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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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通常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规定,目的是保证屠宰加工过程符合安全、卫生、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

虽然具体标准会因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方面:
1. 地理位置和厂房要求:设立动物屠宰加工企业需要选择在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厂房需要符合卫生要求,设有合适的排污系统和垃圾处理设施。

2. 设备和设施要求:企业需要配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设备和设施,包括屠宰台、冷却设备、清洗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冷链管理系统,确保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能够保持安全和卫生。

3. 卫生和安全措施: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屠宰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以及定期清洗、消毒屠宰设备和设施等。

此外,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护网、防护服等,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动物福利保护要求:动物屠宰加工企业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和准则。

这包括对动物的合理处置和操作,减少动物痛苦和焦虑,以及合理控制动物数量和密度。

5. 资质和许可证要求:设立动物屠宰加工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以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这可能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许可证、质量认证和动物屠宰许可证等。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设立标准,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设立标准,请参考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试行)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1、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

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设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1、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污物和粪便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立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动物防疫法》、《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办法》等。

2. 应有适宜的生产场地和设施,包括场地大小、布局合理、通风、卫生、灭菌等设施。

3. 应具备合格的设备和工具,如屠宰设备、冷库、卫生设备等,以保证屠宰和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和高效。

4. 应有合格的员工和管理团队,具备相关屠宰和加工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5. 应有严格的屠宰和加工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杜绝交叉污染。

6. 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7. 应有规范的冷链物流管理,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卫生条件。

8. 应有完善的环保措施,对屠宰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水进行合理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9. 应进行相关的备案和监管,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动物屠宰加工企业设立的标准,具体要求还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指导。

屠宰企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屠宰企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屠宰公司资质等级要求1、范围2、本标准规定了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3、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成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更正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校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可是,激励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50317猪屠宰与切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996生猪屠宰产质量量检验规程鲜、冻片猪肉切割鲜、冻猪瘦肉分部位切割冻猪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 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办理规程GB 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009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公司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 10396的本部分3.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成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 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照和等级划分4.1 资质等级认定依照依照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施、屠宰与切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质量量八个方面要求。

4.2 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 A 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AA 级、AAAA级、 AAA 级、 AA 级、 A 级。

5 A 级生猪屠宰厂(场)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生猪屠宰设计规模应达到 30 头/h 以上,年生猪屠宰数量应达到4 万头以上。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一、屠宰场(厂、点)选址的卫生要求屠宰场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交通方便,*好靠近公路或铁路。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远离住宅、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500米(教科书)以上。

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以免污染居民区空气、水流和环境。

地势应平坦,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1.5米以便污水排出。

建筑物的朝向应以能获得良好的天然光线和通风条件为好,并注意避免周围的有害因素(诸如有害气体和灰尘)。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一、为进一步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一、为进一步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一、为进一步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和投入品安全监管,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规范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所称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沪单位)拟向上海市输入的、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供沪产销联防、对接监管、共同实施动物防疫和投入品产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约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沪单位的条件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省市推荐的供沪单位材料进行复核、系统录入、网站公布、对外联络与处置协调工作;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境道口监管和接收单位监督,并接受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

四、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拟向上海市输入的,供沪单位应当事先向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

但下列动物产品除外:(一)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无法实施检疫的动物产品;(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五、下列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推荐工作规程另行制定:(一)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二)实验动物、演艺动物、观赏动物、伴侣动物、水产苗种、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三)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供加工用动物产品;(四)奶、蛋。

六、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申报推荐,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推荐申报材料齐全的,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推荐函件后及时进行材料复核,确认后向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函确认,同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二)推荐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收到推荐函件后向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传真通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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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最 大 的 鹅 业 产业 化 项 目在 吉林 启 动
近 日,随着 德 莱鹅 业屠 宰 加工 基 地 的正 式 开 工, 意味 着 10 t 肥肝 和 1 0 00鹅 0 0万 只优 质 白鹅深 加工 项 目的启 动 ,也 意 味着 吉林 省 已经 开 始 建设 世 界 最 大 的 鹅业 产 业 化 项 目。 该 项 目是 吉林 省 吉发 实业 集 团 的骨 干 项 目,同时 也是 吉 林 省 和长
福 建 饲 料 企 业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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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饲 料行业今 日发表安全 宣言 , 郑重 承诺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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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 中 国牛 肉应 加 紧 开 拓 国际 市场
在 当前 欧 洲频 发疯 牛病 的情 况 下 , 把握 机遇 , 进 一 步提 高我 国牛 肉质 量 和扩 大畜 牧产 品的 出 口 已成 当务 之急 。 计 表 明 ,9 9年 以来 , 国牛 肉 统 19 我 及 其 制品 出 口呈下 降趋 势 。专 家建 议 ,为 扩大 畜 产 品 的 出 口 , 放 开牛 肉出 口经营 权 , 应 采取 商会 协 调 出 口价 格等 方式 。重 点把 住 检验 检疫 关 ;提 高 我 国 牛 肉及相关 产 品 的加 工精 度 ,把 引进 先进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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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肉对 日出 口有 转 机
20 0 2年 3月 以来 , 由于进 口鸡 肉假 冒包 装 问 题 , 得 进 口鸡 肉一 度 在 E本 市 场滞 销 。目前 , 使 t 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沪农委〔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专家队伍。

