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划的分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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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划的分类和要求
常见的规划包括: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者的关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别在实施和具体领域的细化上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特别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目录
发展规划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
专项发展规划 (4)
主体功能区规划 (4)
区域发展规划 (5)
已出台的发展规划地方条例 (5)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
《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2011年出台 (7)
2012年6月13日《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
其他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
城市总体规划 (12)
城乡规划 (12)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3)
乡规划、村庄规划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修建性详细规划 (15)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总体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统领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各级各类规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进行远期展望。
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个规划期的实施情况;
(二)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原则、目标、指标体系;
(四)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发展时序;
(五)保障措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专项发展规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水、矿产、湖泊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园林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教育、科技、文体广电、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六)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七)区域合作、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八)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领域。
主体功能区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全省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体现,是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人口、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流域综合开发、水资源综合利用、粮食生产、交通、防灾减灾等专项发展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主要内容为:
(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分析;
(二)主体功能区的分类及其划定原则;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各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等;
(五)能源和资源开发;
(六)保障措施和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
对气候变化等相关配套政策。
区域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以促进相关行政区之间合作与协调发展为目的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与落实,是编制该区域内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内各行政区规划纲要的依据。
区域发展规划分为省级、州(市)级,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可以进行远期展望。其主要内容为:
(一)发展基础和条件;
(二)区域定位、发展战略和目标;
(三)区域发展的空间结构框架;
(四)区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生态环保等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内容;
(五)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已出台的发展规划地方条例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