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琼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7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1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建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合作的保障作用,努力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1.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海南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以执法更严、赔偿更高、维权更快为导向,着力构建和完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

(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宣传部、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海口海关、海南国际仲裁院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大惩治力度。

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再次发生。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海府办[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3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5日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130号),我市成为海南省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网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和品牌,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科技、贸易工作中去,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创新环境,营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企业,提高我市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海口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海口市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系统工程,将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把海口市建设成为具有浓厚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转化渠道畅顺,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协作体制的先进省会城市。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琼府办[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3〕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定的《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6日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文产发〔2006〕5号),为鼓励和扶持我省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营业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的范围为: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琼府办[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 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二)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密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更加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跨省区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体系,制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规范知识产权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使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05•【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3.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出版事业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版事业,是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刷、复录、发行、销售等活动的总称。

图书含书籍、地图、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图片、台历等。

报纸和期刊包括领取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期刊和领取省内报刊准印证的非正式报纸、期刊。

音像制品包括磁性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载体。

第三条出版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海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新闻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文化局(文化广播体育局)负责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工作。

文化、工商、公安、邮电、税务、物价、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在新闻出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出版第五条在本省创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为海南省内的单位。

(三)有确定的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和编辑方针;(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及发行方式;(五)有健全的编辑部门,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资金;(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一条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三条鼓励发明创造,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8万元资助。

第四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第五条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0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2021年6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

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

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版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并规范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版权局修订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2013年9月6日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琼权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琼权发(2006)3号2006年10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称号。

第三条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

考核标准如下:(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权联络员,专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二)申请单位的全体员工经过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三)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四)经营场所内无盗版制品;(五)两年内没有因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六)向社会公开承诺至少二倍以上的“假一赔X”,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X倍赔偿。

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申请者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版权局核准(销售出版物的单位申办“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

第六条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一)组织员工进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6]13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6〕1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6年,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严厉惩处影响创新发展、妨碍公平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为推动海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重点领域治理(一)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

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突出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组织开展网络交易集中整治,加强监管执法。

加强对网络交易商品的定向监测,强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维权协作,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侵权假冒商品追溯机制。

加强对电子商务产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公布产品质量抽验结果。

打击邮件、快件渠道非法寄递进出口侵权假冒商品行为。

(省公安厅、省农业厅、海口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和互联网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旅游、医疗、房地产、婚纱摄影、订房订票、餐饮团购等服务行业的常态化监管。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国版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国版权协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现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版权局2021年12月24日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版权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原则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奋力进取,我国版权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工作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社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国际交流合作逐渐深入,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创造、运用、保护效果显著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高,版权工作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琼府办[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4]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落实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履行加入WTO的承诺,有效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遏制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从现在起,用一年时间进行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为海南树立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成立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由常务副省长吴昌元任组长,副省长林方略任副组长。

工作组成员单位有: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省物价局、省信息产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盐务局、省烟草专卖局、省供销联社、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省文明办。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0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4-270002
琼文函(2014)23号
11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QSF-2014-270004
琼文办(2014)34 号
琼文化〔2012〕88号
3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黎族传统染织绣技艺传承人保护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2-270004
琼文化〔2012〕317号
4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级文化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2-190030
琼文化〔2012〕324号
5
QSF-2018-270002
琼文化〔2018〕81号
22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SF-2018-270003
琼文体〔2018〕155号
23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QSF-2018-270004
琼文函〔2018〕274号
QSF-2013-270003
琼文化〔2013〕41号
8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QSF-2013-270004
琼广电(2013)124号
9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调整部分文化市场审批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QSF-2014-270001
琼文化(2014)22 号
琼旅发〔2016〕2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琼府办[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科学、有序地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从海南的实际和产业特点出发,以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为目标,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体战略部署,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战略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定位(一)基本原则。

以国家战略为指导,总体发展与突出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兼顾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体现创新与注重实用相结合。

(二)基本定位。

1.我省知识产权战略是省政府层面的战略,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竞争和挑战,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

2.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下,从我省实际和产业发展特点出发,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科教兴琼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为我省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服务。

3.我省知识产权战略要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和关键性,同时要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前瞻性,贯穿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贯穿于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贯穿于我省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全过程。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快速保护、协同保护的原则,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海南省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海南省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海南省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琼府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海南省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推动海南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推动海南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加快发展动漫产业,对传承和发扬中华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提高国民素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推动动漫产业发展(一)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内容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动漫产品制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先进文化产品的需求。

国家版权局关于表彰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表彰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表彰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国权[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表彰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决定(国权[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版权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在过去的两年里,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版权保护组织的广大版权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版权保护工作为维护民族创新精神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积极推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推进省级和地市人民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和全国治理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以及全国中学生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有力地保护了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版权保护的秩序。

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版权保护工作,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在2005年推进省级和地市人民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和全国治理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以及全国中学生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版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及版权保护示范单位予以表彰。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版权保护协会、学会,各版权保护相关中介组织和全国版权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版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资(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全省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布局、经费综合平衡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单位。

(四)对全省印刷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举办全省性和重大的文体活动;组织全省重点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有关产品的审读、鉴定;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对外交流;审核、报批对外文体交流项目和进出口文化精神产品。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知字[2018]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知字〔2018〕2号)各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执法办案量质双升,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组织制定《海南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2018年1月8日附件海南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实施的检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价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评查范围及标准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环节、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查处假冒专利、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其他纠纷三类。

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且尚未结案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权发[2007]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权发〔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版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促进我省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树立自主创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版权保护单位,引导和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是指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