态。

特点:垄断力来源是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状态;因危害竞争而依法应予以规制。

(三种危害,排除竞争,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2. 知识产权垄断分四大类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标准限制,联合限制,拒绝交易,许可限制。

3. 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导思想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双重价值目标4. 知识产权垄断的理论基础法哲学视角的分析——权利限制理论(权利位阶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知识产权视角的分析——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让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视角的分析——竞争理论(竞争的意义,垄断的后果)4. 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 在判断是否构成垄断时对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规制原则(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违法性限制)欧盟三类1专利许可可豁免白色合法条款,2专利许可不能得到集体豁免的黑色违法条款,3许可协议中即不属于白色不能豁免又不属于黑色不被直接禁止,需依照通知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的条款,灰色条款。

日本把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划分为三类1合法限制(白色清单)2以合理分析原则判断的限制(灰色清单)3非法限制(黑色清单)1999《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的不公平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黑白灰名单美国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分析原则需要推定是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本身违法、合法、需依合理分析原则判断是否合法三种类型。

《反托拉斯指南》分别从货物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方面规定了安全区的具体范围。

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应对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应对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应对标准必要专利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专利成为了各行各业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和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挑战。

一、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的关系专利和技术标准是密不可分的。

专利保护了技术创新,而技术标准则规定了实施这些技术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即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需得到专利持有人的许可,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挑战标准必要专利所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FRAND原则:FRAND指的是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需要按照FRAND原则对他人许可专利使用权,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不能歧视性地限制特定企业或个人使用专利技术。

然而,在实践中,FRAND原则的界定和执行仍然存在争议。

2. 专利受让与许可:为了更好地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部分专利持有人会选择将自己的专利授权给标准制定组织,使得该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然而,专利受让与许可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权力的平衡,对于专利持有人和标准制定组织来说都是一项挑战。

3. 反垄断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涉及到的技术往往是市场上的核心技术,因此,专利持有人有可能通过滥用专利权来垄断市场。

相关的反垄断法律与标准必要专利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如何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滥用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三、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策略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来加以应对:1. 合理许可机制:建立合理的专利许可机制,使得专利持有人和使用方可以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谈判。

在许可过程中,双方应秉持合作的态度,共同促进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2. 加强合作: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持有人和使用方之间的合作是有效应对标准必要专利挑战的关键。

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

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某一技术领域中,为了符合行业标准而必须采用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由标准制定组织或行业协会确定,并且在产品或服务中必须被使用,因此对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SEP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公司滥用SEP来实施反竞争行为,这就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干预和监管。

在SEP领域,反垄断问题主要集中在专利持有者对于使用其SEP的条件和价格上。

一些专利持有者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用,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使用条件,从而限制其他公司的市场准入,损害市场竞争。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这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创新受到限制,甚至产品质量下降。

对于SEP的反垄断监管,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反垄断机构应该对SEP持有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和价格。

其次,应该建立SEP许可的公平、公开、透明的机制,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够公平获得SEP许可,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因SEP许可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除了反垄断监管外,SEP的标准制定也需要更加注重公平、公开和合理性。

标准制定组织应该更加注重SEP的合理许可和使用条件,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SEP的技术评估和专利质量审查,避免低质量的专利成为SEP,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

在国际上,SEP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各国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共同监管跨国公司在SEP领域的市场行为,避免出现国际垄断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SEP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建立全球范围内的SEP许可和监管机制。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其滥用可能会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对SEP领域的监管,确保SEP的合理许可和使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作者:郑柏超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标准必要专利为推动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掌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利用日益增长的市场影响力,在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本文就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违反专利披露义务或虚假承诺引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标准;专利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4-01作者简介:郑柏超(1991-),男,汉族,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通过制定可以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条款,以此简化一些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通用性,降低生产生活成本。

按标准化的对象来划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涉及的是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包含了细节性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方案,规定了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安全标准或准入要求,代表了制定标准时的技术发展和商业化水平。

