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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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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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18
•【字号】沪规土资建〔2016〕734号
•【施行日期】2016.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
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2016〕73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进行了评估,经2016年9月12日第6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继续实施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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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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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简介《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针对建筑面积计算和规划管理方面的细则,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于2011年发布实施。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此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计算单位等内容。
其中规定了此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建筑,计算单位则为平方米。
第二章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第二章列出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详细方法,包括建筑面积的分类(分为建筑主体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公共设施面积、办公及经营用房面积、住宅面积等),并对每一类面积进行了具体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
此章也对建筑高度、栏杆、楼梯、吊顶、水平结构、采光井等影响建筑面积的因素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建筑面积的核定和备案第三章规定了建筑面积的核定和备案要求,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进行建筑面积核定、相关单位要保存建筑工程图纸、核定书、备案资料等要求。
第四章建筑面积的利用此章主要规定了建筑面积利用方面的细则,如不能将附属设施面积单独作为商业面积、不得将住宅面积用于办公及经营等条款。
此章还规定了建筑面积标准的调整要求,如建筑随着年代的更新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五章列出了建筑规划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的人士进行相应处罚和惩罚。
第六章附则此章主要为规定的解释性内容,对标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结论《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上海市对建筑面积利用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保障了公共利益。
同时,该规定也要求建筑规划的合理化、绿化、人性化等方面的考虑,促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VIP专享]2000.03.15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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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沪规法(2000)0156号
2000-3-15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
[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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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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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方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于2024年发布并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面积总和,包括主体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全部建筑构件、设备及附属构筑物的全部面积。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主体建筑、设备用房、功能配套用房、辅助用房和附属构筑物等,但不包括室外设备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开放式阳台等。
此外,该规定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平面投影法进行,即将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各层平面进行分析和求和。
对于各层平面上的不规则形状的结构和构件,可按照实际形状进行计算或采用适当的几何平均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计算不准确或存在漏算等问题导致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失真。
针对户外有遮挡物的情况,可使用遮挡系数进行修正。
同时,在计算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设施面积时,应遵循均分原则,即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该规定也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的监管和审查。
建筑面积计算应由相关建设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并且对存在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认定和裁决。
对于违规计算建筑面积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总的来说,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为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规定了面积的定义、计算的范围、方法以及监管和审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和谐与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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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VIP专享]2000.03.15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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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沪规法(2000)0156号
2000-3-15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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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容积率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也是和开发商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指标,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又是和容积率计算直接相关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不健全,开发商通过一些新名词偷换概念、混淆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从而达到偷容积率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住宅开发楼盘两房两厅两卫的房型通过入户花园、室内花池、连廊、设备平台等尚无明文是否计入建筑面积的名词概念的偷换,竟然可使实际使用空间达到四房两厅两卫,销售面积达到159㎡,偷报面积占实际面积的20%~40%,这对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容积率计算标准、房地产确权面积计算规则,以及城乡规划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造成了土地利用空间资源、税收的流失。
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决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力争通过1至2 年的专项治理,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把容积率问题的治理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
由此可见,中央对于容积率专项整治工作的力量和决心。
2000年,原市规划局制订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156号),该规定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的四个文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建房(1995)第517号)、《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计算目的的不同,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形。
《上海市建筑面积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适用问题问答
![《上海市建筑面积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适用问题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93245bff6294dd88d1d26b0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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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申报时图文不一致、存在
隐瞒实有建筑面积 ,而 审批管理部 门 已作 出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 据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被许可人以欺骗 、 ” 贿赂等不 正 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 。 审批管理 部门可以撤销 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因此 ,在 实际工作中,审 批管理部 门应树 立 “ 法无规定不可 ” 为 的意识 ,凡 相关规定未作明确规定 ,出 现现行计算规范适用 问题的,规 划管 理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时请 示,经 过决策程序后再作出行政许可 ,不 得擅 自解释 、 违规核准。 “ ” 要纠正 法无 规定即可批 的模糊认识 ,防 范违规 审批风 险。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个 人 )应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自查 ,如 出现 申报时图文不一致、 存在隐瞒实有建 筑面积的情形 ,根 据第 八条 第一款规定 ,规 划管理部 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 ;第 三款规定 ,设 计单位 、建设单位 (个 人 ),将 列入 不诚信名单 向社会公布 ,规 划管理部 门应 当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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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5日 法制工作会议参考材料
4设 各层应有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当 设各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
