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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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

案,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律师承办案。

律师于年月日在看守所会见案的受援助人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经会见,受援人的情况符合受援人属于以上。

现根据相关规定,现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特此说明。

受援人:承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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