专利集中体现了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90%左右的最新科研成果在专利文献中公开,而其中70%左右的技术方案从未在其他文献上发表。

在标准制定中,在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如果刻意回避专利,就相当于回避了更为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而影响到标准实施者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导致这些标准的废弃,这与标准化活动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因此,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代,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既是无可避免的事实,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为标准所采用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定义为实施某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定义为任何可能完全或部分覆盖标准草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美国电器及电子工程师学会则认为其是实施某项标准草案的标准条款一定会使用到的专利权利要求。

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及互动

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及互动
*作 者 简 介 :杨 三 正 ,兰 州 大 学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苟 学珍 ,兰 州 大 学 经 济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1] 许 承 光 、蒙 柳 :《知 识 产 权 与 反 垄 断 法 关 系探 析 》,载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06年 第 6期 产 权 ,具 有 特 殊 的 排 他 性 ,其 行 使 极 易 与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 断法 》 (以下 简 称 《反 垄 断 法 》) 所 追 求 的 目标 相 背 离 。《反 垄 断 法 》是 反 对 非 法 垄 断 与保 护 合 法 垄 断 的统 一 。除 了 知识 产权 制 度 本 身 要 对 其 所 确 认 的 独 占权 进 行 自我 限 制 之 外 ,反 垄 断法 这 种 外 在 的 制 度也 要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加 以 规 制 。¨ 因 此 ,当 知 识 产 权 不 当行 使 到 一 定 程 度 时则 会 触 动 反垄 断法 所 容 忍 的 底 线 ,导 致 二 者 冲 突 的 产 生 。 自 《反 垄 断 法 》 实 施 以来 ,不 管 是 学 界 还 是 实 务界 都 在 积 极 致 力 于 解 决 二 者 的 冲 突 。 国 务 院反 垄 断 委 员 会 早 在 2009年 就 着 手 安 排 起 草 该 领 域 的适 用 指 南 ,并 于 同年 产 生 了 指 南 学 者 建 议 稿 (第 四稿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于 2015年 4月 公 布 了 《关 于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历 经 8年 ,在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十 周 年 之 际 , 国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于 2017年 3月 23 日公 布 了 《关 于 滥用 知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指 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以下 简 称 《意 见 稿 》 )。 《规 定 》 和 《意 见 稿 》 的相 继 出 台 ,进 一 步 明确 了 正 当 的权 利 行 使 行 为 和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滥 用 权 利 行 为之 间 的界 限 ,从 而成 为顺 利 解 读 《反 垄 断 法 》第 55条 以 及 实 现 反 垄 断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有 效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交易作为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反垄断问题也随之产生。

如果不能妥善应对,不仅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阻碍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以激励创新和创造。

但这种垄断权是有限度的,如果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滥用其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拒绝许可。

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他人许可其知识产权,从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是过高定价。

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权利人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用,使得潜在的被许可方难以承受,从而限制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三是限制交易。

权利人通过在许可协议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如限制被许可方的研发活动、销售区域等,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中反垄断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这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和交易模式有深入的理解,以制定出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竞争的法律条款。

同时,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也应当增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在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文件之前,应当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不存在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内容。