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8]26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26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的规定,2018年需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综合考虑生态环境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出台情况,现将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从事屠宰及肉类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5。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从事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从事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以及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从事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9。

(三)合成材料制造行业:从事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聚合)体、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等合成材料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265。

(四)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从事镍钴、锡、锑、铝(电解铝除外)、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21。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l、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

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分别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l、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实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屠宰场规模及标准

屠宰场规模及标准

屠宰场规模及标准屠宰场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农民将养殖的动物转化为肉食品的重要场所。

屠宰场规模及标准是指对屠宰场的规模、设施、设备、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屠宰场规模及标准对于确保肉食品安全、提高养殖效益和保护环境都起着重要作用。

一、屠宰场规模及标准的重要性1.确保肉食品安全屠宰场规模及标准在确保肉食品安全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合理的设施和设备可以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避免动物传染病等疾病在屠宰过程中传播。

同时,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可以降低交叉污染和细菌感染等风险。

2.提高养殖效益合理设置和使用现代化设备可以提高屠宰效率,降低劳动力成本,并且可以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

同时,规范操作流程也能够减少废品率,提高产品利用率,从而提高养殖效益。

3.保护环境屠宰场规模及标准也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

科学合理的屠宰场规模可以减少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排放,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合理设置和使用设备也可以降低能耗,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

二、屠宰场规模及标准的具体要求1.规模要求屠宰场的规模应根据养殖数量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而言,大型养殖企业应建设大型屠宰场,以满足市场需求;小型养殖户可以选择与周边养殖户合作建设小型屠宰场。

2.设施要求(1)卫生条件:屠宰场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通风、排水、消毒等。

通风系统应能够保持空气流通,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

排水系统应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废水,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2)隔离设施: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等疾病传播,屠宰场应设有隔离设施,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屠宰过程的安全性。

(3)储存设施:屠宰场应设有储存设施,用于储存屠宰后的肉类产品。

储存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设备要求(1)屠宰设备:屠宰场应配备现代化的屠宰设备,如电击器、杀菌器、剖腹器等。

这些设备可以提高屠宰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减少对动物的伤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4.07.18
•【字号】沪质技监标〔2014〕363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
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4〕363号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饲料中棉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猪尿中赛庚啶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 820-2014 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
DB31/T 821-2014 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DB31/T 822-2014 饲料中棉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DB31/T 823-2014 猪尿中赛庚啶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上述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7月18日。

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发展畜禽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等。

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畜牧局是本市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卫生、工商、公安、税务、环保、物价、商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畜禽屠宰许可制度。

凡需设立畜禽屠宰场、点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禁止无证设立畜禽屠宰场、点及从事屠宰加工业务。

第六条凡需在本市设立畜禽屠宰场、点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分别向所在县(含宝山区,下同)的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持上述证件,向所在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立大型屠宰场,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前,应征得环保部门的同意。

畜牧、卫生部门对已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的屠宰场、点每年应分别进行核检。

第七条设立畜禽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食品生产或销售网点、牧场、居民点等场所一百米以上,同时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饮水取水口。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标准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标准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Registration on Abattoir and Meat Processing Establ ishment(SN/T1346 - 2004)引言在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规中,有关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初级生产的卫生控制、HACCP体系的应用等方面的要求已经成为其重要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的主管部门,已经将HACCP体系的建立规定为进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必备条件。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卫生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的要求、屠宰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和特殊条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52-2003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肉类屠宰加工注册企业Registered Abattoir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以下简称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1. 总则1.1 本规范旨在规范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的良好经营和发展。

1.2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并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卫生管理。

2. 注册条件2.1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地和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且能够满足生产规模和产能需求。

2.2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3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操作和监控。

2.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登记程序3.1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3.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确认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后,进行现场核查。

3.3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场地和设施的卫生状况、员工的健康情况、生产工艺的合理性等内容。

3.4 根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的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发放卫生注册证明。

3.5 卫生注册证明应当明确登记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编号等信息,并附上证明的有效期限。

4. 卫生管理规范4.1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进行不定期的内部审核和总结。

4.2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注册证明的要求,加强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整洁。

4.3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和卫生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4.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操作和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屠宰厂星级评定