械通风装置时,应 在地下 室外墙设 置通风 口或通风道 ,其 面积应 满足送 、排风量的要求
;
5给 排水设各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 留排水泵 电源和排水管路
或接 口;配 电房应满足 线路的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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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 各用房布 置位 置及其围护结构 ,管 道穿过隔墙 、防火墙和楼
19月 15日 法制工作会议参考材料
门处理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6、
如果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意见 已批复 ,关 于避难 层容积率计算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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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了全面促进上海市建筑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建筑外墙面,以外墙中点至外墙外侧(包括外墙其他层外的台阶、间梁等)的距离计算;
2.建筑腹墙面,以内墙点至外墙或腹墙外侧(不包括台阶、间梁等)的距离计算;
3.建筑屋顶面,以最高处至其他不同高度处的距离累计计算;
4.建筑层面,以每层的实际面积计算;
5.各类建筑的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主体及附属物的面积计算;
6.建筑外围围护结构及装置物体,应在面积计算中考虑;
7.立面墙的凹陷等外部空间,计入面积计算;
8.地下建筑的面积,应以超出地面层面的面积计算,其他部分不计入面积计算;
(二)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根据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按照设计标准对建筑外墙及腹墙的厚度或形式作出准确的计算。
三、建筑面积包括
(一)室内建筑:包括建筑占地面积以及主体结构,内部厅堂、空间,间梁和内部装修的面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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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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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阳台的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地下建筑面积则指地下楼层和地下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该规定还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采用实测法,即直接测量建筑物的实际面积来计算。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面积计算方法,例如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面积调整。
该规定还对建筑面积计算的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面积计算时,需要编制建筑面积计算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记录。
此外,建筑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建筑面积验收报告,以备相关部门审核。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上海市的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避免了不同单位和个体对建筑面积计算的不一致和混乱。
这对于保证建筑面积的公正、准确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规定对建筑面积计算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使得建筑面积计算具有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这使得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审核建筑面积的计算过程,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此外,该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面积计算的公平和客观。
例如,规定中对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进行了面积调整,避免了这些特殊构造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
总之,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24版)在规范和统一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明确面积的定义、计算原则以及程序和文件要求,该规定保证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公正、准确和规范,为上海市的建筑行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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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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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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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 作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版)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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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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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废止,现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03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项中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 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 号]已废止,现执行《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 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 号)。
架空层
屋顶层
开放空间奖励
半地下室建筑
地下室建筑
建筑面积小计
总建设规模面积
审批部门
意见
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建筑面积 层高 (平方米) (米)
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备注 建筑面积(平 层高(米) 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盖章
年月日
多、低层建筑面积表(表三)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建筑分类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0)0156 号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 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盖章
年月日
提供社会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表(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设单位(个人)盖章:
向社会开放部 分
开放面积(平方米) 奖励系数
室内
室外
建 奖励建筑面积(平方米)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高层建筑面积表(表二)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建筑分类
住宅
办公
主
公寓式
办公
旅馆
商业
楼
其他
裙房
设备层
避难层
(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 籍(1996)489 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应当包括:地上建筑、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设备 层、避难层、屋顶层及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而奖励的建筑面积等。 建筑容积率而确定的建筑面积,应当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规定核算出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必须填写的表格) 下列情况,建设单位、个人和审批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下列表格: 一、因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而取得奖励建筑面积的,应当填写《提供社会开放 空间奖励建筑面积表》(见附后表一)。 二、单幢高层建筑建设工程应当填写《高层建筑面积明细表》(见附后表二)。 三、单幢多、低层建筑建设工程应当填写《多、低层建筑面积表》(见附后表 三)。 四、由多幢建筑组成的建设工程,应当填写《建筑面积汇总表》(见附后表四)。
第七条(其他计算因素) 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考虑外墙粉刷及装饰材料的因素, 如外墙装饰用挂板、玻璃幕墙等形式的,应当将这些悬挂结构外挑宽度计算入内。 第八条(变更面积计算) 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外墙装饰方案尚未选定或在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证后,建筑物外墙装饰进行修改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建筑面积计算变化的,建设单 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发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已核准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或擅自变更建筑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区、县规 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规定)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说明:
住宅 办公 公寓式办 公 旅馆 商业 屋顶层 架空层 开放空间 奖励 其他 半地下室 建筑 地下室建 筑 建筑面积 小计 总建设规 模面积 审批部门 意见
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
建筑面积(平方 层高(米) 建筑面积(平方 层高
米)
米)
(米)
备注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盖章
年月日
建设项目名称: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 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 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 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 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 58 号];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 年 9 月 8 日建设部 建房第 517 号]; (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筑
类别 幢 数
高层
住宅 办 公
多层
低层
别墅 合计
总建筑规模面积
公寓式 旅馆 商
办公
业
建筑面积汇总表(表四)
建筑面积(平方米) 裙房 设备层 避难层 架空层 屋顶层 开放空 其他
间奖励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半地下室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地下室
计入容积率 面积(平方 米)
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