例如,避免设置过高的许可费用、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等。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对知识产权交易等可能涉及反垄断问题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我国《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权 的保 护 , 专利 权人 合法 对其 专 利权 享有 独 占权 , 同时技 术标 准 可能被 任何 人 使用 ,有 时甚 至作 为
基 本要 求 ,这样 就导 致 了作 为术标 准 之 问的 冲突 ,也 不 可避 免 的涉及 一系 列 的专 利权 滥用 问题 。 技 术标 准 中专 利权 滥用 行 为 的表 现在 技术 标
维普资讯
墨堑 科 与 新 _ 技 创
限定 性 商 业 条 款 、 绝 许 可 、 合 抵 制必 要专 利 拒 联 的流入 和流 出等行 为 可 以根 据 本 法认 定 为 “ 营 经 者 滥 用市 场地 位 ” 而规 制 。对 于在 专 利池 建 立 过 程 中将 非必 要 专利 纳入 专 利池 , 专利 的交 叉 许 可
规 定 。经 营者 集 中这一 章则 主要规 定 了经 营者股
条 等 规 定对 经 营者 和 行 业 协会 的 专利 权 非 法 垄
断 行为进 行 规制 。
利 许 可合 同 中的 限制竞 争 条款 , 对 技术 标 准 中 而
的专 利权滥 用 行为 的 特殊 之处 , 了第 十三 条第 除 五 款 联 合 抵制 交 易 有 一 点 涉 及 技术 标 准 中专 利 权 滥用 外 , 没有 其他 具 体规 定 。对 于滥 用 市 场支 配 地位 一 章 , 十七 条 列举 的滥 用市 场支 配 地位 第 中主要 涉及 有 形商 品交 易 , 于技 术标 准 中的专 对 利 权滥 用行 为— — 拒 绝许 可 、 视许 可等 在 国外 歧 ( 比如 美 国 、 欧盟) 例 已确 定 的垄 断行 为 并 没有 判
准制 定过程 中有 :一是 在技 术标 准 制定 过 程 中不
披 露相 关知 识产 权信 息 ;二 是在 专 利池 建 立过 程

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

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

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随着世界经济技术的发展,原本无关的技术标准与专利出现了结合,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通过结合标准滥用专利权的弊端也日益显露。

在此就以我国反垄断法对这种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浅显论述,并针对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一、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客观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一)二者结合的客观必然性从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特性来看,二者似乎并无直接联系。

技术标准是通用、成熟、无偿的,而专利是排他、创新、有偿的。

考虑到运用专利可能会影响标准的推广使用,起初标准化机构在采集标准时也尽可能避免涉及专利领域。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迅速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兴起,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技术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发展,而具有旺盛生命力的专利技术在推动公共领域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方面的影响力已不可小觑,避开现有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二者结合已成客观趋势。

一方面,标准拥有者总是把实现此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标准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二)二者结合的主观能动性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往往能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在高新科技领域,一个技术标准往往决定一个行业的技术路线,其技术思想不但能够形成成千上万项专利技术,而且影响相关行业,使后来者只得沿着这条技术路线走下去,因此掌握着标准核心专利的权利人可以控制整个行业。

①标准成员被标准采纳的核心技术越多,其享有潜在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种潜在可以在两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在标准推行过程中收取专利许可费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很多核心技术专利的持有人同时又是终端产品的生产者,他们通过终端获取的利润是与标准推行与否以及其在标准中掌握的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

因而国际上有实力的大企业,不但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而且他们总是把标准与自己申请的专利相结合,使得其他企业在采用该标准的同时还必采用他的专利,以此来控制市场。

新疆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题一

新疆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题一

新疆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题(一)一、单选题♣♣(B )独立性原则是指缔约国国民就同一项发明或商标在数国取得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各不干涉。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B )♣(C )机械电子工业部正式颁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C 1992年♣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A )独占权♣专利权的(A )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为(B )10年♣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C )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B )50年♣1.()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声誉卓著,为相关公共所熟知的商标。

C驰名商标♣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支付了报酬属于()行为。

c♣4.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特征.a 非物质特征♣5. 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为()年。

D 10年♣6.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A 商业秘密♣7. 微生物菌种、遗传物质和生物制品(可以)授予专利。

a♣8. 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C 关于商标的注册以下表达正确的是(D )♣9-()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声誉卓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D驰名商标♣10.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属于()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B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D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A )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C )知识产品♣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C )15年后,不再受保护。

技术标准保护保证措施

技术标准保护保证措施

技术标准保护保证措施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技术标准在各个行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技术标准的保护和保证不仅对于企业和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技术标准的保护措施,从法律、制度和技术等角度分析现有措施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法,以加强技术标准的保护和保证。

一、法律保护措施1.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标准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登记、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垄断风险。