屠宰厂星级评定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评定三星级屠宰场前置条件:——屠宰设备半机械化;——污水处理、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建立检验检测室,具备一般检疫检验项目的常规检验和“瘦肉精”检测能力评级方法:按星级评定条件全面考核后的总得分数,并达到相应星级评定前置条件确定星级。

一星级:60—70分;二星级:71—80分;三星级:81—90分;四星级:91—95分;五星级:95分以上。

厂址选择(6分)1、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规定。

(2分)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1分)3、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与居民集中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场所保持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距离。

(2分)4、厂址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1分)建筑布局(10分)1、定点屠宰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的活猪待宰间、屠宰间、分割间、急宰间及病害猪处理等设施布局和建筑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

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3分)2、屠宰场活猪入口与生猪产品出口两门两道。

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2分)3、生产区各车间的设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与卫生要求。

(2分)4、屠宰与分割车间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锅炉房、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的上风向,其间距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要求。

各车间不交叉污染。

(1分)5、待宰间应设有健康猪圈舍和疑病猪圈舍,两者必须严格分开。

圈舍容量一般为大于日宰量1倍以上。

(1分)6、设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生产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

(1分)环境卫生(9分)1、屠宰场周边及场内主要道路应铺设坚硬路面,并保持平整。

建筑物周围、道路两侧以及空场地均应绿化。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6.10•【字号】沪畜牧办[2002]第42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沪畜牧办[2002]第42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确保进沪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保障市民食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要求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规模化生产的饲养场和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进沪单位名录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和有关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并定期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公布。

饲养场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进沪畜禽饲养场的要求1、生猪饲养场年存栏在千头以上,肉禽场年存栏万羽以上。

2、畜禽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建立质量记录档案,对防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建立台帐,保证有据可查。

3、建立质量承诺制度,畜禽场必须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订承诺书,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保证出栏畜禽的安全、卫生和健康。

被上海市和外省产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饲喂违禁物质“瘦肉精”尿样检测呈阳性或药物残留超标的饲养场,其畜禽不能进沪。

4、由农业部或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非疫区饲养场,取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国家标准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行生猪免疫挂耳标标识。

(二)进沪屠宰加工企业的要求1、产地屠宰必须由省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企业达到GB12649-90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要求,或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肉品配送中心符合HACCP 要求。

供沪动物产品单位申报材料

供沪动物产品单位申报材料

供沪动物产品单位申报材料(屠宰加工)申报单位名称:申报项目: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材料目录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二、单位简介三、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四、工商营业执照五、法人代表身份证眀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八、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九、其它材料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B)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收文编号与日期:申报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屠宰加工(经营)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性质:□国营□中外合资(作)□民营□其它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定点屠宰证号码注册资金(万元)日宰量(头、只、羽)预计年供沪量(吨)产品种类□猪产品□牛产品□羊产品□鸡产品□鸭产品□鹅产品□其他是否同时申报副产品□否□是动物活体原产地省县村经营方式□屠宰□加工□产销一体□公司+农户□储运物流□其他违禁物质检测1、项目:□瘦肉精□其它、、2、检测机构、3、检测周期:□月度□季度□年度□不定期年平均次数在沪经营方式□批发(直营)(户名地址)□仅供货(接收方户名地址)□仅运输(接收方户名地址)□其它备注说明资质认证(省级以上)□HACCP认证编号认证机构□IS 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编号认证机构□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编号发证机构□绿色食品认证编号认证机构□其它编号认证机构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运载工具□自备□租用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年月日地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意见(盖章)年月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二、×××单位简介三、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参考文本)(供沪屠宰加工单位)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特向作出以下郑重承诺:一、保证本次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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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实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二)检疫人员:
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与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靴,携带检疫工具。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l、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3)对于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处理决定。
(4)建立检疫台帐登录报表制度。
六、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每日做好档案登记,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三)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或省市级地方标准等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l、宰前检疫:
(1)入屠宰场前的检疫应做到先验证、后验物,无证拒收。
(2)检疫人员做好巡视及记录,圈间出清后经及时清洗、消毒后才能进畜禽,圈牌必须标明头数、日期、产地。
(3)对急宰畜禽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处理,登记完整。
①屠宰场畜禽进场登记:日期、来源地、车号、货主、检疫证明号码、数量。
②屠宰场畜禽屠宰加工登记:日期、加工品种、数量、加工车间负责人签字。
③屠宰场畜禽检疫情况登记:日期、检疫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当班检疫员负责人签字。
④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日期、处理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负责人签字。
⑤畜禽屠宰场消毒登记:日期、消毒药液名称,消毒人员签字。
(4)原始凭证与登记台帐必须一致。
2、宰中同步检疫
(1)具备同步检疫设备,按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必须对每头家畜进行头部、体表、肠系膜、内脏、胴体、旋毛虫、实验室等七道检疫。家禽以临床检查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拔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检疫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分别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l、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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