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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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住宅 办公 公寓式办 公 旅馆 商业 屋顶层 架空层 开放空间 奖励 其他 半地下室 建筑 地下室建 筑 建筑面积 小计 总建设规 模面积 审批部门 意见
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建筑面积(平方 层高(米) 建筑面积(平方 层高
米)
米)
(米)
备注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盖章
年月日
建设项目名称:
(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 籍(1996)489 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应当包括:地上建筑、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设备 层、避难层、屋顶层及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而奖励的建筑面积等。 建筑容积率而确定的建筑面积,应当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规定核算出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必须填写的表格) 下列情况,建设单位、个人和审批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下列表格: 一、因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而取得奖励建筑面积的,应当填写《提供社会开放 空间奖励建筑面积表》(见附后表一)。 二、单幢高层建筑建设工程应当填写《高层建筑面积明细表》(见附后表二)。 三、单幢多、低层建筑建设工程应当填写《多、低层建筑面积表》(见附后表 三)。 四、由多幢建筑组成的建设工程,应当填写《建筑面积汇总表》(见附后表四)。
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废止,现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03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项中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 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 号]已废止,现执行《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 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 号)。
提供社会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表(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设单位(个人)盖章:
向社会开放部 分
开放面积(平方米) 奖励系数
室内
室外
建 奖励建筑面积(平方米)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高层建筑面积表(表二)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建筑分类
住宅
办公
主
公寓式
办公
旅馆
商业
楼
其他
裙房
设备层
避难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0)0156 号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 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 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 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 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 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 58 号];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 年 9 月 8 日建设部 建房第 517 号]; (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架空层
屋顶层
开放空间奖励
半地下室建筑
地下室建筑
建筑面积小计
总建设规模面积
审批部门
意见
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建筑面积 层高 (平方米) (米)
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备注 建筑面积(平 层高(米) 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盖章
年月日
多、低层建筑面积表(表三)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建筑分类
建筑
类别 幢 数
高层
住宅 办 公
多层
低层
别墅 合计
总建筑规模面积
公寓式 旅馆 商
办公
业
建筑面积汇总表(表四)
建筑面积(平方米) 裙房 设备层 避难层 架空层 屋顶层 开放空 其他
间奖励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半地下室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地下室
计入容积率 面积(平方 米)
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
第七条(其他计算因素) 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考虑外墙粉刷及装饰材料的因素, 如外墙装饰用挂板、玻璃幕墙等形式的,应当将这些悬挂结构外挑宽度计算入内。 第八条(变更面积计算) 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外墙装饰方案尚未选定或在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证后,建筑物外墙装饰进行修改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建筑面积计算变化的,建设单 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发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已核准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或擅自变更建筑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区、县规 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规定)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