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3. 建立专门的技术标准保护机构建立专门的技术标准保护机构,负责制定技术标准的监管和评估,加强对技术标准的引导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争议解决的服务,为技术标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制度保障措施1. 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技术标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贡献,减少滥用标准制定权的可能性,增加制定标准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2. 加强技术标准的透明度和可复制性技术标准应该以非歧视性、开放性的方式制定,避免对某一特定技术或厂商的排斥,提高标准的可复制性和可比性,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3. 建立技术标准保护的奖惩机制对于侵犯技术标准的行为应该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鼓励和奖励那些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和宣传工作的个人和组织,激励他们为技术标准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技术保障措施1. 加密和安全技术的应用对于技术标准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和数据,应加强加密和安全技术的应用,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2. 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存在着与网络相关的风险。

加强网络安全的防护,包括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防范,提高技术标准保护的有效性。

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 要 :反 垄断法在专利信 息不披露行 为的法律规制体 系中具有重要 作 用,应从权利人主观意 图、专利信 息 披露 义务、专利信 息不披露行为 与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之问的 因果 关系、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等要 点进行反 垄 断 审 查 。我 国亟 需 制 定知 识 产权 领 域 的 反 垄断 执 法指 南 ,对标 准制 定和 实 施 过 程 中的 专 利权 行 使 行 为 ( 包 括 对专利 信息不披露行 为的审查 )作 出规 定,同时还可 以逐 步探 索对标 准制定组织知 识产权 政 策进行反 垄断


专 利信 息披 露 政 策 的 基本 内容 及功 能
“ 所谓 技术 标准 ,是 指一种 或一 系列具 有一 定强制性
根据 标准 制定组 织的 知识产 权政 策公开 披露 其专 利信息 ,
收稿 日期 :2 1—32 ;修 回 日期 :2 1.53 0 00.3 0 00 .0
基金项 目:司法部 国家法治- b法学理论研  ̄2 0 &度重点课题 “ 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8 F 07 。 08 反 0 S B10 ) 作者简介 :王记t (9 2 )男,  ̄ 18 , 汉族, _ 山东济宁人, 上海交通 大学教 师, 助理研 究员, 究方向为竞争法、知 识产权 。 研
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T c n lg n a V t 6 No4 2 1 c c e h oo ya dL w o 8 . 0 e 0
技术标 准 中专利信 息不披 露行为 的 反垄断 法规上 0 2 0
方案 的 文件 ,其 目的是让 相 关 的产 品或 服务 达 到一 定 的安 披露 的内容 通常 包括 已授权 专利 和 专利 申请 ( 括 已公开 包
全要 求 或进 入 市 场 的要 求 。” 参 照标 准 的分 类 方法 ,技 的和 未 公开 的 ) ,特 殊 之处 在于 对于 未 公开 的专 利 申请 ,

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的自发到自觉之路 自发性和自觉意识是指人类理解自己的社会活动 的意义的一对范畴。知识经济的标准化发展过程也是 企业自发到自觉的过程,标准是技术发展的最高水平, 意味着没有制定标准的权利受到他人的控制。到目前 为止,中国企业在很多领域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必须 付出高额的专利费,所以在外国专利的布局中,不得不 被动地被打败。目前,随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 提高,一些企业有意识地提出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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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05 月( 上) 法制博览 法 律 经 纬
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曾泓竣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摘 要: 标准化的时代,标准化的目标是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国际贸易。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引进标准是全球标准化活动
的显著特征。然而,在标准与知 识 产 权 相 结 合 的 情 况 下,将 出 现 一 系 列 问 题。 本 文 将 阐 释 这 些 问 题,旨 在 为 推 进 标 准 化 进 程 作 出
将项目实施专利强制执行依据标准和专利与标准 相结合,提供相应的福利效果分析,以确定目标消费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使用者) 能够产生依赖性,并在引入标准专利后获得 社会总收益,以此论证专利的经济合理性。
( 二) 什么是标准和专利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我们从公共权力和个人私有权利角度分析了标准 和专利的法律特征,从先进性、实用性和开放性角度分 析了标准和专利的共性,并从科学、成熟、创新性的角 度分析了标准和专利的区别。最后,通过对标准化体 系与专利制度的设定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得到了标准 和专利的最佳组合,并提出了工程建设标准中包含专 利的系统设计的指导思想: 在维持好专利权人基本权 利这一先决条件下,尽力使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 最大限度的保护,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促进标准制度 和专利制度的最终目标的实现。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技术标准战略中知识产权滥用及法律规制

