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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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
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xx〕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xx〕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xx]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应由市政府负担的支出,由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由乡(镇)政府负担的支出,由乡镇财政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列入乡(镇)级财政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xx]3号)要求,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督促乡(镇)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
费。

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

如有违反,将追究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学校收取的寄宿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第十七条农村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学生所有,纳入市财政往来户管理,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往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农村中小学往来”专户。

学校可申请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要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捐资助学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与学生上学挂钩,严禁借“捐资助学”为名,向学生家长硬性摊派,搞变相集资。

接受的捐资助学资金须统一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结算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学校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财政票据。

收费票据由乡镇中心小学总账会计负责保管,出纳会计领用。

要明确职责,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领用、保管、结报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上级
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教师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实行市财政统一发放,具体做法是由各乡镇学校按规定考核后上报工资清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审定拨付经费、代发银行将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
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市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初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拨款计划。

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xx]6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农村中小学校向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申请拨付手续,按年初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力度,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委托市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实际,乡镇中心小学要继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为确保农村义务教
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效益,保证教师待遇、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育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县通过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含人员经费和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信息技术费、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

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4、从xx年起,我校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学杂费。

5、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校方责任险等用于教学管理方面的开支。

7、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8、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
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9、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11、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并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12、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根据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和生均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13、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公正公开,每季度都要面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第三篇:成人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成人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xx/9/89:22:51
常理工[xx]9号
一、为明确成人教育经费管理职责,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成人教育经费管理指各系、各部门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证书教育、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班的收费、分成、结算等的管理。

成人教育经费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三、学校财务处为成教经费管理归口单位,负责成教收费的审核申报、现金出纳、资金结算以及帐目的记录归档。

成教处负责制定学历教育收费政策、非学历教育收费初审和执行学校制定的成教收入分成政策。

各办学单位按章自主使用本单位的收入,并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接受审计室的审计。

四、收费和票据管理
(一)成人教育学费、培训费需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收取。

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我校财务处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监制的收费收据,校内服务收费项目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备的三联单作为收款收据。

(二)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成教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文件制定执行标准,经财务处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由各系填报常熟理工学院非学历教育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成教处,成教处汇总后,送财务处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

(三)各办班单位与其他高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和本科班,收费如使用本校的收费收据,办学单位应向财务处提供收费依据,报财务处备案。

如使用对方合作单位合法收据,无需另行申报。

(四)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的书籍代办费收费标准由各办学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报财务处备案,收费时出具财务处统一收据。

代办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多退少补。

(五)各办学单位为合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的管理费、考务费等,由办学单位代收后直接缴付,收款单位出具收据。

五、收费手续的办理
(一)学校确定每年3月上旬的一个双休日为学生报到时间。

学生报到时学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注册由各系负责办理。

少数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交费的,由系代收,在3月底向财务处缴销。

学历班学生在3月底前不办理报到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学籍,由成教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销。

各办学单位应在3月30日前将学生注册名单报成教处。

(二)其他培训项目的收费,如果报到时间统
一、收费数额较大,办学单位可与财务处约定时间,由财务处集中办理;如果报到时间分散、收费数额较小,由办学单位收取后及时向财务处缴销。

(三)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学生意愿和本单位办学条件,招收少量旁听生。

申请旁听生需填写旁听生登记表,并与办学单位签订旁听合同,报成教处批准后取得旁听资格。

旁听生按旁听当年在籍新生标准
预收学费和代办费,取得学籍时,按取得学籍当年学费标准多退少补。

六、经费分成和账目管理
(一)财务处为各办学单位设立专门的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成教收支账目。

各办学单位收入均进入本单位账户,各项支出凭有效票据报销。

(二)成教处根据学校规定比例,负责对成教收入的分成,并通知财务处将收入经费分别转入学校和办学单位账户。

(三)本校各单位与其他高校或单位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报成教处
备案。

协议书应规定合作内容、时间、形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收入分配要有明确约
定。

资金结算要符合财务规定,大额资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小额资金可采用现金支付,但
无论何种支付形式,必须有对方的合法票据。

第四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1)兰香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xx]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

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定期保存。

第五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如实验收入库,在采购员交来的清单上签字,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每两个周做一次账,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
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3、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4、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5、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建立健全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3、建立健全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

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4、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兰香小学,由学生营养餐膳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庆城镇兰香小学xx年8月25日
第五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冶力关学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xx]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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