技术标准战略中知识产权滥用及法律规制
利益 ,不愿 损 害 自己的利 益 。 由于 知识 产 权是 具 有 合 法 垄 断 『质 的私 权 利 ,权 利 的行 使充 分 体现 权 利 生
主体的意志和利益 ,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条款较多 ,而对知识产权 的限制条款较少 ,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免会 出现损害 他人或社会利益 的情况 ,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情况
制的特点 ,企业的知识产权这门 “ 大炮”在标准外
衣保 护 之 下具 有 了更 大 的威 力 ,而 在 强大 的利益 驱 动之 下 企业 滥 用 知识 产 权 的动机 大 大 加强 。 技术 标 准 战略 中的知 识产 权 滥 用 问题 由此 而产 生 。 而在 市
品或服务的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权利人拥有垄
知识产权战略为起点。随着经济、技术竞争的不断
升 级 ,技 术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之 间 的联 系越 来 越 密 切 ,跨 国公 司都 力求 将 自己的 知识 产 权纳 入 标准 , 然后 坐 享标 准 带来 的利 益 。 因为标 准 具有 唯 一 、强
2 搭售 .
搭 售是 指 出卖 人 与买 受人 签 订合 同时 ,强迫 购 买 人购 买从 性 质 上 或交 易 习惯 上均 与 合 同无 关 的产
公共 利 益 的情形 。现 实 中知识 产 权 滥 用行 为表 现 为 掠夺 性定 价 行 为 、价格 歧 视行 为 、垄 断高 价 行 为 、 搭 售 行 为 、拒 绝许 可行 为 等 。这 些 知识 产权 滥 用行 为都 可 能在 技 术标 准 战 略 中出现 ,但 跨 国 公 司 目前 阶段 在 我 国运 用得 最 普遍 的还 是 价 格歧 视 行为 、垄 断高 价 行为 和 拒绝 许 可行 为 。这 些 行为 与 知识 产权 许可 有 紧 密 的联 系 。企 业技 术标 准 战 略的 核心 在 于 知识 产 权许 可 ,尤其 是 专利 许 可 ,在 自己的专 利 成

技术标准的功能评析——以知识产权许可为例

技术标准的功能评析——以知识产权许可为例
本 技术 经 济 的基 础 。1 当然 , [] 这些 影 响 的 某些 成 分 有 时是 相互 矛 盾 的 。例 如 , 生产 标 准 传 统 的经 济 功 能 是 限 制 产 品
的选择 , 从而使企业获得规模经济成本上的优势 , 在先进 的生产 和服务 系统 中普遍 存在的其他类型 的标准可 以实 而 际 上便利生产的多样性 , 从而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选择 。有人对技 术标 准问题进行研究后认 为, 技术 标准的含 义有 三: 即统一性 , 技术标准对技术要 达到的水平划 了一 条线 , 只要达不到这 个准线的就是不合格 的生产技 术 , 而这种技
导性 内容 , 内容含有细节性 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 的文件 , 目的是让相关 的产 品或 服务达到一定 的安全要 求或 其 进入市场的要求c4 L ]笔者认为, 不管定义如何 , 技术标准是知识经济发展 的必然产物 , 现了为竞争服 务的功能与 体 作用 , 甚至可 以说技术标准带来 了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许 可贸易 的新规则 。毫不夸 张地 说 , 虽然技术标 准本 质上是
术准线不一定代表技术的最高水平 ; 便利性 , 技术标准 中的技 术基本是完备 的, 如果 一个企业 达不到生产 的技术标
准, 可以向标准体系请求技术的许可, 从而获得相应的达标的生产技术; 垄断性 , 由于标准具有 同一性 和方便性 , 知识 产权具有地域性 和垄断性 ,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 的结合 , 一方面使得技术标准得到普及 , 另一方面又在市场准人方面 形成知识产权的垄断 , 排斥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 , 从而达 到获取 巨额利润或者排斥竞 争对手的 目的。技术标 准规 定 了市场准入条件 , 技术标准的所 有者处于优势地位。2 【] 究竟什么是技术标准?国外学者认为 , 标准应被定 义为 : 是经过论证 的, 集体选择 的, 以对重复出现 的技术 问 可 题解决达成共识 的一个概念 。从这个角度来看 , 标准可以被看做是对使 用者的要求 , 生产者 的技 术可能性 以及相关

专利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专利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专利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战略,已成为各国企业抢占市场的“杀手锏”。

但专利和标准结合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受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代写论文关键词:专利权;技术标准;反垄断法一、对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对标准制定工作中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我国政府标准化工作重政府主导,轻市场需求;重标准制定,轻产业推广;重采标参标,轻自主创新;重标准文本,轻知识产权。

以及谁是未经许可将专利纳入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主体?因此使用人因遵守技术标准被专利权人指控侵犯专利,其能否以不知道专利存在的善意使用为由抗辩?政府的标准化战略更多应是引导性,而非通过行政手段(如强制许可)参与企业的行为,应让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人遵从市场自律,配合以适当的监督。

但政府须审查:(1)标准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2)技术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及是否履行披露审查;(3)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编写是否规范,资料是否完整。

(4)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标准拒绝新加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排除专利技术虽可避免专利“俘虏”技术标准。

但将限制标准所能涵盖的范围,标准制定部门能否接受,存在疑问。

对共同拒绝交易行为,传统上属当然违法行为。

而借鉴美国经验则具有依据“合理原则”进行审查的趋势。

对此,除采用强制许可外,还可采用公共协调方法,即反垄断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制相结合。

论文代写(三)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反垄断法规制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还未造成限制竞争,属专利权滥用行为,适用专利法。

对于达到限制竞争,专利法已不能有效解决,需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专利权人是否有义务向标准制定机构披露知识产权?以及如果没披露,标准采用者及标准管理组织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什么?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披露规则的缺位能否适用禁止反言?首先,参与标准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

事实标准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事实标准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作者: 黄杰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标准化
页码: 31-32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技术标准 知识产权 社会经济发展 竞争行为 跨国企业 市场竞争 知识经济
摘要: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日益密切。

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反垄断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滥用其技术标准,从事知识产权标准化的垄断行为,收取高额许可费用,实际上提高了我国企业进入相关行业的门槛,限制了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旌给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敲响了警钟。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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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NIU Xiao-pei(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430060,China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牛晓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

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收稿日期:2008-09-14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1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

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

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

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

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的影响2.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

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正因为如此,技47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由于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技术标准影响的不再是几个企业的利益而是整个行业的利益。

企业要在当今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取胜,最好的途径就是使自己的专利能被纳入该行业的技术标准中,使其成为该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技术之一,让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在技术标准推广的过程中被迫地承认,从而在该行业中取得重要的一席之地。

专利技术纳入到技术标准中不仅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砝码之一,更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通常把技术标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虽然属于企业的战略,但绝对又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部分,国家是必须干预的”已成为这些国家的共识。

事实上,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方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且主要为发达国家所利用。

2.2限制竞争,阻碍创新在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为一个整体时,技术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权的私人性的冲突必将现实地表现出来。

技术标准组织有很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他们旨在以最低的成本使最大的集体受益,所以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低价甚至无偿从专利权人那里得到许可。

专利权人当然不愿意将自己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专利权拿出来和整个社会分享,因为这样不但无利可图,而且会削减自己的垄断地位。

所以专利权的垄断性与追求独占性利益的排他性与技术标准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在专利权的控制和驱使之下,反而成为了专利权人谋求最大垄断利益的工具。

由于技术标准与专利代表不同的利益,它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

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垄断)的发生。

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限制竞争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个产品的技术集成度也越来越高,使得某一公司完全垄断一项产品全部制造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更多的是几个大公司共同拥有制造一项产品的一系列核心技术。

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就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出,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通过将互补性技术组合起来,减少商业交易的成本,避免侵权诉讼的成本,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增强技术传播的积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这样的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协议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它们往往通过建立标准而联合起来,通过标准组织实行共谋以固定价格、瓜分市场。

标准的建成将会使该标准组织在市场上获得独占地位,从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竞争,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影响。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是否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具体的分析。

(2)拒绝许可虽然多数标准化机构都倾向于使用无专利权的技术,但在新技术领域特别是高科技领域还是无法回避与专利权人的联系,甚至一些标准必须以某项或某几项专利为“必要专利”。

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统一市场秩序的考虑,标准化机构希望对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使其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RAND许可)。

但是有时专利权人并不乐意给予许可,特别是专利权人的专利具有唯一性,即具有市场竞争力而无需利用标准来进行推广时,更是如此。

因为这样一则会使专利权人无法选择许可对象而使自己的竞争对手也得以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二则可能失去一部分可期待的专利许可费。

由此专利权人往往以拒绝许可来抵制相关技术标准的推行,以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较高利润。

所以在各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都规定专利在标准的实施中被使用,专利权人应当得到适当公平的回报,大部分的标准组织都规定了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下实施专利权许可。

但是如何确定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许可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引起了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对于专利许可而言,如果针对的是某个标准的必要专利,情况就更为特殊了。

由于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极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标准的搁置。

(3)捆绑销售捆绑销售也称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包括技术)捆绑成一种产品(包括技术)进行销48售,以至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

搭售的经济恶果不是源自单纯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而是源自此种捆绑设计的强制性。

知识产权中的搭售以许可协议的形式出现,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

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

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

(4)联合抵制技术标准具有科学性。

当出现能更好地实现其目的的新的技术方案时,原有的技术标准就应该积极修改采纳新的技术方案。

但拥有原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修改标准不仅意味着其无法再利用技术标准实施其知识产权,更意味着替代技术将凭借技术标准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淘汰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拥有原来技术的知识产权人很可能通过其在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新技术,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人还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联合抵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

例如组成封闭性标准化组织,彼此统一技术,拒绝竞争者的加入,使其技术无法与之兼容而被排挤出竞争市场。

(5)事实标准中的垄断风险———“私有协议”标准有“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两类,事实标准又有开放性和封闭性两种。

封闭性的事实标准就是所谓的“私有标准”或“私有协议”。

它是指在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

其在本质上是企业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

例如思科为实现通讯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从思科的角度来看,“私有协议”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

思科首先就其“私有协议”寻求获得专利权,而且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也确实授予了其5项专利权。

然后,思科又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使该协议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这样就将标准和专利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其垄断地位。

而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协议。

思科的私有协议造成了用户严重依赖单一供应商的局面,阻碍了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利益,阻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机制,而且也会严重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

(6)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些企业在加入标准化组织时,隐瞒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信息,并参与到技术标准制定的讨论中,但是一旦含有其专利权的技术通过协商成为技术标准或已成定局的情况下,退出标准化组织,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要求专利许可使用费。

而技术标准的设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一旦标准设立,其他成员在技术、设备上已经进行了相当大的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该标准的代价相当大,标准化组织成员将不得不支付原以为是公开技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3反垄断对策3.1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披露(1)技术标准设立过程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律中进行的一场所谓“正当程序革命”,大体上就是从程序本位的角度来强调法律程序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意义。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说,考察程序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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